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共同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特有財產有三類: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以及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 共同財產制的債務題,先辨認債務屬於哪一類財產,再看用哪一類財產清償。同類清償不生補償;跨類清償有補償請求權,而且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以請求。 共同財產制消滅時,要區分一般消滅(如離婚)與一方死亡。一方死亡時,先分共同財產,再就死亡者的部分計算繼承。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債務各自清償;一方代償他方債務,婚姻存續中也可以請求償還。 核心觀念 一、共同財產的範圍與所有型態 依民法第1031條,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不以婚後取得者為限,婚前財產只要不屬特有財產,也會納入共同財產。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不同。共同財產制存續中,不能把每項共同財產理解為夫妻各有二分之一的應有部分,也不是依財產價值比例享有應有部分,更不是「仍各屬夫或妻所有」。法律在關係消滅時規定的分配比例,不代表存續中已經存在各半的應有部分。 所有型態是否為共同財產的型態 公同共有是。夫妻基於共同財產制的公同關係而共有。 分別共有(各二分之一或按價值比例)否。存續中沒有各自的應有部分。 各屬夫或妻所有否。這是分別財產制或特有財產的狀態。 區分所有、總體共有否。都不是民法對共同財產的定性。 二、特有財產的三種類型 依民法第1031條之1,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並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類型判斷重點與例子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重點在「專供個人使用」,例如妻的化妝品、首飾,夫上班用的領帶。家中共同使用的茶杯、桌椅不屬之。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重點在與職業有必要關聯,例如醫師的行醫工具、音樂家演奏所需的樂器、夫為工作需要購入的電腦。 受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須有贈與人的書面聲明。不能只因是夫或妻一方受贈,就認定當然屬特有財產。 職業上必需之物,應與一般生活便利用品區分。上班代步的自用汽車,不能僅因用於通勤,就認定為職業上必需之物,因此不是特有財產。為供配偶管理家用而購入的電腦,是供家庭事務使用,既非職業必需,也非專供個人使用,因此不屬特有財產。 受贈物可以在婚前取得。例如父親婚前贈與房屋,並以書面聲明該房屋於受贈人日後結婚時為特有財產,該房屋仍屬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不因形態改變而喪失其性質。例如以受贈且屬特有財產的金錢購買不動產,金錢雖然變成房屋,該不動產仍屬特有財產,不能以「受贈物狀態已變更」為由否認其特有財產性質。 三、共同財產制的債務清償與補償 此類題目應將「債務歸屬」與「清償來源」交叉判斷。依民法第1038條: 債務與清償來源補償結果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以特有財產清償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特有財產之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本來就應由共同財產負擔的債務,用共同財產清償,並沒有讓其他財產代為負擔,因此沒有補償問題。也不需要等到關係消滅時,再把它納入婚後財產或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那是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的思考方式,不能套用。 四、共同財產制消滅時的分配 一般消滅(如離婚):依民法第1040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例如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制存續中的共同財產為2,000萬元,且無特別約定時,雙方各分得1,000萬元。 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39條,共同財產的半數歸屬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的他方;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生存配偶同時也是繼承人,所以還可以就死亡者那一半參與繼承。 計算步驟如下(共同財產1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及一名子女,無其他約定): 先分共同財產:生存配偶取得半數50萬元,另50萬元為死亡者的遺產。 再算繼承:配偶與子女應繼分相同,各繼承25萬元。 配偶合計取得 50萬+25萬=75萬元。 五、分別財產制的財產與債務 分別財產制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依民法第1044條,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財產不因結婚而合併;所有權人本來就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 依民法第1046條,分別財產制的債務清償準用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不是由夫妻共同清償。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因此不適用「婚姻關係消滅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納入現存婚後財產或婚姻存續中債務計算」,也不適用為保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的規定。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的規定,也不是分別財產制的效力。 但「各自負債」不表示完全不共同負責。依夫妻一般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非一律由丈夫負擔;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法院可依夫妻一方的請求,因法定事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有管理權之一方對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等,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他方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不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法定事由。 常考陷阱 「共同財產為分別共有,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或「仍各屬夫或妻所有」:錯在所有型態,應為公同共有。 「一方受贈的財產都是特有財產」:須有贈與人的書面聲明;反之,婚前受贈且有書面聲明者,仍是特有財產。 「用特有財產的錢買房,狀態已變更,所以不是特有財產」:錯。特有財產不因形態改變而喪失其性質。 「上班代步的汽車是職業上必需之物」:錯。通勤便利不等於職業必需。 「為供妻管理家用而買的電腦是特有財產」:錯。供家庭使用,不是專供個人使用,也不是職業必需;夫為自己工作買的電腦才是。 「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仍有補償權」或「要於關係消滅時納入婚後財產計算」:錯。同類清償,不生補償請求權。 「有補償請求權,但婚姻存續中不得請求」:錯。共同財產制的跨類清償補償,以及分別財產制一方代償他方債務的償還請求,婚姻存續中都可以請求。 「配偶取得共同財產一半後,就不能再繼承」:錯。先分一半,再就另一半參與繼承。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債務應共同清償」或「仍須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錯。債務各自清償,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錯。這是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家庭生活費用由夫負擔」:錯。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等分擔。 「他方有花柳病或惡疾,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錯。不是法定事由。 記憶口訣 「個人專用、職業必需、贈與書明;換了形狀,還是特有。」:掌握特有財產三類,以及形態變更不影響其性質。 「共同是公同,分別各自管;同類不補償,跨類隨時討;離婚各一半,死亡先分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