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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領、承墾與權屬不明之納稅義務人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題數:1
承領、承墾與權屬不明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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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稅法第3條的四組對應:一般土地為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承領土地為承領人、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區分法定納稅義務人與指定代繳人:實際使用土地或負責繳款的人,不當然是第3條所定的納稅義務人。 權屬不明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的地價稅。這是土地稅法第4條的代繳制度,不屬於第3條。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一、先依土地權利關係,判斷法定納稅義務人 土地稅法第3條明定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作答時應先判斷土地屬於哪一種權利情形,再對應法律指定的人。不能只看「誰正在使用土地」或「誰取得土地收益」。 土地權利情形法定納稅義務人作答關鍵 一般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所有權人為原則。 設有典權之土地典權人設有典權時應選典權人,不能一律選所有權人。 承領土地承領人「承領」直接對應「承領人」。 承墾土地耕作權人法條用語是「耕作權人」,不是「承墾人」。 第3條只列這四款身分。權屬不明的土地並不在第3條的列舉範圍內,而是放在第4條的代繳規定中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的部分,第3條另有補充規定: 土地為公有或公同共有時,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為分別共有時,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此外,土地為信託財產時,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承領與承墾:記住法律指定的身分 承領土地的納稅義務人為承領人。題目只要已經表明是承領土地,就依第3條直接對應,不必額外加上「必須先成為所有權人」這類題目沒有提供的條件。 承墾土地的納稅義務人為耕作權人。這裡重視的是法律上的權利身分,不是單純從事耕作的事實。因此,「耕作權人」不等於「實際耕作者」。選項若改寫成「使用人」「占有人」或「實際耕作者」,就要檢查是否偷換了法定身分。 承領與承墾兩者都以「承」字開頭,最容易混淆,要分清楚:承領找承領人,承墾找耕作權人。 三、指定代繳:使用人代繳,不等於成為第3條納稅義務人 依土地稅法第4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權屬不明。 無人管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本條要掌握四個關鍵詞:「得指定」(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當然發生)、「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範圍限於自己使用的部分)。 代繳制度處理的是「稅款由誰繳」,第3條處理的是「法律規定誰負納稅義務」,兩者屬於不同層次。土地使用人經指定後,負責的只是代繳,不會因此成為第3條所定的納稅義務人。 比較項目第3條法定納稅義務人第4條指定代繳人 認定依據依土地權利情形,由法律明定。符合法定情形時,由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 身分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土地使用人(如權屬不明土地的使用人)。 責任性質法定納稅義務。代繳其使用部分的稅款。 遇到「何者非屬土地稅法第3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這類問法,判斷重點是該身分是否列在第3條,而不是這個人有沒有可能實際繳稅。 四、每年8月31日:確認當年度納稅義務歸屬 地價稅每年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權利人可能變動,這項規定就是用來確認當年度稅負由誰負擔。 解題時分兩步: 依第3條判斷應由哪一類權利人納稅。 依基準日的登記狀態,確認具體是誰。 常考陷阱 「權屬不明土地,以主管稽徵機關指定之土地使用人為第3條納稅義務人」:這是錯的。指定使用人是第4條的代繳人,不是第3條的納稅義務人;第3條根本沒有列「權屬不明」這一款。 「承墾土地,以承墾人為納稅義務人」:法條用語是「耕作權人」,不能自行更換名稱。 「設有典權土地,仍由土地所有權人納稅」:第3條對典權土地有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土地使用人一律是納稅義務人」:單純使用土地,不會因此取得第3條的身分。 「權屬不明時,使用人當然負責繳納全部稅款」:法條是機關「得指定」,代繳範圍也只限「其使用部分」。 「分別共有土地,由共有人推舉代表人繳納地價稅」:地價稅應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依繳稅當日或年底的登記認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月31日。 記憶口訣 「有主找所有,設典找典權;承領找承領,承墾找耕權。」 「不明、無人、行蹤杳,使用代繳第四條;八月三十一看登記,基準日期要記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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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下列土地關係人,何者非屬土地稅法第 3 條所定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A)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B)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