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立遺囑的最低年齡為滿16歲,與成年年齡不同;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自行立遺囑。 遺囑是要式行為及本人親自為之的行為,不能由父母代理,也不能以同意或追認補足未滿16歲的年齡欠缺。 掌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法定方式,尤其注意自書須全文親筆書寫且不須見證人、代筆須3人以上見證人。 區分遺囑人的資格與見證人的資格,並記住口授遺囑的3個月失效規定。 注意成年年齡修法與特留分問題,避免把舊題用語或侵害特留分,直接當成遺囑全部無效的理由。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滿16歲,不必等成年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判斷遺囑能力要同時看兩件事:一是年齡是否已滿16歲,二是是否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 身分或情形判斷原則 未滿16歲不得立遺囑,父母代理、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均不能補正,遺囑無效。 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遺囑有效。 成年人(滿18歲)有完全行為能力,當然得自行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如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立遺囑,也不能改用公證方式補救。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並非無行為能力人,不因受輔助宣告即當然喪失遺囑能力,不能直接判為無效。 遺囑必須由本人為之。父母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子女決定遺囑內容而立遺囑。滿16歲者得獨立為遺囑,是法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別規定,不能套用一般契約「未得允許則效力未定,須經承認」的思考方式。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舊題若出現「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辨識為成年年齡修法前的用語;其測驗重點仍是「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18歲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立的遺囑,無論依舊法或現行法,都是有效,既非效力未定,也非無效。 二、遺囑是要式行為:五種法定方式 民法第1189條規定,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為遺囑的五種方式。遺囑是要式行為,各有法定程序,不能僅因內容確實出於本人意思,就忽略方式要件。 方式主要法定要件 自書遺囑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須見證人。 公證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由公證人記明事由,使其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日期及上述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意旨,使見證人中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以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始得採用,並須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依法律規定完成筆記或錄音程序。 密封遺囑不以本人親筆書寫全文為必要,但須履行密封及公證等程序。密封遺囑欠缺法定方式,如具備自書遺囑要件,依民法第1193條,仍有自書遺囑的效力;不能一概認為方式有欠缺就絕無效力。 三、自書遺囑:全文、日期、簽名缺一不可 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的要件只有三項: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自行用電腦打字列印後再簽名,仍不符合「自書全文」要求,不能因此成立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不須公證,也不須見證人簽名,「2人以上見證人簽名」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四、口授遺囑:例外使用,並有失效期限 口授遺囑不是只要口頭交代財產分配就成立。除須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採其他方式外,還須遵守民法第1195條的程序。 筆記方式: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1人據實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方式: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確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錄音帶應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起算點是遺囑人恢復能採其他方式立遺囑時,不是口授當日;期限也不是2個月。 五、見證人資格:成年仍須排除利害關係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現行法下,滿18歲已成年,通過見證人的年齡門檻,因此「18歲以上之人得為遺囑見證人」的敘述可判為正確;但個案中仍須確認沒有其他消極資格。能立遺囑,不等於能當見證人,例如17歲者得自行立遺囑,卻仍因未成年而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比較遺囑人見證人 年齡滿16歲即可須成年(滿18歲) 受輔助宣告不當然喪失遺囑能力不得為見證人 利害關係不生問題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不得為之 六、全部財產捐贈與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將全部財產遺贈公益團體,不能僅憑這項內容就判定遺囑無效;須看有無特留分權利人及其特留分是否受侵害。即使侵害特留分,也是由特留分權利人主張扣減的問題,不等於整份遺囑當然無效。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不得立遺囑」:錯把成年門檻當成遺囑能力門檻;立遺囑的最低年齡是滿16歲。 「未成年人立遺囑未得父母允許,效力未定或無效」: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獨立立遺囑,遺囑有效。 「18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遺囑,當然無效」:已滿16歲,具遺囑能力,不會因此無效。 「未滿16歲,經父母代理、同意或追認即有效」:均不能補足法定年齡限制,仍屬無效。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為遺囑,當然無效」:受輔助宣告不等於無行為能力,不當然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僅得為公證遺囑」:無行為能力人任何方式都不得立遺囑,公證程序不能補足遺囑能力。 「遺囑乃非要式行為」:遺囑須依五種法定方式之一為之,是要式行為。 「自書遺囑只須本人簽名」或「可電腦列印後親自簽名」:還須全文親筆書寫並記明年、月、日;列印後簽名不符合自書方式。 「自書遺囑須2人以上見證人簽名」: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這是選「非自書遺囑要件」時的答案。 「代筆遺囑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須3人以上;公證、密封、口授才是2人以上。 「公證人的受僱人得為公證遺囑見證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均不得為見證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 「滿18歲就一定可作見證人」:成年只是年齡門檻,個案中仍須排除法定利害關係等資格障礙。 「口授遺囑經2個月失效」:應為自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 「遺囑將全部財產捐出,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侵害特留分屬扣減問題,不使遺囑當然無效。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囑,十八當見證;自書全、日、名,代筆三人證;口授能另立,三月效力盡。」 「全、日、名」指全文親筆書寫、完整年月日、親自簽名,自書不需見證人;見證人滿18歲後,仍須檢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的同居人或助理人或受僱人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