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租金上限: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申論題應連同擔保金限制與超額處理方式說明。 收回房屋採法定事由限制:土地法第100條列有六款事由,出租人非因其中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欠租須先扣抵擔保金:扣抵後,積欠租金仍達二個月以上,才符合第100條的欠租收回事由。 爭議救濟分清機關:房屋租用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核心觀念 一、城市地方房屋租金與擔保金的限制 申論題若同時詢問「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與「保障租賃權」,作答不能只列收回房屋事由,還應先交代土地法第97條至第99條的租金、擔保金規範,再銜接第100條。前者是在「經濟負擔」層面限制租金與擔保金,後者是在「租賃權保障」層面限制出租人任意收回房屋。 規範事項法定內容作答關鍵 租金上限依第97條,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基礎是土地及建築物的「申報總價」,比例是「年息」百分之十。 約定租金超額約定房屋租金超過法定上限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上述標準強制減定。應寫明主管機關及強制減定的處理方式。 現金擔保的利息依第98條,以現金為租賃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利率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計算租金限制時,不能忽略現金擔保的利息。 擔保金上限依第99條,租賃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不得把擔保金上限寫成三個月。 已交付超額擔保金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法定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是以「超過部分」抵付,不是全部擔保金均得直接抵付。 例如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合計為新臺幣240萬元,按第97條計算,年租金上限為24萬元,換算每月為2萬元。計算時應先求全年上限,再依租期換算。 二、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收回房屋的六款事由 第100條的基本原則是:出租人非因法定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六款事由具備其中之一,即屬該條容許收回房屋的情形;不必六款同時成立。申論題宜逐款列出,尤其不可漏掉欠租門檻及損害賠償的限制文字。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自住」與「重新建築」是兩種事由,具備其中之一即可,不必同時存在。這是唯一從出租人需要出發的事由,其餘五款都是承租人方面的事由。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於他人時:關鍵在於轉租行為是否違反該項規定,不在次承租人是同學、親友或陌生人。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必須先以擔保金抵償,再判斷剩餘欠租是否達到二個月租金額。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必須是違反法令的使用;合於法令的使用本身,不構成本款事由。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這是獨立的法定收回事由,不能因題目未涉及欠租或轉租就忽略。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須掌握「損壞」及「不為相當賠償」兩個重點;已為相當賠償,便不符合本款文字。 三、違法轉租與欠租門檻的判斷 民法第443條第1項原則上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因此,不能把所有轉租一律認定為土地法第100條的收回事由,應先判斷是否違反民法規定。選擇題若已明白寫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轉租,即直接符合第2款,次承租人的身分(例如高中同學)不影響判斷。 欠租則應掌握「先抵、後算」。例如每月租金1萬元、擔保金2萬元,積欠租金3萬元,扣抵後只剩1萬元,尚未達二個月門檻;若積欠租金4萬元,扣抵後仍有2萬元,才達到本款規定的標準。此處判斷的是扣抵後的欠租金額。 四、房屋租用爭議的調處與司法救濟 依土地法第101條,因房屋租用發生爭議時,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兩階段的機關與功能不同,作答應依題目詢問的是「調處」或「不服調處後的訴請處理」加以區分。 階段機關性質 調處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行政上的爭議調處 不服調處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由法院終局解決 法條使用「得」由地政機關調處,不宜自行改寫成所有房屋租用爭議都「必須」先經調處。題目若已明示不服調處,救濟方向即應掌握司法機關。 五、申論題作答架構 立法目的:減輕承租人經濟負擔、保障其租賃權。 租金限制:第97條年息百分之十上限及超額強制減定;第98條現金擔保利息視為租金;第99條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超過部分得抵付房租。 收回房屋限制:第100條「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逐款列出六款事由。 補充救濟:可附帶說明第101條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使答案更完整。 常考陷阱 把承租人的生活變動當成收回事由:長期住院療養、工作調動而無法繼續居住,本身並非第100條明列的收回事由;題目未交代其他要件時,不可自行推定違約。 把欠租門檻寫成一個月:扣抵擔保金後仍欠一個月,尚未達法定二個月以上的標準;也不能只看扣抵前的欠租總額。 把「二個月以上」誤讀成「超過二個月」:「以上」包含本數,扣抵後恰達二個月租金額,也已達門檻。 看到轉租就直接選,或被次承租人身分干擾:判斷關鍵是是否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題目已明示違反該規定者即屬收回事由,轉租給同學或親友不影響結論。 把「不為賠償」改成「已為賠償」: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後已為相當賠償,不符合第100條第6款。 把違法使用改成合法使用:「供合於法令之使用」不符合違反法令使用的收回事由。 混淆地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地政機關辦理調處;不服調處而訴請處理,應向司法機關,不能選監察機關、調解委員會或地政機關。 租金計算基準張冠李戴:第97條是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的年息百分之十,不是市價的百分之十,也不是每月百分之十。 記憶口訣 收回六事由:「自建、違轉、欠二、違法、違約、損而不賠」。自建:自住或重新建築;違轉:違反規定轉租;欠二:擔保金抵償後仍達二個月;違法:違法使用;違約:違反租賃契約;損而不賠: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 數字記憶:「租金年息十,擔保最多二;欠租先扣抵,餘額仍須二。」救濟記憶:「地政調處,不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