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的三種收回事由: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即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三者符合其一即可。 分清各期間的起算點:三年從「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起算,五年從「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起算,二十年申請期間則從「徵收公告之日」起算。 申請人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受理機關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後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收回須照原徵收補償價額辦理。 記住繳款期限與適用範圍:通知後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區段徵收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且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 核心觀念 一、收回權的意義與適用範圍 土地徵收是為了興辦經核准的公益事業。土地被徵收後,如遲未開始使用、使用目的偏離原核准事業,或開始使用後過早停止依原計畫使用,徵收的正當性即不復存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申請收回。 本條原則上適用於一般徵收。區段徵收,以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應依其特別規定處理,不能一律套用本條。依本條收回的案件,明定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作答時不可混用其他制度的期限與要件。 二、三種法定收回事由 類型法定要件判斷重點 遲未開始使用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起算點是補償費發給完竣,並非徵收公告或公告期滿。 使用目的不符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重點在是否符合核准的原定事業,本款未另設三年或五年的期間。 開始使用後過早停止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須先依原計畫開始使用,再於未滿五年時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 三種事由是擇一符合,不是必須全部具備。判題時,先問土地是否已開始使用:尚未開始使用,注意「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已經使用但用途不符,注意「原定興辦事業」;曾依計畫使用而後停止,注意「未滿五年」。 所謂「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未滿五年」不能改寫為未滿六年或未滿十年;「屆滿三年」也不能改寫為一年或二年。土地已依計畫使用超過五年後才停止,不能單憑停止使用直接認定符合本款,仍須檢查有無其他法定事由。 三、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限制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這一款事由,若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事由所致,不得申請收回土地。例如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遲不遷讓、阻撓施工,導致無法開工,即不能反過來主張收回。 因此,看到「三年未開始使用」,除了確認期間已屆滿,還要檢查遲延是否可歸責於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四、二十年申請期間與受理機關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 二十年是行使申請權的期間,三年與五年則是判斷收回事由的時間要件,功能不同。即使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仍未開始使用」,二十年仍自徵收公告之日起算,不是自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個人領款之日或三年屆滿之日起算。 期間起算基準用途 屆滿三年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判斷未開始使用的收回事由。 未滿五年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判斷開始使用後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的事由。 二十年內徵收公告之日限制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收回申請的期間。 六個月內主管機關通知後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 五、審查、核准與繳還補償 申請收回土地案件,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查明符合規定後,須報請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再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清「受理機關」與「核准機關」的不同角色。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後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收回並非無償取回,也不是按申請時的市價重新買回,而是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 常考陷阱 把三年改成一年或二年:未開始使用的門檻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一年、二年均不符。 把未滿五年改成未滿六年或十年:條文是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範圍擴大即為錯誤。 把二十年從其他時點算起:起點只有「徵收公告之日」,不是補償費發給完竣日、個人領款日,也不是三年屆滿日。年數也只能是二十年,不是五年、十年或十五年。 把繳還期限寫成三個月:正確為通知後「六個月內」。敘述中「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等文字雖正確,只要期限寫錯,整項即錯誤。 將監察院糾正當成收回事由:「經監察院糾正確定」不是第9條列舉的收回事由。 混入殘餘土地問題:「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是申請一併徵收的事由,不是收回已徵收土地的事由。 混入補償費未發給的情形:「徵收公告期滿一年未發給補償費」不是本條列舉事由,不可與「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開始使用」混淆。 認為只要土地有使用就不能收回:即使已實際使用,若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仍符合收回事由。 受理機關張冠李戴:受理申請的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原核准徵收機關負責核准,不是受理機關。 記憶口訣 「公告二十申,補完三年未用;用途不符可收,開用未五停用;通知六月繳。」 記數字時務必連同起算點一起背:公告配二十、補完配三年、開用配未五、通知配六月,才能避開選項偷換日期與期限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