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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與脅迫之意思表示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詐欺與脅迫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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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均使意思表示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不是當然無效或效力未定。 辨認詐欺者身分:相對人、相對人之代理人與真正第三人的詐欺,撤銷要件不同;授權行為與代理人所訂契約要分開判斷。 熟記第93條撤銷期間:詐欺自發見起、脅迫自終止起一年內行使,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即不得撤銷。 區分買賣契約、交付與所有權移轉,並掌握僅撤銷債權行為及同時撤銷物權行為時的返還依據。 比較詐欺與脅迫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差異,並理解撤銷權消滅後,仍可能依第198條拒絕履行。 核心觀念 一、詐欺與脅迫:意思表示得撤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詐欺是故意使他人陷於錯誤,或維持其錯誤,並因此作成意思表示;脅迫則是以不法危害的通知,使他人心生恐懼,進而作成意思表示。兩者均須與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此類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有效,經合法撤銷後,依第114條第1項視為自始無效。因此,「有效」與「得撤銷」可以同時成立:前者描述撤銷前的狀態,後者描述表意人享有的權利。題目若問受脅迫所訂契約的效力,「有效」與「得撤銷」兩者都是正確描述。 脅迫的不法性,不能只看所威脅的行為本身。即使告發犯罪原則上合法,若以告發作為手段,強迫他人贈與與犯罪無關的財物,仍因手段與目的的結合不法而構成脅迫。 二、第三人詐欺與代理人詐欺 詐欺來源撤銷要件 相對人本人詐欺符合詐欺要件,即得撤銷。 相對人的代理人詐欺代理人不是第92條所稱第三人,不以本人知情或可得而知為必要。 真正第三人詐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須相對人明知詐欺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 例如,受託代理出售車輛的人欺騙買受人,即使車主不知情,買受人仍得在除斥期間內隨時撤銷購買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欺騙者不是車主」為由認定契約當然有效,也不能要求買受人證明車主知情,更不是自始無效。 授權行為與代理人所訂契約,必須分別判斷。本人受第三人詐欺而向代理人授與代理權,授權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為受權的代理人;詐欺者既是第三人,須代理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本人才得撤銷授權,不能只因本人受騙就一律撤銷。 至於代理人對外訂立的契約,意思表示瑕疵原則上依第105條,就代理人判斷;代理人依本人指示作成意思表示時,另須注意該條但書。即使就本人判斷,詐欺仍是第三人所為,外部契約相對人若不知情且無可得而知,本人亦不得撤銷該契約。不能把本人在授權階段受騙,直接等同於外部契約當然得撤銷。 三、撤銷期間與善意第三人 依第93條,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這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是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比較項目詐欺脅迫 一年期間起算發見詐欺時脅迫終止時 最長期間意思表示後十年意思表示後十年 第三人所為有相對人時,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不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必要 撤銷對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第92條第2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無同項限制,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詐欺」是在問誰實施詐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在問撤銷後能否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兩者不可混用。脅迫雖無第92條第2項限制,具體物權歸屬仍須留意其他善意取得規定。 申論題問「被詐欺撤銷與被脅迫撤銷效力有何不同」時,應答出: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撤銷則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理由在於受脅迫者意思自由受侵害較重,較值得保護。並可補充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第三人脅迫則否,以及一年期間起算點的不同。 四、買賣、交付與所有權移轉須分開 買賣契約是使雙方負擔移轉財產權及支付價金義務的債權行為,不會單憑契約成立就移轉所有權。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移轉所有權,尚須具備物權合意及登記;僅有出賣與交付土地,不能認定買受人已取得土地所有權。 受脅迫所訂買賣在撤銷前仍有效,買受人依契約受領並占有標的物,具有占有本權,屬有權占有。交付移轉占有本身是事實行為,不能直接套用意思表示撤銷規定;應辨認真正要撤銷的是買賣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 出賣人故意虛報房屋面積,可能同時涉及詐欺及物之瑕疵擔保。符合要件時,買受人得以被詐欺為由撤銷意思表示,也可能依第359條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解除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少價金。買受人本來就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出賣人欺騙買受人締約,不能稱其已侵害買受人的房屋所有權。 五、撤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返還關係 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若僅撤銷買賣的債權行為,依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物權移轉不因買賣撤銷而當然失效,買受人仍為所有人。但其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出賣人得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即請求移轉登記返還所有權;此時出賣人已非所有人,不能依第767條請求返還。出賣人所受領的價金,同樣欠缺法律上原因,應依不當得利返還買受人。 若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因詐欺而得撤銷,並均已合法撤銷,兩者皆視為自始無效,所有權移轉失其效力,出賣人仍為所有人,得依第767條請求塗銷移轉登記;房屋已交付者,並得請求返還房屋。已收取的價金,亦須依不當得利返還。若房屋已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被詐欺者的撤銷不得對抗該善意第三人;被脅迫者則無此限制。考試務必交代:撤銷買賣,不等於已撤銷所有權移轉。 六、撤銷權消滅,仍可能拒絕給付 依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以脅迫使他人締約,加害人因侵權行為取得買賣債權,被害人即使未撤銷契約,對加害人的履行請求仍得拒絕給付。 因此,受脅迫締約後已經過兩年餘,題目通常意在表示脅迫早已終止、一年撤銷期間已過,撤銷權消滅,不能再撤銷後拒絕給付,也不能主張契約自始無效;但不能因此直接判定「應為給付」,因為撤銷權與第198條的拒絕履行抗辯是不同制度,被害人仍得依第198條拒絕履行。 常考陷阱 「受詐欺或脅迫,契約自始無效」或「效力未定」:錯。撤銷前有效,合法撤銷後才視為自始無效。 「代理人詐欺,須證明本人知情」、「受代理人欺騙與本人無關」:錯。相對人的代理人不屬於第92條的第三人,被詐欺者得於除斥期間內撤銷。 「本人受第三人詐欺,授權及代理人所訂契約均可直接撤銷」:錯。第三人詐欺須該意思表示的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須分別判斷。 「詐欺撤銷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錯。第92條第2項明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詐欺與脅迫撤銷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該限制僅適用於詐欺撤銷。 「詐欺、脅迫均自意思表示後一年不能撤銷」:錯。起算點分別是發見詐欺及脅迫終止,另有意思表示後十年的上限。 「以告發犯罪相威脅是合法行為,不構成脅迫,契約完全有效不得撤銷」:錯。手段與目的結合不法時仍屬脅迫,契約有效但得撤銷。 「土地已交付,買受人就是所有人」:錯。不動產須登記;有權占有不等於所有權。 「受脅迫交付土地,得撤銷交付行為」:錯。交付是事實行為,撤銷的對象是意思表示。 「虛報面積的出賣人侵害買受人所有權」:錯。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應從詐欺撤銷及瑕疵擔保(解除、減少價金)思考。 「買賣撤銷,所有權當然回復」:錯。須另查物權行為是否也已撤銷,才能選擇第179條或第767條。 「撤銷期間經過,就一定要履行」:錯。仍得依第198條拒絕履行。 記憶口訣 「詐發、脅終,一年撤;表示十年,不能撤。」詐欺從發見、脅迫從終止起算一年,意思表示後十年封頂。 「詐欺善意擋得住,脅迫善意擋不住。」詐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撤銷得對抗。 「撤前有效,撤後溯及;債物分看,返還分辨。」只撤債權用第179條,債物皆撤用第7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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