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標的是否屬房屋稅課稅對象,再判斷向誰徵收。建築物的名稱、是否辦理登記,都不能單獨決定是否課稅。 掌握納稅義務人的基本規則:原則上向所有人徵收;設有典權向典權人徵收;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債權人不是法定納稅義務人。 熟記「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時的徵收順序: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 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 → 現住人或管理人。沒有任何執照也不會暫不徵收。 房屋建造完成,以及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稅籍。稅籍申報與地政機關的所有權登記是不同制度。 綜合題常把房屋稅與地籍、地用觀念放在同一題,需能判斷基地租賃中房屋滅失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課稅對象:看法定性質與用途 依房屋稅條例第2條,房屋是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是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者。判斷時應掌握兩個要素:「固定於土地」及「供營業、工作或住宅使用」。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以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房屋稅並非只課住宅,供營業或工作使用的房屋也是課稅對象。 工廠內的鐵塔等設施,不能只因固定於土地就認定應課房屋稅。依實務見解,工廠中專供機械設備用的鐵塔,可認為非房屋稅課徵對象。判斷關鍵在設施的具體性質及用途。不能擴張成「所有鐵塔一律免稅」,也不能推論「整座工廠都不課稅」。 二、納稅義務人:所有人為原則,特殊情形另有規定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房屋稅原則上向房屋所有人徵收。遇到典權、共有、使用權房屋或信託財產時,應適用相應規定,不能一律選所有人。 房屋情形徵收對象或繳納方式判斷重點 一般房屋房屋所有人所有人是原則上的納稅義務人。 設有典權典權人典權有特別規定,不是向所有權人徵收,也不是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未推定時,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超過自己應負擔部分的稅款,對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應分辨房屋使用權人與土地所有人。 房屋為信託財產,且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不是委託人、受益人或監察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時,準用共有房屋的規定。 題目問「向誰徵收」與問「由誰代繳」,要分開判斷。 債權人不會因為具有債權,就成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典權人」與「債權人」雖然只差一字,法律地位卻不同。典權人有第4條的明文依據;一般債權人(例如抵押權人)不能只憑債權關係,被列為房屋稅徵收對象。 三、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不住當地:代繳制度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不居住在房屋所在地時,房屋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如果房屋出租,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這裡規範的是稅款如何繳納。不能因此認為現住人、管理人或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能把「房屋出租」理解成所有租賃情形都以承租人為納稅義務人。 四、未辦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依序找徵收對象 特殊徵收順序要同時符合「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所有人不明」兩項條件。只有未登記,不能跳過可以確認的房屋所有人。 適用順序查明情形向誰徵收 第一順序有使用執照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第二順序無使用執照,有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 第三順序無使用執照,也無建造執照現住人或管理人 使用執照優先於建造執照,是這類題目的主要考點。兩種執照都沒有時,也不是暫不徵收,而是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房屋稅籍與建物所有權登記是不同制度。未辦登記或欠缺執照,並不當然排除房屋稅的課徵;繳納房屋稅,也不等於取得所有權或使建築物合法化。 五、稅籍申報: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房屋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時,也適用同樣規定。 移轉案件的應試重點是:自房屋移轉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不要誤選七日、十日或二十日,也不要把起算點改成收到房屋稅單之日。 申報對象是稅捐稽徵機關。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申報房屋稅籍的主管機關及法律功能都不同,作答時不可混為一談。 六、綜合題補充:地籍、地用與地稅交錯 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拆屋還地:依實務見解,占有人在向地政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前,於所有人提起的拆屋還地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並命所有人容忍其辦理登記。若反訴在程序上沒有不合,法院應就該法律關係的存否作實體裁判。這個敘述正確。 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取得農育權,並繼續自行經營滿五年,可依規定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這個敘述正確。 基地租賃中房屋滅失: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在租賃期間房屋因故滅失時,基地租賃關係並不因此當然消滅。土地法對出租人收回基地設有限定的事由,房屋滅失不在其中,因此出租人不能僅以房屋滅失為由收回基地。題目寫「房屋滅失,出租人即得收回土地」是錯誤的。 常考陷阱 「房屋稅一律向所有人徵收」:忽略典權、信託及使用權房屋等特別規定。應先看題目有沒有特殊法律關係。 「設有典權仍向所有權人(或現住人、管理人)徵收」:設有典權者,應向典權人徵收。 「信託房屋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徵收」:信託關係存續中,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不要以原所有人或最終享有利益者作為判斷標準。 「債權人也是法定納稅義務人」: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是所有權人、典權人、信託受託人、使用權人等,不包括債權人。切勿把債權人看成典權人。 「共有房屋由推定的一人單獨負擔納稅義務」:法條是向共有人徵收,再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兩個層次要分清楚。 「未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優先向建造執照起造人徵收」:順序顛倒。應先看使用執照,沒有使用執照才看建造執照。 「無使用執照、也無建造執照者,暫不徵收」:錯誤。這種情形仍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固定在土地上的設施全部課房屋稅」:仍須判斷法定性質及用途。專供機械設備用的鐵塔,可認為不是房屋稅課徵對象。 移轉申報期限寫成七日、十日、二十日:正確是自移轉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完成移轉登記即可不辦稅籍申報」:地政登記與稅籍申報是兩回事,應分別辦理。 「基地租賃期間房屋滅失,出租人得收回基地」:錯誤。房屋滅失不是出租人收回基地的法定事由。 記憶口訣 「一般找所有,設典找典權;信託找受託,使用權屋找使用權人;債權人不在名單。」 「未登又不明:先使用、再建造,皆無找現管。」「現管」就是現住人或管理人,切記不是暫不徵收。 「新建、增改、變更、移轉、承典,三十日內報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