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時,登記前已取得物權,但須經登記,才能處分。 區分繼承、徵收、形成判決與強制執行的取得時點,不能一律以登記日為準。 辨別「時效取得」與第759條各款的不同:時效完成只取得請求登記的權利,須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 辨別「已取得物權」與「得處分物權」,並理解處分限制不等於禁止行使所有權或實行抵押權。 熟悉共同繼承的公同共有、返還請求與混同,以及土地、樹木與天然孳息的歸屬。 核心觀念 一、第759條:先取得,登記後才可處分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原則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9條規定的是非因法律行為取得時的例外。 判斷時分兩層:取得階段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取得後若要以法律行為處分物權,仍須先辦登記。所以尚未登記時,取得本身已經有效,不是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未經登記的法律效果是「不得處分」。 取得原因取得或變動時點判斷重點 繼承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不必等遺產分割、繳納遺產稅或辦理繼承登記 徵收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不是徵收命令下達、公告、徵收登記或點交時 形成判決判決確定時判決本身直接造成物權變動 強制執行拍賣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時不是拍定、繳清價金或登記時 二、時效取得:期間屆滿還不是所有人 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符合民法時效取得要件時,占有人取得的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權利。要等所有權登記完成,才取得所有權,不能只因占有期間屆滿就認為已經是所有人。 因此不能把「非因法律行為」直接推論成「任何情形都不必登記就能取得」。繼承、徵收、強制執行在登記前就能取得所有權;時效取得則不行,這是選擇題最常拿來對比的一點。 三、法院判決:限於形成判決 第759條的「法院之判決」,是指直接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形成判決,例如共有物分割的判決。判決確定時,就發生相應的物權變動,不待登記。 判決類型內容是否於確定時直接變動物權 形成判決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是 確認判決確認既存的權利關係否 給付判決例如命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否,原告須據以辦理登記後才取得 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的判決否,不屬本條所指判決 四、徵收:補償完竣時移轉,以及地上作物的歸屬 徵收取得不以徵收登記為生效要件。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於應受的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因此不能只看徵收命令下達或公告,就認定所有權已經移轉。 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是該不動產的一部分。承租人在出租人土地上種植、仍生長於土地上的果樹,屬於土地的一部分,歸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所有。 但樹木歸地主,不等於果實的收取權也歸地主。果實是天然孳息,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在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承租人依租賃契約使用、收益土地,就是有收取權的人;與果樹分離的果實歸承租人,不歸出租人。 土地徵收時,原則上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所以徵收範圍包括地上的果樹。土地的徵收補償金歸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不會只因承租或耕作,就取得土地補償金。 五、繼承:死亡時取得,分割前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除外。因此,被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權等,在死亡時就移轉給繼承人,不以辦妥繼承登記、遺產分割或繳稅為要件。 繼承人有數人時,依第1151條,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依應繼分成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的房屋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依第828條準用第821條,各公同共有人都可以單獨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共有物,但須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因此不必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 繼承也可能發生混同。依第762條,同一物的所有權與其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原本在遺產房屋上有抵押權,繼承後可能因混同而受影響,所以不能說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 六、登記前的處分限制與抵押權實行 第759條限制的「處分」,是指法律上處分,也就是以法律行為直接使物權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例如出賣後移轉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權、拋棄物權。繼承人須先辦繼承登記,才能有效做這些處分。處分的前提是登記,不是占有,也不是分割。 應區分物權處分與債權契約:未辦繼承登記就訂立買賣契約,債權契約不因此當然無效;但要履行契約、移轉所有權,仍須先辦繼承登記。占有、使用、管理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也不屬於本條限制的處分。 實行抵押權的問題:抵押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已因繼承同時取得債權及從屬於債權的抵押權。通說及實務多認為,聲請拍賣抵押物是實行既存的抵押權,不是以法律行為讓與、拋棄或變更抵押權,不屬於第759條所限制的處分。所以債務人屆期不清償時,繼承人即使未辦抵押權繼承登記,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但應提出證明繼承關係及抵押權存在的文件。反之,若繼承人要讓與或拋棄該抵押權,就須先辦繼承登記。 常考陷阱 「不動產一律登記後才取得」:忽略第759條的例外。繼承、徵收、強制執行、形成判決,登記前已取得物權。 「時效完成就取得所有權」:時效完成只取得登記請求權,登記後才取得所有權。問「何者非登記前即能取得」,答案就是時效取得。 「依判決取得物權的判決是給付判決或確認判決」:限於形成判決,確定時直接發生變動。 「徵收命令下達、徵收登記或點交時移轉」:應以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為準。 「天然孳息的收取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出租時,承租人才是有收取權的人。果樹未分離,屬土地一部分而歸地主;兩者不要混淆。 「繼承於辦妥繼承登記、遺產分割或完納稅捐時生效」:都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被繼承人死亡,所有權並未移轉」:錯,死亡時即由繼承人承受。 「取得所有權後即得處分」或「占有後方得處分」:都錯,須經登記才得處分。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效力未定/得撤銷」:都錯。取得已經有效,未登記的效果是「不得處分」。 「分割前為分別共有」、「須全體共同起訴請求返還」: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可單獨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給全體。 「繼承前已有的抵押權不因繼承而受影響」:要檢查第762條混同及其例外。 「未登記不得處分,所以不得實行繼承的抵押權」:實行抵押權不是法律上處分,應與讓與、拋棄抵押權區分。 記憶口訣 「繼、執、徵、判,先取得;要處分,先登記。」判決只限形成判決。 「繼承看死亡,徵收看補償;形成看確定,拍賣看領證。」 「時效成,請登記;抵押繼承,可實行。」 「樹隨地主,果歸收取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