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定義: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區分戶籍登記人的資格與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要件,並辨別直系親屬與旁系親屬。 熟記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二,面積限額為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 分清一般自用住宅的「一處為限」,以及國民住宅、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的特別規定。 掌握地價稅特別稅率的共同申請期限: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申請,逾期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核心觀念 一、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戶籍資格與使用情形缺一不可 依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判斷時應拆成「誰設籍」與「如何使用」兩部分,不能只看到住宅或戶籍,就認為一定符合。 戶籍登記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符合其中一種身分即可,不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一定設籍。 戶籍登記地點: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僅有親屬關係,不能取代設籍要件。 使用情形:須為住宅用地,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即使符合設籍資格,仍須檢查使用情形。 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及孫子女;兄弟姊妹則屬旁系血親,配偶的兄弟姊妹屬姻親。兄弟、姊妹、旁系血親或配偶的姊妹設籍,均不符合本條所列的設籍資格。 於該地設籍者是否符合第9條設籍資格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符合 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符合 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符合 土地所有權人之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不符合 配偶之兄弟姊妹不符合 第9條的法定定義只要求「辦竣戶籍登記」與「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條文並未寫入「有居住事實」。題目若敘述「須有居住事實並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判斷為錯誤。也不要把其他租稅優惠制度的居住或持有期間條件,直接移入本單元。 二、地上建築改良物也有所有權限制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不能只檢查土地所有權及戶籍,還要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身分。 土地與房屋不必由同一人所有。例如土地屬本人所有,房屋屬配偶或子女所有,仍在規定範圍內;但仍須一併符合戶籍、用途及其他限制。 三、優惠稅率與面積限額 依土地稅法第17條,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般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限額如下: 土地類別適用千分之二的面積範圍換算平方公尺 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300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700平方公尺 一公畝等於100平方公尺。條文使用「未超過……部分」,表示限額內的部分按千分之二計徵,超過部分則不適用此優惠稅率;不能推論超過限額後全部土地都不得優惠,也不能把超過部分一併按千分之二計徵。 四、一處限制與特殊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這是處所數量的限制,並非「以一次為限」,也不是夫妻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每人各享有一處。 注意兩組人員範圍不同:第9條判斷設籍資格時,使用「本人、配偶、直系親屬」;第17條規範一處限制時,則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不可將兩組文字互相替換。 第17條另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這項規定的考點在適用對象與起算時點;不能改成完工、入住或辦竣戶籍登記之日起。 五、特別稅率申請期限:開徵四十日前 依土地稅法第41條,依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符合實體要件與依期限提出申請,是兩個都要檢查的事項。 申請情形適用時點 符合要件,並於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期)即可適用 逾法定期限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且用途未變更以後免再申請 此期限並非只有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依第18條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的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用地,同樣適用「開徵四十日前」的申請期限。考題雖更換土地用途或稅率,期限的判斷仍相同。 法條所定的是相對期限:「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不要把固定月份日期(如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或「開徵十日、十五日、三十日、五十日、六十日、七十日前」等其他天數,誤當成特別稅率的法定申請期限。 常考陷阱 「本人必須設籍」:範圍過窄。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籍,也符合。 「兄弟、旁系血親、配偶之姊妹設籍」:範圍過廣。法條只列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其餘親屬設籍均不符合。 「須有居住事實並辦竣戶籍登記」:錯誤。法定要件是辦竣戶籍登記,條文未要求居住事實。 「有戶籍即可,出租也無妨」:錯誤。戶籍與無出租、無營業使用須同時符合。 「土地與房屋一定要同一人所有」:錯誤。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即可。 「都市五公畝、非都市十公畝」:數字錯誤。正確為都市三公畝、非都市七公畝。 「優惠以一次為限」:把處所限制誤寫為次數限制;正確是一處為限。 「勞工宿舍須等完工入住才適用」:錯誤。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即適用千分之二。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前申請」:錯誤。法定期限是以開徵日回推的相對期限。 「開徵十日、十五日、三十日、五十日、六十日、七十日前申請」或「逾期仍可當年適用」:均不符規定。應記四十日前,逾期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 「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的申請期限另有規定」:錯誤。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同樣適用開徵四十日前的期限。 記憶口訣 「本人配偶直系籍,無租無營是住宅;房屋也歸這三人,都市三、非都七,稅率千分二。」「籍」只看戶籍登記,不看居住事實;兄弟姊妹等旁系都不算。 「一處不是一次;勞宅國宅從動工。」 「特別稅率四十前,逾期等到次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