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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廣告刊登、記載事項、促銷與罰則

科目:專技◆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題數:8
經紀業廣告刊登、記載事項、促銷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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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7日

學習重點 先簽約、後廣告與銷售:經紀業須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口頭請託或不動產說明書都不能替代委託契約書。 內容真實、名稱明確: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實際承辦的經紀業名稱。廣告業名稱、委託人名稱、加盟品牌、服務標章或經紀人員姓名,都不能取代經紀業名稱。 廣告稿須經紀人簽章:不動產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不能由委託人指派,也不能只由經紀營業員簽章。 責任分清楚:違反上述規定,由主管機關對經紀業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促銷仍須合法:面積、景觀、成交排名及贈品內容都必須真實。抽獎活動並非一律禁止,應依贈品贈獎相關規範判斷。 核心觀念 一、刊登廣告及銷售的前提:先訂委託契約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這是廣告與銷售活動的法定前提,不能等到有人出價或成交時才補簽。 法條所稱的「委託人」,在委託出售房屋時,通常是委託銷售的屋主;在建築公司委託代銷預售屋時,則是建築公司。不能把「委託人」改成「買受人」。此外,委託契約書與不動產說明書用途不同,簽訂不動產說明書不能替代委託契約書。 網路房屋交易網站、臉書社群等媒介上的銷售廣告,同樣受到規範。即使只是替好友刊登,或廣告上只留自己的聯絡電話,仍須先簽訂委託契約書。 二、廣告及銷售內容:真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第21條要求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應標示的是實際承辦仲介或代銷業務的經紀業名稱。只標示廣告公司、屋主、建築公司或承辦人姓名,都不符合規定。 例如,建築公司委託代銷公司企劃並代理銷售預售屋時,該建築公司的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承辦代銷的經紀業(代銷公司)名稱。正式報紙廣告以外的相關銷售文宣,也同樣適用。 加盟品牌不等於實際經營者的法定名稱。加盟店若只寫知名連鎖品牌、只使用其服務標章,或改用加盟店名稱替代法定經紀業名稱,都不能取代應記載的經紀業名稱。廣告必須讓消費者辨識出實際提供服務、承擔責任的業者。 真實性也不能只依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判斷。委託契約內容與事實不符時,經紀業應依事實修正廣告內容,不能以「照抄屋主資料」作為不實廣告的理由。 三、面積、環境及促銷宣稱的判斷 面積:不得虛增房屋總坪數,也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使消費者誤認實際面積或權利範圍。 外在環境、視野與景觀:屬於廣告真實性審查的範圍。與事實不符、足以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的表示,可以認定為不實廣告,不能一概視為美化文案。 成交量或排名:「每年委託成交案量全國第一」這類可以客觀驗證的宣稱,必須有具公信力的銷售數字、客戶調查等客觀數據支持,不能任意宣稱。 買地送屋:業者必須有履行贈屋承諾的權利。實際上沒有房屋處分權,卻以贈屋招攬交易,屬於不實的廣告表示。 四、應由經紀人簽章的文件 依條例第22條,不動產的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若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定金收據 不動產廣告稿 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要件有兩個:指派者是經紀業,簽章者是經紀人。經紀營業員不能取代經紀人完成這項法定簽章。另外,經紀業代理銷售不動產時,第1款委託契約書及第2款要約書不適用此項簽章規定;不動產廣告稿則仍須簽章。 建築公司委託代銷公司銷售時,應由承辦代銷的經紀業指派經紀人,不能由委託的建築公司指派。 五、行政罰與民事責任 違規情形法律效果或判斷重點 未簽委託契約書即刊登廣告及銷售(違反第21條第1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經紀業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廣告及銷售內容不實,或未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第21條第2項)同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廣告稿等文件未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違反第22條第1項)同樣處經紀業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除行政罰外,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損失補償責任」。 行政罰與民事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責任。行政罰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損害賠償則處理不實內容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的罰鍰權限不限於「未先簽約」一種情形,內容不實、漏列名稱、未經經紀人簽章都在處罰範圍內。受罰對象是經紀業,不能改寫成處罰委託人。 六、代銷、促銷及競爭行為 接受建築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預售屋,屬於代銷業務。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是針對經營仲介業務者的規範,不能直接套用到單純代銷的情形。 為招攬客戶舉辦委託成交抽獎,並非一律禁止,應依公平交易法的贈品贈獎規範判斷。例如以價值1萬5,000元的平板電腦作為頭獎、名額3名的抽獎活動,屬於法律所允許的促銷方式;不能只因為有抽獎或獎品有價值,就認定違法。 業者與其他業者共同協議拒絕競爭對手參與聯賣,屬於限制競爭的共同行為,法律不允許。 七、經紀人受好友請託的申論作答架構 適法的作法: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家經紀業,不得為自己執行仲介業務。因此甲應透過任職的A公司承辦,不能以私人名義自行仲介或收取報酬。 由A公司與委託人(好友)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銷售。 委託契約書及不動產廣告稿,應由A公司指派經紀人簽章。 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A公司)。 違法原因的分析:廣告上留有經紀人的聯絡電話,本身不是違法的依據。判斷時應逐一檢查: 是否以個人名義承攬,違反專任一家經紀業、不得為自己執行業務的規定。 是否未簽訂委託契約書就刊登廣告。 廣告稿是否未經經紀人簽章。 廣告是否只有個人電話,漏列經紀業名稱。 違反第21條或第22條的部分,由主管機關對經紀業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內容不實造成損害的,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考陷阱 「與買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錯在對象,簽約對象是委託人。 「先簽不動產說明書」:錯在文件種類,廣告與銷售的前提是委託契約書。 「簽約前即得刊登廣告並開始銷售」:錯在順序,必須先簽約、後廣告。 「應註明廣告業、委託人或加盟品牌名稱」:法定要求是實際承辦的經紀業名稱。加盟店也不能以加盟店名稱或服務標章取代。 「由委託人(建築公司)指派經紀人簽章」:錯在指派者,應由經紀業指派。 「廣告稿由經紀營業員簽章即可」:錯在資格,法定簽章者是經紀人。 「內容不實,負行政上的損失補償責任」:錯在責任性質與用語,應為損害賠償責任。 「漏列經紀業名稱,處3萬至15萬元」或「6千至3萬元」:錯在金額,應為6萬至30萬元。 「主管機關僅能就刊登時間的規定處罰」:錯在範圍,內容不實、漏列名稱、未經簽章都可處罰。 「內容不實,處罰委託人」:錯在對象,受罰的是經紀業。 「代銷業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這是仲介業務的規範,不能套用到代銷。 虛增坪數、使用未定義面積名詞、無客觀數據宣稱全國第一、無處分權卻買地送屋、聯合拒絕同業聯賣:都不合法。合理額度的抽獎活動則屬合法促銷。 記憶口訣 「先約後廣,真實標業名;經紀人章,業者指派;違規六到三十,失實另賠償。」先與委託人簽委託契約書,再刊登廣告及銷售;內容要真實,標明經紀業名稱;廣告稿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違反者處經紀業6萬至30萬元罰鍰,內容不實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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