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基礎、目的及組織:社團以人為基礎、設有社員總會;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無總會。 掌握財團法人的設立程序:捐助行為(生前行為或遺囑)、登記前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設立登記,以及遺囑捐助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 區分總會、董事與監察人的地位: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法人應設董事,監察人則為得設。 辨別總會決議「內容違法」(無效)與「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得撤銷)的不同效力。 掌握法人登記的對抗效力,以及解散後清算人的法定職務與法人存續範圍。 核心觀念 一、社團與財團:先看組織基礎,再看設立目的 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由社員組成,透過總會形成團體意思,具有自律法人的性質;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依捐助人所定目的及捐助章程(或遺囑)運作,具有他律法人的性質。財團沒有社員,也沒有社員總會。 比較項目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組織基礎社員的集合(人的組織體)捐助財產的集合(財產的組織體) 自治性質自律法人他律法人 設立目的得為公益或營利;營利社團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公益社團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以公益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設立 設立行為社員共同訂立章程捐助行為,得以生前行為或遺囑為之 基本規範社團章程(應訂立)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 總會由社員組成,為最高意思機關無社員,故無總會 董事應設應設 監察人得設得設 依民法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例如公司依公司法);依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營利目的依特別法取得法人資格」是社團的規定,切勿套用於財團法人。 以捐助財產成立的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不是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形式的醫院(如長庚紀念醫院)也屬財團法人,應判斷為非營利性法人,不能因其提供醫療服務並收取費用,就認定為營利社團;也不是社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非營利不表示不得收費或取得收入,而是收入不得分配給特定成員。 二、財團法人的設立、章程與監督 依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另依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因此,取得許可與辦理登記是兩道不同程序,不能以已獲許可推論已取得法人資格。 財團可由生前捐助行為或遺囑設立。捐助行為是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屬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不是單純的事實行為;捐助財產數額再大,也不會因此自動成立法人,仍須經許可及登記。 依民法第60條,設立財團原則上應訂立捐助章程,載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而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依民法第62條,財團的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訂定;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為必要處分。依第63條,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依聲請變更其組織。財團受主管機關監督,正是其「他律」性質的表現。 三、法人的機關:總會、董事與監察人 依民法第27條,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時,法人事務的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因此,教育基金會即使沒有社員,仍應設董事。同條並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的執行,所以「法人應設監察人」是錯誤敘述。 依民法第50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董事(董事會)負責執行與代表,不是最高意思機關;監察人負責監察;捐助章程是財團的組織規範,根本不是機關。下列事項應經總會決議: 變更章程。 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所以「社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才可開除」的說法,錯在決定機關——開除社員是總會的權限,且須有正當理由。 社團變更章程的決議,依民法第53條,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受設立許可的社團變更章程,並應得主管機關許可。 四、總會決議:內容違法與程序違法分開判斷 依民法第52條,總會決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社員有平等表決權。社員對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瑕疵類型效力與處理(民法第56條)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當然、自始無效,不需起訴撤銷)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 程序或方法違法時,出席社員若未當場表示異議,不得請求撤銷。作答時先判斷瑕疵落在「決議內容」,還是「開會及表決過程」,不能只看到「違反章程」就一律選無效或一律選撤銷。 五、法人登記:成立效力與對抗效力不同 民法第30條處理設立登記:未登記,法人不得成立(成立要件)。民法第31條則處理法人已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的情形。 第31條的效果是: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對抗要件)。這不等於該事項無效,也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應先看題目問的是「法人是否成立」,還是「未登記事項能否向第三人主張」。 六、法人解散與清算 依民法第37條,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 依民法第40條,清算人的職務為: 了結現務。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同條並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換言之,法人解散不等於立即消滅。變更章程不屬於清算人職務——變更章程是社團總會的權限,且清算的目的是結束法人,而非調整其組織。 常考陷阱 「財團法人得為公益或營利之目的而設立」:錯。財團以公益為目的;得為營利的是社團。 「財團法人若以營利為目的,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錯。這是民法對營利社團的規定,被張冠李戴到財團。 「財團於設立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對。許可在前、登記在後,登記後才成立。 「財團是自律法人」「財團最高意思機關為總會且必設」:錯。財團為他律法人,無社員,亦無總會。 「基金會為公益社團法人」「基金會應設總會」:錯。基金會是財團法人,無總會,但應設董事。 「捐款成立基金會是事實行為」:錯。捐助行為是法律行為。 「財團之設立不得以遺囑為之」「遺囑捐助也必須訂捐助章程」:錯。財團得以遺囑設立,且遺囑捐助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 「法人應設監察人」:錯。應設董事、得設監察人;社團應設章程則正確。 「社團以董事會為最高意思機關」「捐助章程是最高機關」:錯。社團最高機關是社員總會。 「開除社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錯。開除社員屬總會決議事項,且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總會決議內容違反章程,得撤銷」:錯。內容違法為無效;程序或方法違法才是得撤銷。 「未辦變更登記,該事項無效或效力未定」:錯。效果是不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清算人職務包括變更章程」:錯。法定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 「財團法人醫院是營利社團或非法人團體」:錯。財團法人醫院為非營利性法人,收取費用不影響其非營利性質。 記憶口訣 「社團看人有總會,財團看財無社員;董事應設、監察得設。」 「財團先許可、再登記;生前遺囑都能捐,遺囑免訂章程。」 「內容違法無效,程序違法撤銷(三個月、當場異議);登記漏辦,不得對抗。」 「清算三件事:了現務、收債清債、交賸餘;變更章程不歸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