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土地與房屋原屬同一人,之後分別讓與給不同人時,依民法第425條之1,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推定有租賃關係。不是「視為」租賃,也不是地上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第422條之1)。 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426條之1)。不須出租人同意,也不是無效或效力未定。 基地租賃有雙向優先承買權:出租人出賣基地,承租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承租人出賣房屋,基地所有人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第426條之2)。 基地建屋租賃不受二十年租期上限的限制。另須辨別租賃字據、租金增減、出租人留置權與稅捐負擔等相關考點。 核心觀念 一、土地與房屋分別讓與:推定租賃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有下列三種情形時適用: 只將土地讓與他人; 只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不同的人。 此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之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之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判斷分兩步: 確認土地與房屋原來是否同屬一人。 確認讓與後,土地與房屋是否分屬不同人。 典型情形是: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再把房屋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他人,自己保留土地。此時房屋受讓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推定有租賃關係,房屋才能合法占用基地。 法律效果是「推定租賃」。「推定」容許當事人舉反證推翻,例如雙方另有約定。「視為」則是法律擬制,不能以反證推翻。 推定租賃的期間,以房屋得使用期限為準。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二、與「法定地上權」的區別 題目常用「地上權」作為錯誤選項。民法中「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的情形,是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因強制執行之拍賣(或抵押權實行之拍賣)而分屬不同人。這類情形依法擬制地上權,與自願讓與時的推定租賃不同。 比較項目推定租賃法定地上權 發生原因所有人自願讓與(買賣、贈與等)強制執行拍賣、抵押權實行拍賣 法律關係租賃(債權關係)地上權(物權) 用語推定視為 期間房屋得使用期限內依相關規定定之 只要題目描述的是「出售」「讓與」「移轉所有權登記」,答案就是推定有租賃關係。 三、租用基地建屋:得請求地上權登記 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重點有三: 租賃目的須為基地建屋; 契約成立後即可請求; 請求對象為出租人。 這是承租人依法享有的登記請求權。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承租人並不自動取得地上權。 比較項目土地房屋分別讓與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主要法條第425條之1第422條之1 成立背景土地與房屋原同屬一人,讓與後分屬不同人承租基地,以建築房屋為目的 考試重點推定有租賃關係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登記 共同注意不當然取得地上權不因租約成立即自動取得地上權 四、房屋移轉:基地租賃隨同繼續 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目的是讓房屋與基地使用權不分離,保障房屋受讓人,也維護房屋的經濟價值。 這個效果依法當然發生: 不須基地出租人同意; 基地租約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正確答案就是「仍繼續存在」。 五、基地與房屋出賣:雙向優先承買 民法第426條之2同時保障基地出租人與承租人: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出賣標的出賣人享有優先承買權者 基地基地出租人基地承租人 基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即基地承租人)基地所有人(出租人) 「依同樣條件」是指須接受與第三人交易相同的條件,不能自行要求折價。發生優先承買權的事由是出賣。 題目問「誰對權利標的物所坐落的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選基地承租人。以下身分都不能主張本條的優先承買權: 基地使用借貸的借用人:無償使用,並非承租人; 建物典權人:權利標的是建物,不是土地; 地役權人。 六、租期與其他租賃規定 租期:第449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此限制。因此,基地建屋約定四十年租期有效,不會無效,也不會縮短。 書面: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不是契約無效。 租金增減:第442條規定,不動產因價值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出租人擔保權: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就租金債權,對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有留置權,不是法定質權。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稅捐:第427條規定,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這不是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因此約定由基地承租人負擔土地稅捐是有效的。 常考陷阱 「推定」換成「視為」:土地房屋原屬一人而自願分別讓與,是推定租賃。凡寫「視為有租賃關係」的選項都錯。 「租賃」換成「普通地上權」:不論寫推定或視為,自願讓與的情形都不發生地上權。「視為有地上權」是拍賣情形的法定地上權,不要混淆。 把「得請求登記」寫成「當然取得地上權」:租地建屋時,承租人只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房屋移轉時加上「須得出租人同意」「無效」「效力未定」: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當然繼續存在。 「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出租人無優先承買權」:錯。優先承買權是雙向的,基地所有人同樣可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房屋。 把優先承買權給使用借貸人、典權人或地役權人:對基地有優先承買權的是基地承租人。 長期租約一律縮短為二十年:先看是不是租地建屋。基地建屋租約超過二十年仍然有效。 張冠李戴的租賃效果: 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租賃,不是無效; 定期租賃:不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出租人的擔保權:是留置權,不是質權; 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可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記憶口訣 「同主分讓推定租,拍賣才是視地上。」 「租地建屋:得請登記、屋轉租隨;地主賣地租客先,租客賣屋地主先。」 「逾年無字變不定,定期租金不能調;建屋租期可逾二十;留置不是質,稅捐可另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