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房屋是公有還是私有,再區分「免徵」與「減半徵收」。不能因為房屋有公益性質,就認定免稅。 私有房屋的高頻免徵類型有: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司法保護事業所有、符合登記與所有權要件的宗教團體房屋,以及重大災害毀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私有房屋減半徵收共四類: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農會自用倉庫及檢驗場、重大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的房屋。 災害減免要分清楚比例門檻。「三成以上不及五成」適用減半;「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才適用免徵。 申論題要完整寫出減半徵收的四類情形,並寫出申報程序:申報人、受理機關、申報期限、逾期效果,以及核定後是否須再申報。 核心觀念 一、公有房屋的免徵:看用途,不只看所有權 房屋稅條例第14條規定,公有房屋必須供法定用途使用,才免徵房屋稅。主要類型如下: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的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軍事機關部隊的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員工宿舍。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等的校舍、辦公房屋及員工宿舍。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的祠廟。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作答時要記住,政府機關的公有辦公房屋及員工宿舍都屬於法定免徵範圍。但不能擴張成「只要是公有房屋就一律免徵」,房屋仍須符合法定用途。 二、私有房屋免徵:掌握高頻類型與限制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列有私有房屋的免徵事由。下列類型最常與減半徵收混在一起出題: 類型免徵要件與判斷重點 無償提供公用或軍用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關鍵在「無償」,出租給政府機關收取租金的房屋不在本款範圍內。 司法保護事業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屬於免徵,不是減半。 宗教、祭祀房屋專供祭祀用的宗祠,以及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須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而且房屋為其所有。 重大災害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私立學校、慈善救濟事業須業經立案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限供校舍或辦公使用的自有房屋;慈善救濟事業限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直接供辦理事業使用的自有房屋。 宗教房屋要同時檢查三件事:用途、登記、所有權。只供宗教活動使用、卻未完成法定登記,或房屋不是該團體所有,都不能免徵。法定登記用語是「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選項若改寫成社團法人、教堂登記、公益團體會所登記或公益信託登記,都是錯誤寫法。 三、私有房屋減半徵收:四類必須完整記熟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工廠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三項要件:合法登記、直接生產使用、自有房屋。房屋位在工廠內,不代表所有空間都符合優惠;工廠承租的房屋,也不是法條所稱的自有房屋。法律效果是應納房屋稅減半。它不是免徵,也不是改用某個固定稅率(例如按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一點二)課徵。 農會的減半範圍限於法條指定的自用倉庫及檢驗場,不能擴張成農會所有房屋一律減半。 四、易混淆的免徵與減半比較 項目法律效果辨識重點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公有房屋)政府提供居住,房屋仍屬公有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減半(私有房屋)已出售給民眾,房屋屬私有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免徵須為「無償」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屬免徵,不是減半 合法登記工廠直接生產用自有房屋減半不是免徵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減半只看毀損比例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比例與「必須修復」兩項要件都要符合 毀損比例恰好三成時,已進入減半範圍;恰好五成時,達到免徵的比例門檻,但仍須符合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要件。法條採用的比例是「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不是修繕費占房價的比例,也不是價值減損的比例。 五、申報減免的程序(申論必寫) 私有房屋符合減半徵收情形時,不會自動適用,必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申報人與受理機關:由納稅義務人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申報期限: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 逾期效果: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已經逾期的當期,不能回溯減半。 核定後的效力:經稽徵機關查核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申報時應附上足以證明資格的資料,例如工廠登記及直接生產使用情形、農會倉庫及檢驗場的主管機關證明、災害毀損面積資料等。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改變、減免原因消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不能因為曾經核准,就認定日後無論怎麼使用都可以繼續減免。 申論答題架構建議如下:先寫課稅客體(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引言,再列出減半徵收四類情形及要件,最後依序寫出申報人、受理機關、四十日期限、逾期自次期適用、核定後原因未變更免再申報。 六、搭配出現的房屋標準價格觀念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三年重評」與「按年折舊」是兩個不同的制度,可以同時成立,不能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合法登記工廠的直接生產用自有房屋免徵」:錯在法律效果,正確為減半徵收。另外要注意,法律效果是稅額減半,選項寫成「按現值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一點二」課徵也是錯的。 「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免徵」:應為減半。「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才是公有房屋免徵。關鍵在「配售」與「配供」的差別。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房屋減半」:應為免徵。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的私有房屋減半」:應為免徵。選項若刪掉「無償」或改成出租,就不符合本款要件。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免徵」:應為減半。毀損五成以上且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才是免徵。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即免徵」:漏寫「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要件。 「宗教團體完成社團法人、教堂或公益信託登記即可免徵」:登記類型錯誤,正確為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須為其所有。 「農會所有房屋一律減半」:範圍錯誤,減半只限自用倉庫及檢驗場。 「符合減半要件即自動適用」或「逾期申報可追溯當期」:錯誤。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逾期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 「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才折舊一次」:混淆了重評與折舊。重評是每三年一次,折舊是按年遞減。 記憶口訣 「平、工、農、災,四類減半」:平價配售平民住宅、工廠直接生產自有房、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災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 「無償公用、司法保護、宗教寺廟,私房免徵」:分別是無償供公用或軍用、司法保護事業所有、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自有。 「配供免、配售半」: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免徵;政府平價配售的平民住宅減半。 「三成減半,五成修復免」、「開徵前四十天報,逾期次期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