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債權可以作為買賣標的,買賣不限於有形物;債權的出賣人應擔保所出售的債權確實存在。 債權在買賣前已因清償而消滅,仍是買賣契約有效、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不能直接判為契約無效。 區分權利存在與債務人有支付能力:前者出賣人依法當然擔保;後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的救濟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處理;損害賠償以履行利益為準,不能一律以買受人支付的價金為上限。 核心觀念 一、買賣標的不限於有形物 買賣可以以財產權為標的,因此債權也能出售。例如,債權人將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以低於債權面額的價格賣給他人,仍是債權買賣。「債權是無形權利,所以不能買賣」是錯誤觀念。 另須區分買賣契約與債權移轉:買賣契約使出賣人負有使買受人取得約定權利的義務;至於買受人是否實際取得債權,則是另一層問題。不能因為債權不存在、無法移轉,就反推買賣契約必然無效。 二、第349條:擔保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 民法第349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這是權利瑕疵擔保的一般規定,重點在於買受人應取得契約所約定、沒有第三人權利妨礙的法律地位。 權利瑕疵涉及權利歸屬、權利存在或第三人權利的妨礙;物之瑕疵則涉及標的物的品質、效用等問題。出售已消滅債權的情形,應從權利瑕疵判斷。 三、第350條:出售債權,應擔保權利確實存在 民法第350條規定,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若債務人在買賣成立前已經有效清償,債權即已消滅。出賣人再出售該債權,便違反其對權利存在的擔保。此時的作答主軸是:買賣契約仍有效,出賣人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屬法定的無過失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即使出賣人只是忘記已受清償,或所售債權來自繼承、事後才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已受清償,也不因此免責。繼承人不能因繼承而取得早已消滅的債權;「原以為有繼承到」不等於權利確實存在。 因此,不得只看到「訂約前權利已不存在」,便套用一般自始客觀不能的思路認定契約無效。債權買賣有第350條的特別擔保規範,應優先適用,契約仍有效。 四、第351條:買受人知悉權利瑕疵的影響 依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判斷時間是契約成立時,不是買受人事後發現瑕疵時。 注意雙方知情的效果不同:出賣人不知道債權已消滅,不能僅憑不知情就免責;買受人訂約時已知權利瑕疵,才可能適用第351條排除擔保責任。也不能將「應該知道」直接當成條文所稱的「知有」。 五、第352條:債權存在與支付能力不同 比較事項權利存在的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的擔保 法律依據第350條第352條 問題重點所出售的債權究竟存在與否債權雖存在,債務人是否有能力清償 責任判斷出賣人依法當然負擔保責任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 依第352條,出賣人若依約定就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這是推定規定,當事人仍可另作約定。 債務人已經清償,屬於「債權消滅」,是權利存在的問題;債務人沒有錢還,才是支付能力問題。兩者不能混用。 六、第353條: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 民法第353條規定,出賣人不履行第348條至第351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故權利瑕疵發生後,應依具體情形判斷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等救濟及其要件。 損害賠償的重點是履行利益,即契約如獲正確履行,買受人應有的利益。以面額30萬元的債權、買價25萬元為例,若債權早已因清償而消滅,買受人原應取得可受償30萬元的債權,履行利益賠償為30萬元,不能只因買價是25萬元,就將賠償限制為25萬元。 但不要背成「所有債權買賣一律按面額賠償」;具體損害仍須依契約履行後應有的狀態判斷。也不能將返還價金與完整履行利益重複累加,造成超額填補。 常考陷阱 「買賣只限有形財產」「債權不得作為買賣標的」:錯。債權及其他財產權都可以成為買賣標的。 「債權訂約前已消滅,屬標的自始不能,所以買賣無效」:錯。應適用第350條權利存在的擔保,契約有效,出賣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忘記受償,沒有故意過失,所以不必負責」:錯。權利瑕疵擔保不以出賣人有過失為要件。 「買受人善意,就能善意取得該債權」:錯。善意取得是動產等物權的制度,買受人的善意不會使已消滅的債權復活。 「出賣不存在債權,應負無權代理人責任」:錯。出賣人以自己名義訂立買賣契約,並不是無代理權卻以他人名義代理訂約。 「買受人付了多少,出賣人就只能賠多少」:錯。應以履行利益計算,折價買入不代表利益只等於買價。 「買受人受有損失,就成立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錯。損失本身不等於侵權行為成立;本題型應以契約上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處理。 「應以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錯。締約上過失以契約因標的不能等原因無效為前提;債權買賣契約仍有效,應依第350條、第353條處理。 「債務人已清償,是支付能力的問題」:錯。已清償是債權不存在(第350條);支付能力(第352條)以債權存在為前提,且原則上不負擔保。 記憶口訣 「四九防他權,五十保存在;五一知瑕疵,五二看支付;五三接不履行。」 「債權早消滅,契約仍有效;忘記也要賠,賠償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