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區域計畫法》第1條立法目的的關鍵詞:「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及「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熟記第2條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分清管制架構: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劃定使用分區,對其使用作不同程度的管制;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加以管制。 理解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能判斷什麼、不能判斷什麼。另外要記得「工業區」可能同時出現在都市與非都市土地。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保育利用與合理分布 《區域計畫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作答時,可以把條文分成「規劃對象」與「追求效果」兩層來理解。 規劃對象: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以及人口及產業活動的合理分布。 追求效果: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保育利用」同時包含保育與利用,不能只記成開發土地,也不能只記成保存資源。「合理分布」關心的是人口與產業活動在空間上的配置。區域計畫處理的是跨越都市範圍的整體資源與活動配置,不只是決定個別土地可以怎麼使用。 「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是《都市計畫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用語,不是《區域計畫法》第1條的文字。《都市計畫法》第1條的內容是「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兩部法律都提到生活環境,所以不能只憑語意是否合理來判斷,要認出各自特有的關鍵詞: 法律立法目的特有關鍵詞 區域計畫法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增進公共福利 都市計畫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選項中的「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是區域計畫法第1條的原文,屬於立法目的,不要因為它讀起來像一般政策口號就排除。 二、主管機關:中央內政部,地方各級政府 《區域計畫法》第2條依行政層級規定主管機關,對照如下: 行政層級主管機關判斷關鍵 中央內政部法定中央主管機關是部級機關。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應答政府,不是政府內部的局、處。 縣(市)縣(市)政府縣與市依其地方行政層級判斷。 法條指定的主管機關,與層級較高的機關、業務承辦機關,是不同的概念。 行政院層級雖然比內政部高,但不能取代第2條明定的內政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整體發展規劃,但不是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營建署是內政部所屬的業務機關,不是法條所定的主管機關。選項出現所屬署、局名稱時,即使業務和土地規劃有關,也不能選。 三、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管制架構不同 判斷土地屬於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要看它適用哪一套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制度。不能用是否位於熱鬧市區、有沒有建築物,或行政區名稱來判斷。同一縣市內的土地,仍可能分別適用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比較項目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計畫依據都市計畫(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區域計畫法) 管制架構以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劃定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對其使用作不同程度的管制。依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劃定使用分區,再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使用管制。 辨識重點只有「使用分區」一層。「使用分區」加上「使用地類別」兩層。 分區例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保護區等。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等;另外編定甲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等各種使用地。 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不在同一個層次。使用分區是較大範圍的土地使用安排;使用地編定則進一步落實到個別土地的使用管制。例如「工業區」是分區名稱,「丁種建築用地」是使用地類別,兩者不能互換。 由此可以判斷兩種常見的錯誤敘述: 說「都市土地以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編定各種使用地加以管制」是錯的。「分區+編定使用地」是非都市土地的特徵,這樣寫是把兩套制度混在一起。 說「非都市土地以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對其使用作不同程度之管制」也是錯的。「分區使用、不同程度管制」是都市土地的描述方式,而且非都市土地少了「編定各種使用地」這一層。 四、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可辨識制度,不能查得都市分區 土地登記謄本的標示部記載土地的基本資料,設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等欄位。一般登載情形如下: 非都市土地:會登載使用分區(例如特定農業區)與使用地類別(例如農牧用地)。 都市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不在這些欄位登載。 所以,從標示部欄位的登載情形,可以判斷該筆土地是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但不能據此直接得知都市土地屬於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哪一種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要確認都市土地的實際分區,應查閱都市計畫圖說,或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作答時要分清兩個問題:「能不能辨識是都市或非都市土地」答案是可以;「能不能查知都市土地的具體使用分區」答案是不行。 五、分區名稱:工業區兩邊都有 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的分區名稱並非完全互斥。工業區在兩套制度中都可能存在:都市計畫可以劃定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也有工業區。看到「工業區」三個字,不能直接認定一定是都市土地。 相對地,「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都是非都市土地特有的使用分區名稱,都市計畫中沒有這些分區。也不要把都市計畫的「農業區」等同於非都市土地的「特定農業區」。名稱相近時,要回到它所屬的制度判斷。 常考陷阱 把都市計畫目的混入區域計畫:看到「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應聯想到《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的辨識詞是資源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合理分布。 把區域計畫法原文誤當錯誤選項:「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是第1條原文,屬於立法目的。 中央主管機關寫成行政院或國家發展委員會:第2條明定為內政部,不是選層級最高或職掌看起來最相關的機關。 把所屬業務機關當成主管機關:營建署等署、局只是承辦業務,法條指定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把都市、非都市的管制描述對調:「分區+編定各種使用地」是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不同程度管制」是都市土地。選項把兩者對調時,一律判錯。 認為謄本可直接查到都市計畫分區:標示部可以用來判斷是都市或非都市土地,但都市土地的具體分區要另查都市計畫資料。 認為工業區只屬於某一種土地:工業區在兩套制度中都有。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則只見於非都市土地。 記憶口訣 「區域管資源、人口與產業;都市才講市鎮鄉街均衡發展。」 「中央內政部,地方各政府;院、會、署都不是。」 「都市只分區,非都分區加編定;謄本辨都非,都市分區另查明;工業兩邊都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