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792條鄰地使用的要件:因建築、修繕有使用鄰地之必要時,鄰地所有人應容忍使用;受有損害得請求償金。 理解第793條氣響侵入「原則得禁止、例外須容忍」的架構,並分清民法上的禁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行政法規是三件事。 熟記第798條果實自落鄰地的歸屬:原則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鄰地為公用地時例外,果實仍歸果樹所有人。 掌握「自落」與「鄰地」的範圍:風吹、第三人撞落都屬自落;鄰地不限直接相鄰,也包括公有非公用地。 遇到越界建築,依第796條、第796條之1檢查建築人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異議,以及法院得否斟酌利益免除拆除。 核心觀念 一、鄰地使用:必要範圍內應容忍 依民法第792條,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時,應容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有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作答時應依序說明:一、有營造、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目的;二、在地界或近旁施工;三、確有使用鄰地的必要;四、使用以必要範圍為限;五、受使用土地之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償金。單純為了施工方便或節省費用,不能直接認定具有必要性。 例如大樓基礎工程需要工程車迴旋,而僅某側鄰地具備足夠空間,即可認定有使用鄰地之必要。要件具備時,鄰地所有人不能僅以車輛巨大、影響通行為由一概拒絕;施工人則應將使用限於必要程度,並就鄰地所有人所受損害支付償金。 本條是課予鄰地所有人容忍義務,施工人取得的是請求容忍使用的權利。鄰地所有人拒絕時,施工人應依法訴請其容忍使用,不能理解為得自行強行進入鄰地。 二、氣響侵入:原則得禁止,例外須容忍 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判斷重點在侵入的程度及是否具有相當性,應綜合土地使用環境、發生時間、頻率與影響程度。位於房屋密集住宅區的餐廳,排煙管緊鄰鄰居窗戶,每天營業時間都把臭氣油煙排入鄰宅,已非輕微,也難認為依地方習慣屬於相當,受侵害之鄰居依法有權禁止。 需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所有權行使受相鄰關係限制:不能以「在自己土地上營業、行使所有權」為由,主張他人不得干預。 民事責任不以違反行政法規為前提: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民法上能否禁止侵入、是否構成侵權,應分別判斷。未違反環保法規,仍可能負民事責任。 禁止侵入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油煙導致屋內種植的植物枯萎、無法出售等財產損害,受害人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檢查不法侵害、故意過失、損害、因果關係)。說「受害人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是錯的。 三、果實自落鄰地:原則歸鄰地所有人,公用地例外 民法第798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是法律直接規定所有權歸屬,不須鄰地所有人撿拾或先占,也不是遺失物,也不是無主物,更不是仍屬原土地(果樹)所有人。例如甲種植的果實被風吹落到乙的庭院,果實屬於乙所有。 例外情形:鄰地為公用地(供公眾使用的土地,考題常寫作「公有用地」)時,不適用上述歸屬規定,果實仍歸果樹所有權人所有。不會因此變成國家所有、無主物,也不是國家與果樹所有人共有。 「自落」與「鄰地」的範圍 自落:指非由果樹所有人自行採取而掉落。自然成熟掉落、因風吹落,以及因第三人撞落,都屬於自落,均適用第798條。 鄰地:不限於與果樹所在土地直接相鄰的土地,果實落到附近非直接接壤的土地,也可適用。 公有非公用地:屬於本條的鄰地,仍適用「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的原則。公有不等於公用,真正的例外只有公用地。 果實落入土地的性質果實歸屬判斷關鍵 一般私人鄰地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無須先撿拾或先占;非遺失物、非無主物 公有非公用地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公有不等於公用,仍適用原則 公用地(公有用地)果樹所有權人法定例外;非國家所有、非無主物、非共有 四、越界建築:先審查能否請求拆除,再談償金與購地 施工期間暫時使用鄰地(第792條),與建物完成後越過地界占用鄰地,是不同問題。第792條不能作為永久占用鄰地的依據;建物越界時,鄰地所有人原則上得本於所有權請求拆屋還地,但應另依第796條及第796條之1檢查是否受限制。 依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建築人對鄰地因此所受的損害,應支付償金。鄰地所有人並得請求建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鄰地所有人久居國外,返國才發現越界,並非「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第796條第1項的拆除限制不適用;建物已接近完工,也不當然使其喪失請求拆屋還地的權利。 不符合第796條時,仍須檢查第796條之1: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建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法院免除時,償金及購買越界土地、畸零地的規定準用之。 因此,越界僅約二平方公尺、建物高達二十層且已進入內部裝潢收尾,可作為法院利益衡量的重要資料,但不是當然免拆的理由。申論答題順序:越界原因(有無故意、重大過失)→ 鄰地所有人是否知情而不即異議 → 法院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是否免除拆除 → 償金及購地責任。 常考陷阱 「基於所有權行使,排煙活動不受他人干預」:錯。所有權行使受第793條限制,鄰人得禁止非輕微、不相當的油煙臭氣侵入。 「只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才須負法律責任」:錯。民法上的禁止請求與侵權賠償,不以違反行政法規為前提。 「鄰居得禁止排煙,但植物枯萎無法求償」:錯。禁止侵入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 「只要有臭氣或聲響就一律可禁止」:錯。侵入輕微或依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須容忍。 「自落果實視為遺失物、無主物,或仍屬原土地所有人」:錯。一般情形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落到公有用地的果實歸國家、為無主物或由國家與果樹所有人共有」:錯。公用地是例外,果實仍歸果樹所有權人。 「因第三人撞落不屬於自落」:錯。風吹、第三人撞落都屬自落;只有果樹所有人自行採取的才不是。 「鄰地限於直接相鄰的土地」「公有土地一律不適用」:均錯。鄰地不限直接相鄰,公有非公用地也包括在內;例外只有公用地。 「鄰地所有人影響通行即可拒絕施工使用」:錯。有使用必要時應容忍,受損害可請求償金。 「施工必要即可永久占用;越界面積小就當然免拆」:均錯。越界建築另依第796條、第796條之1判斷。 「人在國外未反對就是默認;法院免拆就不必補償」:均錯。須知情而不即異議才受限制;免拆仍須支付償金,並可能被請求購買越界土地及畸零地。 記憶口訣 鄰地使用:施工必要應容忍,有損請求付償金。氣響侵入:原則可禁止,輕微相當須容忍;禁止、賠償兩條路,不看環保法。果實自落:落鄰歸鄰,公用歸樹主;風吹人撞都算落,非公用的公地照歸鄰。越界建築:先看故意重過失,再看知情不異議;法院衡量可免拆,償金購地仍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