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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性質、成立與贈與人責任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贈與之性質、成立與贈與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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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贈與是無償、諾成、單務的債權契約,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但不以交付為成立要件。 區別贈與契約成立與贈與物權利移轉;不動產贈與不必公證才生效,所有權移轉則須登記。 分辨一般贈與的任意撤銷、經公證贈與的履行請求,以及定期給付贈與因死亡而失效的規則。 熟記贈與人的責任限制:給付不能原則上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物或權利有瑕疵,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 辨識瑕疵責任的例外: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證無瑕疵,以及附負擔贈與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贈與的性質與成立:民法第406條 贈與,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成立關鍵是贈與人願意無償給與,受贈人也同意接受。只有贈與人單方面表示要送,受贈人尚未允受,贈與契約仍未成立。 性質意義與作答關鍵 契約(非單獨行為)須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使是恩惠行為,也需要受贈人允受。 無償契約贈與人給與財產,不要求受贈人提供對價。 諾成契約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並非要物契約。 單務契約原則上僅贈與人一方負給付義務;「單務」是指只有一方負債務,不代表只須一方的意思表示。 不要式契約不以作成契約書或公證書為成立、生效要件。 債權契約約定贈與與實際移轉權利是不同層次,不能把契約成立直接當成所有權已移轉。 以房屋等不動產為標的的贈與,也不因此成為要物契約或要式契約。雙方就贈與達成合意,與日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分別判斷。民法債編雖另有不動產債權契約應經公證的條文,但該規定目前尚未施行,因此作答時不得以「未經公證」否定不動產贈與的效力。 因此,房屋已贈與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未經公證,贈與仍然有效,不是無效、效力未定,也不需要事後補正公證。 二、任意撤銷與公證的意義:民法第408、409條 依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的部分撤銷。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不適用此項任意撤銷規定。 所以,贈與契約成立,不代表贈與人從此絕對不能反悔;但無償,也不代表贈與人永遠可以反悔。判斷順序: 權利是否已移轉?已移轉的部分,不能再依第408條任意撤銷。 尚未移轉者,有無經公證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有,則不得任意撤銷。 兩者皆無,贈與人得隨時撤銷。 房屋贈與以是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斷權利是否已移轉。例如男女朋友間約定贈與豪宅,未經公證、尚未過戶前,贈與人可以表示撤銷。 依第409條,對於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的價額。但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因此,不能因贈與經過公證,就套用第231條一般給付遲延規則,要求贈與人賠償遲延所生的損害。 公證在本單元的考試效果,應連結到排除第408條的任意撤銷,以及第409條的履行請求,而不是贈與的生效要件。 三、受贈人死亡與撤銷權 民法另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負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第416條)。而依第420條,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因此「贈與之撤銷權不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是錯誤敘述。 四、給付不能責任:民法第410條 贈與人僅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的責任。因贈與屬無償契約,法律減輕贈與人的注意義務,不能以一般的抽象輕過失標準判斷。 例如,約定贈與的房屋在所有權移轉前因電線走火燒毀,應追問贈與人對失火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若僅有輕過失或無過失,贈與人不負給付不能的責任。 五、物與權利的瑕疵責任:民法第411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更不負無過失的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受贈人取得房屋、搬入後發現嚴重漏水,原則上不能請求贈與人修繕或賠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贈與人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故意不告知瑕疵:明知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受贈人。 保證無瑕疵:贈與人已保證贈與物或權利沒有瑕疵。 作答時,先區別是無法給付,還是給付的物或權利存在瑕疵。前者掌握第410條的故意、重大過失;後者掌握第411條「原則不擔保,例外為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 情形依據贈與人何時負責 給付不能第410條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物或權利有瑕疵第411條原則不負責;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賠償因瑕疵所生損害 附負擔贈與的瑕疵第414條於受贈人負擔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六、附負擔與定期給付贈與 贈與得附負擔。例如贈與財產,同時約定受贈人應履行一定事項。附有負擔不使贈與變成有償契約,負擔也不是贈與財產的對價。 依第414條,附負擔贈與的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的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因此,「贈與人不論何種情況都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正確。 依第415條,定期給付的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失其效力;但贈與人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常考陷阱 「贈與是單獨行為」、「恩惠行為不需受贈人同意」:錯。贈與是契約,須受贈人允受;單務契約與單獨行為不同。 「交付後贈與才生效」、「不動產贈與具要物性」:錯。贈與為諾成契約;交付、登記屬履行層次。 「贈與為要式契約,須作成契約書或經公證」:錯。原則上不要式;房屋已過戶但未公證,贈與仍有效。 「契約成立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或「無償所以均可撤銷」:都錯。應檢查權利是否已移轉,以及有無公證、履行道德上義務等例外。 「經公證,權利未移轉前仍可隨時撤銷」:錯。公證贈與排除第408條的任意撤銷。 「贈與之撤銷權不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錯。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 「公證贈與遲延給付,可依第231條請求遲延損害賠償」:錯。第409條排除遲延利息及其他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贈與人一有過失就須負給付不能責任」:錯。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題目寫「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不能責任」為正確。 「原則上應負物之瑕疵擔保」、「應負無過失擔保責任」:錯。原則不負瑕疵擔保。 「不論何種情況均不負瑕疵擔保」:也錯。有故意不告知、保證無瑕疵及附負擔贈與等例外;題目寫「僅於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時始得請求賠償」為正確。 「定期給付之贈與,不因贈與人死亡而失效」:錯。原則上因任一方死亡而失效,除非贈與人有反對意思表示。 記憶口訣 「無償諾成單務債,雙方合意才成立;未移原可撤,公證道義除;不能看故重,瑕疵看瞞保。」 「故重」指故意、重大過失;「瞞保」指故意不告知瑕疵、保證無瑕疵。另記:公證只能要東西或價額,不能要遲延賠償;附負擔限度內擔保;定期贈與遇死亡原則失效;受贈人一死,撤銷權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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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下列有關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係單獨行為 (B)贈與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於物之交付後,贈與行為才為生效 (C)經公證...
  2. 19 有關贈與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贈與契約一旦成立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之 (B)贈與契約為要式契約,因此必須作成...
  3. 13 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甲同意將其名下之豪宅贈與乙,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未移轉該屋之所有權給乙之前,隨時可...
  4. 12 下列有關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之撤銷權不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 (B)贈與為無償契約 (C)贈與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
  5. 13 對於權利主體間之贈與契約,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之論述?(A)在經公證之贈與契約,贈與人因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遲延...
  6.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契約之贈與人對其贈與之物,有瑕疵時,原則上贈與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贈與契...
  7. 甲將其屋贈與乙,並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但因雙方疏忽未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該贈與行為:(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經補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