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越界建築之成立要件與鄰地異議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越界建築之成立要件與鄰地異議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796條的要件: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房屋一部分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辨別受保護與不受保護的客體:房屋、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受保護;圍牆、廚廁、整體之外另行加建的房屋、全部建在他人土地上的房屋不受保護。 區分法律效果: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支付償金、請求購買越界土地及畸零地,三者可以並存。 鄰地所有人不知越界或及時異議時,第796條不適用,但仍須檢討第796條之1法院斟酌免除移去的規定。 申論題須分別處理施工使用鄰地(第792條)與越界拆屋還地(第767條、第796條、第796條之1)。 核心觀念 一、第796條:知情未即異議,鄰地所有人負容忍義務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房屋整體因一部越界被拆除,致損及全部建築物的經濟價值,同時兼顧鄰地所有人的權益。 建築人的主觀要件:無過失或僅有輕過失(包括抽象輕過失)者,可以適用;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適用。 鄰地所有人知情:必須知道越界的事實。知道鄰地有工程進行,不等於知道建物越界;不能因工程公開或已近完工,就推定鄰地所有人知情。 不即提出異議:知道越界後未及時表示反對。法律沒有規定固定日數,依具體情形判斷。 法律效果:鄰地所有人喪失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的權利。但建築人並未因此取得越界土地的所有權,也不因此免除對鄰地所有人的金錢責任。 反面推論:鄰地所有人如果不知越界,或知情後即時異議,原則上仍得依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因此「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請求移去」與「知情未異議仍得請求移去」都是錯誤敘述。 二、適用主體 依第800條之1,相鄰關係的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主張越界建築保護者,須是土地所有人或有權利用其基地的人;無權占有人不適用。 「有無合法利用基地的權源」與「建物有無建築執照」是兩回事。違章建築不因未領建築執照,就當然排除第796條的適用,仍依民法要件判斷。 三、適用客體:什麼樣的越界才受保護 情形能否主張越界建築保護 房屋一部分逾越地界可以,這是典型的越界建築,仍須具備主觀要件及鄰地所有人知情未異議。 房屋全部建在他人土地上不可以。第796條是指在自己土地上建築房屋,僅一部分逾越地界;全部建在他人土地上屬單純無權占有。 房屋整體之外,另行越界加建房屋不可以。保護的理由在於拆除越界部分會損及房屋整體價值;整體之外的加建物拆除不影響原屋,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加建部分。 廚廁等附屬設施不可以主張屬於「建築房屋」。實務見解認為廚廁、圍牆這類設施不是該條所稱的房屋。 立體停車場等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可以。依第796條之2,第796條及第796條之1準用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不能以「不是房屋」為由請求拆除。 圍牆不可以。圍牆不是房屋,通常也不具與房屋相當的價值,鄰地所有人即使知情未異議,仍得請求拆除並返還土地。 違章建築不當然排除,仍依民法要件判斷。 四、償金與購買請求權 第796條第1項但書規定,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因此「不得請求移去」與「得請求償金」可以同時成立,容忍義務不是無償提供土地。 同條第2項規定,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這是鄰地所有人的權利,建築人不能反過來單方強迫鄰地出售。 較早期的題目依舊法文字出題,可能寫「因過失而逾越疆界」「如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這些都是正確方向的敘述,作答時抓住「知情未即異議即不得請求移去」這個核心即可。 五、第796條之1:法院斟酌免除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土地所有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 本條適用於第796條容忍義務不成立的情形,例如鄰地所有人不知越界或已即時異議。 本條只排除故意。重大過失雖然不適用第796條,仍可能由法院依本條斟酌免除。 法院免除移去時,準用第79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建築人仍應支付償金,鄰地所有人也得請求購買越界土地及畸零地。 越界面積小、建物規模大、拆除代價高,都是利益衡量的因素,但不是法定的當然免拆門檻。 六、施工使用鄰地:第792條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時,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因此受有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適用時須說明使用鄰地與營造工程之間有必要關聯,例如只有鄰地有足夠空間供工程車迴旋。鄰地所有人不能只以通行不便為由全面拒絕,但使用範圍、時間與方式應限於必要程度。 七、相鄰關係的其他基本觀念 不以緊鄰為必要:相鄰關係重在調和不動產利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以各該不動產直接相鄰為必要。 第793條:喧囂、振動、煙氣等侵入,如果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不得禁止。聲響侵入屬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相當者,應於合理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794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使鄰地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損。本條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拆除舊建物致鄰屋傾斜、龜裂者,應依第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申論題作答架構:施工使用鄰地與越界大樓 甲對乙:甲在A地營造大樓,只有與B地相鄰處有空間供工程車迴旋,有使用B地的必要。依第792條,乙應許甲使用其土地,不得只以影響通行為由拒絕;甲應限於必要範圍使用。乙因此受有損害者,得向甲請求償金。 丙的請求基礎:大樓一部分越界占用C地,丙得依第767條第1項請求除去妨害、返還土地,也就是拆屋還地。 第796條不適用:丙久居國外,返國後才發現越界,並非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因此不負第796條的容忍義務。 甲的抗辯:甲如果不是故意越界,得依第796條之1,請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越界面積只有約2平方公尺,二十層大樓已進入裝潢收尾,拆除將嚴重損及整體價值,是有利於甲的衡量因素。 甲的責任:法院即使免除移去,甲仍應對丙支付償金;丙並得請求甲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價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若甲屬故意越界,則不得主張免除,應拆屋還地。 常考陷阱 「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請求移去」:錯誤。知情而不即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 「知情未即異議,仍得請求移去」:錯誤,與第796條的效果相反。 「因重大過失越界,鄰地知情未異議即不得請求移去」:錯誤。重大過失或故意不適用第796條;選項寫「非因重大過失」的才是正確版本。 「圍牆越界,鄰地知情未異議即不得請求拆除」:錯誤。圍牆不是房屋,鄰地所有人仍得請求拆除、返還土地。 「圍牆越界,支付償金或購買土地即可不拆」:錯誤。償金及購買請求權以適用越界建築規定為前提,圍牆不適用。 「廚廁也屬建築房屋,不得拆除」:錯誤。廚廁不是該條所稱的房屋。 「房屋全部建在鄰地上也是越界建築」:錯誤。越界建築限於房屋一部分越界。 「立體停車場不是房屋,鄰地得請求拆除」:錯誤。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準用越界建築規定。 「整體之外越界加建,也受保護」:錯誤。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加建部分。 「違章建築不得主張鄰地容忍義務」:錯誤。是否領有建築執照不影響民法越界建築的適用。 「無權占有人也可以主張越界建築」:錯誤。主體限於土地所有人及有權利用人。 「只能請求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不完整。鄰地所有人還可以請求一併購買因此形成的畸零地。 「大樓快蓋好了,鄰地所有人就推定知情」:錯誤。須確實知道越界,久居國外返國才發現者不負第796條的容忍義務。 「重大過失一律不能免拆」:錯誤。第796條之1只排除故意,重大過失仍可能由法院斟酌免除。 記憶口訣 「非故重、屋一部;知不異、不得拆;有償金、地與畸零可求買。」 客體再記:「圍牆廚廁全佔加建都要拆;停車場比照房屋;違建照樣適用。」 第796條之1:「不知或已異議,法院衡量可免拆;唯有故意,免拆無望。」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9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
  2. 22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 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
  3. 22 關於越界建築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人建築圍牆時因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
  4. 8 甲所有的A地與乙所有的B地相鄰,甲在A地上建築房屋及圍牆,其中圍牆有一部分越界建築在B 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如...
  5. 24.關於越界建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之主體限於土地所有人及其他有權之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利用人,至於無...
  6. 28 下列有關越界建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因過失而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及提出異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