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自然人與胎兒之權利能力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5
自然人與胎兒之權利能力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6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疾病、失去意識(植物人)或受監護宣告,都不等於死亡,均不影響權利能力。 區分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與能否自行有效作成法律行為,是不同問題。 熟記民法第7條胎兒保護的三項關鍵:將來非死產、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胎兒因此享有的是「權利能力」,不是「行為能力」。 辨認自然人、法人與合夥的差異,並能運用胎兒保護規定處理繼承及遺產分割。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 權利能力,是法律上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例如,得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債權人或繼承人,都是權利能力所涉及的問題。它不以本人能否理解法律、表達意思或親自管理財產為必要。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自然人從出生至死亡,均享有權利能力,不因年齡、健康、智力或意識狀態而被剝奪。 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人格者的主體資格,性質上也不得轉讓。即使可以讓與某項財產權,也不代表可以轉讓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 二、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必須分開判斷 比較項目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核心問題能否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能否以自己的法律行為有效取得權利、負擔義務 判斷方向是否具備權利義務主體資格自行作成法律行為的效力 受監護宣告者仍有權利能力為無行為能力人 胎兒利益保護符合民法第7條時,視為既已出生,享有權利能力不因此取得行為能力,也沒有「部分行為能力」 植物人仍是生存中的自然人,具有完整的權利能力。不能因其無法溝通、處理事務或表達意思,就認定其權利能力消滅,亦不能將其權利能力縮減為僅有「個人利益之享受」的部分權利能力。「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是胎兒專用的限定語,不能套用在已出生的人身上。 此外,不能僅憑「植物人」的描述,便把它與「已受監護宣告」或「無行為能力人」直接畫上等號;即使植物人日後受監護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受影響的也只是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仍然存在。 三、權利能力的享有主體:自然人與法人 民法上的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依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不在此限。因此,法人除受法令及性質上的限制外,仍享有權利能力,只是範圍不能說與自然人完全相同。 主體或狀態是否具有民法上權利能力 植物人有,不因失去意識而消滅 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有,受影響的是行為能力 受破產宣告之法人有,法人不因破產宣告即喪失權利能力;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 民法上的合夥無,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不具法人格 合夥雖有共同事業及合夥財產,仍不能因此認定合夥本身就是權利主體;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即使某種團體在程序上得作為訴訟當事人,也不能直接推論它具有民法上的權利能力。 四、胎兒的權利能力與利益保護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是第6條「始於出生」的例外規定,因此不能只援引第6條,就斷言胎兒一概沒有權利能力。 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須以將來活產為條件;若為死產,即不受本條保護。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保護範圍以胎兒本人的利益為限,例如繼承遺產、請求損害賠償;對胎兒不利的義務負擔,不在擬制範圍內。 視為既已出生:在上述範圍內,法律把胎兒當作已出生者處理,因此胎兒就其個人利益享有權利能力。 考試若以「部分權利能力」描述胎兒,應理解為上述有條件、限於個人利益保護的權利能力;絕不是胎兒已有「行為能力」或「部分行為能力」。正確的標準說法是: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權利能力。 五、胎兒繼承與遺產分割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父親死亡時,子女雖仍為胎兒,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具有繼承權,得繼承父親的遺產。懷胎月數及遺產種類、金額,都不是第7條的保護門檻。 依民法第1166條: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因此,只要保留胎兒的應繼分,其他繼承人就可以分割遺產,並非一律必須等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 母親擔任代理人,並不表示母親取代胎兒成為繼承人。母親如另以配偶身分繼承,是其自身的繼承資格;胎兒的繼承權仍屬胎兒本人。 常考陷阱 「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因此胎兒沒有權利能力」:前半句正確、結論錯誤,忽略第7條的例外。看到「胎兒無權利能力」「不得繼承」,原則上為錯誤選項。 「胎兒關於利益之享有具有部分行為能力」「胎兒享有行為能力」:第7條給的是權利能力,把「權利能力」偷換成「行為能力」就是錯。 「植物人喪失權利能力」:錯把失去意識當成死亡。只要仍生存,就有權利能力。 「植物人關於個人利益之享受仍具有部分權利能力」:錯把胎兒的限定語套用於已出生的自然人;植物人享有的是完整的權利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權利能力」:混淆兩種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仍可成為財產所有權人或繼承人。 「受破產宣告之法人沒有權利能力」:忽略清算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 「合夥有共同財產,所以有權利能力」:合夥是契約關係,不具法人格,是「不具權利能力」題型的標準答案。 「法人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完全相同」:法人受法令及性質上的限制,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如身分上權利)法人不能享有。 「權利能力可以拋棄或轉讓」:權利能力不得拋棄,也不得轉讓。 「胎兒出生前,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漏掉「非保留其應繼分」的條件;有保留胎兒應繼分即可分割。 「胎兒為繼承人時,以其母為繼承人」:母親是遺產分割的代理人,不是替代胎兒的繼承人。 記憶口訣 「出生起,死亡止;植物、監護不喪失。」記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非死產、護己益、視出生;給的是權利,不給行為。」記胎兒保護的條件、效果與陷阱。 「法人有限制,合夥沒主體。」記權利主體的判斷。 「胎兒繼承留應分,母為代理非代繼。」記遺產分割與母親的角色。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 有關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權利能力 (B)人的權利能力...
  2. 5 下列何者不具有民法上之權利能力? (A)植物人 (B)受破產宣告之法人 (C)合夥 (D)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
  3. 22 甲發生車禍傷及腦部,成為植物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成為植物人喪失權利能力 (B)甲雖成為植物人,但關於個人利益...
  4. 2 關於胎兒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無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
  5. 17 甲懷胎乙五個月時,其丈夫丙因病過世,留下一棟房屋與現金200萬元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乙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