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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6
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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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滿16歲,與成年年齡不同;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自行立遺囑。 遺囑是要式行為及本人親自為之的行為,不能由父母代理,也不能以同意或追認補足未滿16歲的年齡欠缺。 掌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法定方式,尤其注意自書須全文親筆書寫且不須見證人、代筆須3人以上見證人。 區分遺囑人的資格與見證人的資格,並記住口授遺囑的3個月失效規定。 注意成年年齡修法與特留分問題,避免把舊題用語或侵害特留分,直接當成遺囑全部無效的理由。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滿16歲,不必等成年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判斷遺囑能力要同時看兩件事:一是年齡是否已滿16歲,二是是否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 身分或情形判斷原則 未滿16歲不得立遺囑,父母代理、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均不能補正,遺囑無效。 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遺囑有效。 成年人(滿18歲)有完全行為能力,當然得自行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如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立遺囑,也不能改用公證方式補救。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不因受輔助宣告即當然喪失遺囑能力,不能直接判為無效。 遺囑必須由本人為之。父母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子女決定遺囑內容而立遺囑。滿16歲者得獨立為遺囑,是法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別規定,不能套用一般契約「未得允許則效力未定,須經承認」的思考方式。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舊題若出現「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辨識為成年年齡修法前的用語;其測驗重點仍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18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立的遺囑,無論依舊法或現行法,都是有效,既非效力未定,也非無效。 二、遺囑是要式行為:五種法定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為遺囑的五種方式。遺囑是要式行為,各有法定程序,不能僅因內容確實出於本人意思,就忽略方式要件。 方式主要法定要件 自書遺囑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須見證人。 公證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其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上述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使見證人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以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始得採用,並須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依法律規定完成筆記或錄音程序。 密封遺囑不以本人親筆書寫全文為必要,但須履行密封及公證等程序。密封遺囑欠缺法定方式,如具備自書遺囑要件,依民法第1193條,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不能一概認為方式有欠缺就絕無效力。 三、自書遺囑:全文、日期、簽名缺一不可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要件只有三項: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自行用電腦打字列印後再簽名,仍不符合「自書全文」要求,不能因此成立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不須公證,也不須見證人簽名,「2人以上見證人簽名」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四、口授遺囑:例外使用,並有失效期限 口授遺囑不是只要口頭交代財產分配就成立。除須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採其他方式外,還須遵守民法第1195條的程序。 筆記方式: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據實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方式: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確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錄音帶應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起算點是遺囑人恢復能採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不是口授當日;期限也不是2個月。 五、見證人資格:成年仍須排除利害關係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現行法下,滿18歲已成年,通過見證人的年齡門檻,因此「18歲以上之人得為遺囑見證人」的敘述可判為正確;但個案中仍須確認沒有其他消極資格。能立遺囑,不等於能當見證人,例如17歲者得自行立遺囑,卻仍因未成年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比較遺囑人見證人 年齡滿16歲即可須成年(滿18歲) 受輔助宣告不當然喪失遺囑能力不得為見證人 利害關係不生問題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不得為之 六、全部財產捐贈與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將全部財產遺贈公益團體,不能僅憑這項內容就判定遺囑無效;須看有無特留分權利人及其特留分是否受侵害。即使侵害特留分,也是由特留分權利人主張扣減的問題,不等於整份遺囑當然無效。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不得立遺囑」:錯把成年門檻當成遺囑能力門檻;立遺囑的最低年齡是滿16歲。 「未成年人立遺囑未得父母允許,效力未定或無效」: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立遺囑,遺囑有效。 「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已滿16歲,具遺囑能力,不會因此無效。 「未滿16歲,經父母代理、同意或追認即有效」:均不能補足法定年齡限制,仍屬無效。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遺囑,當然無效」:受輔助宣告不等於無行為能力,不當然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無行為能力人任何方式都不得立遺囑,公證程序不能補足遺囑能力。 「遺囑乃非要式行為」:遺囑須依五種法定方式之一為之,是要式行為。 「自書遺囑只須本人簽名」或「可電腦列印後親自簽名」:還須全文親筆書寫並記明年、月、日;列印後簽名不符合自書方式。 「自書遺囑須2人以上見證人簽名」: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這是選「非自書遺囑要件」時的答案。 「代筆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須3人以上;公證、密封、口授才是2人以上。 「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見證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均不得為見證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滿18歲就一定可作見證人」:成年只是年齡門檻,個案中仍須排除法定利害關係等資格障礙。 「口授遺囑經2個月失效」:應為自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 「遺囑將全部財產捐出,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侵害特留分屬扣減問題,不使遺囑當然無效。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囑,十八當見證;自書全、日、名,代筆三人證;口授能另立,三月效力盡。」 「全、日、名」指全文親筆書寫、完整年月日、親自簽名,自書不需見證人;見證人滿18歲後,仍須檢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的同居人或助理人或受僱人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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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下列那種情形,甲所立的遺囑為有效? (A)甲 6 歲,經由其父母之代理而立之遺囑 (B)甲 15 歲,預立遺囑後,得其父母之追認 (...
  2. 39 甲為 18 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全部捐給某公益團體。該遺囑 之效力如何? (A)效力未...
  3. 23 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 (B)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之遺囑,當然...
  4. 13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囑乃非要式行為 (B)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 (C)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
  5. 複選題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滿 18 歲者不得為遺囑 (B)自書遺囑必須親筆自書,不得自行電腦打字列印後,親自簽名...
  6. 15 下列何者非自書遺囑之要件? (A)自書遺囑全文 (B)記明年、月、日 (C)親自簽名 (D) 2 人以上之見證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