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所列區段徵收的六款適用情形,特別是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的法定方向。 區分「得徵收土地興辦之事業」與「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興辦國營事業、公益事業屬一般徵收的事業類型,不是區段徵收的條列事由。 理解先行區段徵收的意涵與目的,也就是「先徵收、後發布都市計畫」,並掌握其對土地使用管制與權利變動的影響。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欠稅禁止處分登記會限制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不影響買賣契約本身的成立。 核心觀念 一、區段徵收的六款法定適用情形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區段徵收只能依上述法定情形辦理。不在條列內的情形,即使具有公益目的,也不能逕行採用區段徵收。條文用「得」字,表示符合法定情形後具有採行的法律依據,但仍須踐行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及徵收程序。 都市土地分區變更最常被拿來出題,應記住以下方向: 原使用分區變更後用途是否屬第3款情形 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用地是 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是 住宅區商業區否(兩者都已是建築用地,條文未列) 常見的非法定事由,必須能夠辨識出來: 非區段徵收法定事由(常見錯誤選項)易混淆的正確款目 興辦國營事業或公益事業這是一般徵收得興辦的事業類型,不是區段徵收的條列事由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正確寫法是「新設都市地區」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 促進農地再生產農地整理屬農地重劃的範疇,不是區段徵收的條列事由 配合原住民聚落更新條文只列「農村社區」更新 二、先行區段徵收 意涵:依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相關規定,新設都市地區開發、舊都市地區更新、都市土地分區變更(即前述第1至3款)的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前先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簡單說,就是「先徵收,後發布計畫」。 目的: 防止投機與地價暴漲:都市計畫一旦發布實施,土地由農業區等變為建築用地,地價會大幅上漲,炒作也隨之出現。先行徵收時,補償以計畫發布前的地價為基礎,可以降低開發成本。 落實漲價歸公、開發利益共享:變更使用後的增值由整體開發吸收,用來支應公共設施與開發費用,原所有權人則可領回抵價地共享開發成果。 加速整體開發:政府可以一次取得開發範圍內的土地,統籌規劃公共設施與建築用地,避免計畫發布後土地零星開發、各自建築而妨礙整體建設。 對土地使用與權利的影響: 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土地仍依原使用分區(例如農業區)管制。「核定變更」或「核定採先行區段徵收」都不等於新分區已經生效。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得報經核定,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徵收公告後,除公告前已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等原因取得權利者外,被徵收土地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原所有權人得選擇領取現金補償,或在期限內申請發給抵價地。抵價地依分配規則配回,不保證原位置、原面積。因此,原地將來被規劃為道路或住宅,並不直接決定所有權人能取得的權益。 三、不動產說明書的解說重點(地用與地權) 地用面:目前法定使用分區仍是農業區,只能依農業區規定使用。合法農舍不得當然改作住宅或任意增改建。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尚未發布實施,該筆土地在此次通盤檢討中又被劃為道路用地,未來不能作為建築用地使用。這些狀態都要據實說明。 地權面:該地位於已核定採先行區段徵收的範圍內,將來會被政府徵收,所有權人不能長期保有原地。買方承受後只能取得現金補償,或依規定申請抵價地,地上的農舍也將依法拆遷補償。徵收公告後即不得移轉,買方必須評估交易時點與將來可取得的權益。此外,登記簿上載有欠稅禁止處分登記,也應一併揭露。 四、欠稅禁止處分登記的處理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土地稅法,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繳清前,也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效力區分:禁止處分登記限制的是「登記」。買賣契約仍可以合法簽訂,但在限制解除前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處理方式:由甲繳清所欠地價稅 10 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再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之後才辦理移轉登記。 公平合理的簽約安排:可在契約中約定由買賣價金(例如簽約款)撥付欠稅,搭配履約保證或價金信託,並約定限制解除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解除時的解約與返還價金條款。這樣可以同時保障雙方,不能以口頭承諾跳過塗銷程序。 五、土地債券的籌資用途 依平均地權條例,該條例所定照價收買土地或區段徵收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發行土地債券。 開發或取得方式是否屬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債券用途 照價收買是 區段徵收是 一般徵收否 市地重劃否(費用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或現金負擔) 權利變換否(屬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 常考陷阱 「興辦國營事業或公益事業者」得為區段徵收:錯。這是一般徵收的事業類型,不在第4條六款之內。 「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得為區段徵收:錯。分區變更款只列農業區、保護區變建築用地,以及工業區變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變住宅區」與「農業區變建築用地」則是正確的。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促進農地再生產」「配合原住民聚落更新」:這些都是看似合理的偽造款目。正確款目是「新設都市地區」、「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農村社區更新」。 以為區段徵收只限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農村社區更新,同樣得為區段徵收。 先行區段徵收的順序顛倒:是先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才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是計畫發布後才徵收。 把未發布的變更當成現行管制:核定變更或核定開發方式之後,在發布實施前仍依原分區使用。 以為抵價地就是原地返還:抵價地依分配規定配回,位置與面積都不保證與原地相同。 以為禁止處分登記使契約無效,或簽約後即可過戶:契約可以簽,但必須先清償欠稅或提供擔保並塗銷限制,才能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債券用途誤選一般徵收、市地重劃、權利變換:平均地權條例只鎖定照價收買與區段徵收。 記憶口訣 「新、舊、變、非、農、他」:新都市開發、舊都市更新、特定分區變更、非都市開發、農村社區更新、其他依法。 「農保變建,工變住商;住變商不算」:記牢分區變更的方向。 「先徵後發布,一年要發布」:先行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債券兩用:照價收買、區段徵收」 「欠稅先繳清,塗銷再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