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抵押權「先次序先受償、後次序就餘額受償」的分配原則;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額,不等於實際可分得的金額。 區分民法第870條之1的次序之讓與、相對拋棄及絕對拋棄,並注意三者計算方式不同。 計算次序處分後的受償額:先求原始分配,保留未參與者的受償額,再處理參與處分者之間的分配。 共同抵押須區分「債權人對外得如何求償」(第875條)與「各抵押物之間如何分擔」(第875條之2)。 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物負擔金額時,各抵押物依價值之比例分擔,不能由債權人任意決定,也不依價值高低定先後。 核心觀念 一、普通抵押權的次序與基本分配 同一不動產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其次序依登記的先後定之。拍賣價金不足清償全部抵押債權時,依次序分配:先清償先次序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有剩餘再清償後次序債權。後次序抵押權不因債權額較大,就能與先次序抵押權按比例分配。 例如,三個次序所擔保的債權分別為240萬元、480萬元、720萬元,可分配價金為960萬元。先清償第一次序240萬元及第二次序480萬元,第三次序只能受償剩餘的240萬元,而不是自己的債權額720萬元。計算方式:後次序受償額=價金-前面各次序已受償額(不得超過自己的債權額,不足則為0)。 作答時,若題目未涉及執行費用、優先稅捐或其他優先權,即依題目提供的價金與抵押債權額計算,不必自行加入額外扣除項目。 二、民法第870條之1:抵押權次序的處分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的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未參與處分者)的利益不受影響: 為特定抵押權人的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相對拋棄)。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的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絕對拋棄)。 這些處分移動的是優先受償的利益,不是把所擔保的債權讓與他人。次序的讓與或拋棄須經登記才生效力。 類型受利益者分配上的判斷 次序之讓與特定抵押權人讓與人與受讓人原可受償的合計額,由受讓人優先受償,有剩餘才歸讓與人。 次序之相對拋棄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人與受利益人原可受償的合計額,按兩人債權額比例分配。 次序之絕對拋棄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拋棄人退居最後次序,後次序抵押權人依序遞升受償。 判斷關鍵在用語:「讓與」次序給特定人,即為次序之讓與;「拋棄」次序給特定人,才是相對拋棄;拋棄給全體後次序者,為絕對拋棄。「為特定人利益」不當然就是相對拋棄。 次序之讓與也不是「次序互易」。不能把第一、第三次序的順位直接對調後重新分配,而應先保留未參與處分者原有的受償額,再處理參與者之間的分配。 三、次序處分的計算步驟與比較 先假設沒有次序處分,依原次序算出各人的受償額。 保留未參與處分者原可受償的金額(絕對拋棄除外,因全體後次序都是受益人)。 合計處分人與受利益人原可受償的金額。 依處分類型分配該合計額:讓與→受讓人先拿;相對拋棄→按債權額比例。 以同一例子比較:先、中、後次序債權分別為240萬元、144萬元、60萬元,可分配價金為360萬元。原分配為先次序240萬元、中次序120萬元、後次序0元。先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為處分時: 情形先次序中次序後次序說明 原分配240萬120萬0依次序受償 相對拋棄192萬120萬48萬合計240萬按240:60分配 次序讓與180萬120萬60萬合計240萬由後次序先拿足60萬 絕對拋棄156萬144萬60萬先次序退居最後,中、後次序遞升 可見:相對拋棄的比例以兩人的債權額為準,不是以原受償額為準,也不是平均分配;受利益人債權額雖為60萬元,相對拋棄時也不一定能拿足。未參與處分的中次序,在讓與與相對拋棄中均維持原受償額,不受影響。 四、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的對外效力 共同抵押,是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個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數個不動產可以同屬一人,也可以分屬不同所有人(例如債務人的父母、兄弟提供不動產),不以債務人自己的財產為限。 依第875條,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的金額時,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的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的清償。這是對外效力:債權人可以選擇就任一抵押物求償,但全部受償總額仍以其債權為限。 五、共同抵押的內部分擔與債務人物先償 債權人對外得選擇求償,不代表各抵押物之間的分擔可由債權人決定。依第875條之2,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的金額如下計算: 情形分擔基準 未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已限定各不動產負擔金額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例 僅部分不動產限定負擔金額依限定負擔金額與未限定者之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式:某抵押物應分擔額=擔保債權額×該抵押物價值÷全部抵押物價值總額。例如三件抵押物價值比例為2:3:1,則各自分擔債權的六分之二、六分之三、六分之一。 法律沒有「價值最低者先抵償」或「價值最高者先抵償」的規則,也不是由債權人任意選擇分擔方式。 另依第875條之1,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的抵押物中有屬於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受償。此規定處理的是債務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的先後,與「依價值高低定先後」不同。 常考陷阱 「拍賣價金不足,全部抵押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分配」:錯。不同次序依序受償,後次序只能就餘額受償;只有相對拋棄才在參與者之間按債權額比例分配。 「第三次序可受償額就是其擔保的債權額」:錯。須扣除前次序已受償部分,以剩餘價金為限。 「第一次序拋棄利益給第三次序,第二次序就分不到」:錯。讓與與相對拋棄均不影響未參與者原可受償的金額。 「受相對拋棄利益的人,可以先拿足自己的債權額」:錯。那是次序讓與的效果;相對拋棄應按兩人債權額比例分配合計額。 「相對拋棄時,按原受償額比例或兩人平均分配」:錯。比例基準是兩人的債權額。 「為特定人利益處分次序,就是相對拋棄」或「次序讓與就是次序互易」:錯。題目寫「讓與」即為次序之讓與;民法第870條之1的類型是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 「共同抵押未限定負擔額,各抵押物只擔保按比例計算的金額」:錯。這混淆了對外效力與內部分擔;對外債權人可就各抵押物受全部或一部清償。 「債權人能選擇求償的抵押物,所以也能任意決定各物分擔額」:錯。內部分擔依法定比例計算。 「共同抵押由價值最高(或最低)的抵押物先抵償」:錯。未限定負擔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分擔;法定的先償規則只有債務人所有之抵押物應先受償。 記憶口訣 「先算原分配,旁人不受害;讓與受讓先,相棄按債比,絕棄退最後。」 「共同抵押分兩層:對外任選求,內部價值比;同拍債務人物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