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掌握分類標準:憲政體制是依水平的權力配置來分類,包括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行政權歸屬、行政首長的產生與任期、議員與閣員的身分關係、國家元首的角色。垂直分權(中央與地方)不是分類依據。 區分兩套分類:「君主立憲/共和」是依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分類;「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委員制」是依行政與立法關係分類。兩者可以並存,例如英國是君主立憲國家,也採內閣制。 三種體制的核心差異:內閣制是行政與立法融合,總統制是分立制衡,半總統制是「總統直選且有實權」加上「內閣對國會負責」的雙首長結構。 易混淆的特殊類型:委員制是行政權在國會之下,兩者既不分離也不對抗。只有總統制必然禁止閣員兼任議員。 申論要談到運作面:除了定義,還要分析一致政府、分立政府、少數政府、共治等情形,以及政黨體系對行政與立法關係的影響。 核心觀念 一、憲政體制的分類標準與歷史發展 憲政體制的分類關注中央政府內部的權力如何配置,主要依據包括:行政與立法兩權的關係(行政是否須獲得國會信任)、權力分立原則的落實程度、行政權歸屬(由元首或內閣掌握)、行政首長的產生方式與任期,以及議員與閣員能否互兼。這些都屬於水平分權。垂直分權處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用來區分單一國與聯邦國,不是憲政體制的分類依據。 在歷史發展上,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都是歷史最悠久的民主政府體制。議會內閣制源自英國長期演進的責任內閣傳統,總統制以 1787 年美國憲法為典範。半總統制是 20 世紀才形成的混合類型,以法國第五共和為代表。一黨專政則不是民主憲政的行政與立法關係類型。 二、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指國家元首為世襲君主,但君主的權力受憲法限制。君主多為虛位元首,任命總理、公布法律、召集或解散國會等行為大多屬於形式性質,實際行政權由對國會負責的內閣行使。英國是典型代表,日本、荷蘭、瑞典等國也屬此類。德國與法國是共和國,元首為總統,德國採內閣制,法國採半總統制。美國是共和國,採總統制。 三、三種主要憲政體制比較 比較面向內閣制總統制半總統制 行政與立法關係 兩權融合。內閣源自國會多數,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倒閣,內閣可以提請解散國會。 兩權分立且相互制衡。行政部門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能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總統與國會各有民意基礎。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倒閣,總統通常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行政首長產生 國會多數黨或聯盟的領袖出任總理(首相),由元首形式上任命。 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美國形式上經選舉人團),不以國會信任為前提。 總統由人民直選。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能獲得國會多數支持或容忍。 行政首長任期 無固定任期,以國會信任為存續條件。失去信任時須總辭,或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固定任期,除彈劾以外,不因國會多數變化而去職。 總統有固定任期。總理與內閣隨國會信任而存續。 議員與閣員身分 通常可以兼任,英國的閣員甚至必須具有議員身分。 必然不得兼任,閣員不能同時保有國會議員身分。 依各國憲法而定,例如法國禁止兼任,所以不是本類型的必然特徵。 國家元首角色 虛位元首,可以是君主或間接選出的總統,實權在總理。 總統同時是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閣員只是總統的幕僚,對總統負責。 總統是有實權的元首,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人擔任。 四、內閣制:融合、信任與責任政治 內閣制的政府來自國會的信任,由國會多數黨或多黨聯盟組閣,並遵循責任政治: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內閣總辭,內閣也可以提請元首解散國會,訴諸民意。元首行為通常須經總理或部長副署,由副署者負責。 如果執政黨或聯盟在國會中欠缺多數議員支持,就形成少數政府。少數政府能夠存續,是因為反對黨未能聯合通過不信任案,或有其他政黨採取容忍、議案合作的態度。這類政府施政較不穩定。 五、總統制:分立、雙元民意與分立政府 總統制以權力分立與制衡為核心。總統與國會議員分別由選民選出,形成雙元民意(雙重民主正當性)。兩者各有固定任期,互不隸屬。總統所屬政黨若未掌握國會多數,就會出現分立政府。分立政府是總統制下合法而常見的運作狀態,但可能造成法案與預算僵局。 雙方的制衡方式如下:總統對國會法案有否決權,國會可以用特別多數推翻;國會掌握立法權、預算權、調查權及彈劾權,參議院另有人事同意權;司法機關則有違憲審查權。為了貫徹分立,閣員不得兼任議員,這是總統制的必然特徵。 六、半總統制(雙首長制):雙首長與共治 依杜瓦傑(M. Duverger)的界定,半總統制具有三項特徵:(1) 總統由人民普選產生;(2) 總統擁有相當的實權;(3) 另有總理與內閣行使行政權,並對國會負責。因此,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總統)與行政首長(總理)不是同一人,行政權由兩者分享。學理上,半總統制又可分為「總理總統制」與「總統議會制」。 運作上,若總統與國會多數同屬一黨,總統可以主導政局,形成一致政府。若國會多數屬於反對黨,總統任命反對黨領袖為總理,就形成共治(左右共治,法國曾數度出現)。若總統不任命國會多數黨所支持的人選,而任命同黨人士組閣,則可能形成少數政府。 七、委員制 委員制以瑞士為代表,奉行國會至上:行政權在國會之下,兩者既不分離也不對抗。主要特徵如下: 行政權由國會選出的聯邦委員會(7 名委員)集體行使,採合議制。 委員會主席兼國家元首,由委員輪任,任期一年,只是同僚中的首席。 委員會執行國會的決議,國會不能倒閣,委員會也不能解散國會,雙方沒有對抗機制。 委員雖由國會選出,但當選後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可以列席國會發言。 它和內閣制的區別在於:內閣制的國會可以倒閣、內閣可以解散國會,雙方有相互對抗的手段;委員制則沒有。 八、施行的關鍵要素與我國行政與立法關係 三種體制能否順利運作,關鍵在於政黨體系與國會多數的歸屬,也包括政黨紀律。在內閣制下,政黨決定內閣能否穩定獲得信任。在總統制下,政黨決定會出現一致政府還是分立政府。在半總統制下,政黨決定會出現總統主導、共治還是少數政府。 我國現行體制通常被歸類為半總統制,偏向「總統議會制」,重要設計如下: 總統由人民直選。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應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只能在不信任案通過後被動解散立法院,不能主動解散。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等,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任免行政院院長、任免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員,以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無須副署。 分析效力時,可以從政黨結構切入。總統所屬政黨掌握立法院多數時,總統實際主導施政,行政與立法協調順暢,但責任歸屬容易模糊,總統有權無責。總統所屬政黨未掌握多數,而總統又不依國會多數任命閣揆時,就形成少數政府,容易出現法案、預算與人事僵局。立法院多半顧慮倒閣後可能遭解散改選,很少發動不信任案,責任政治機制因此難以發揮作用。所以評估我國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效力,不能只看條文上的權力分配,還要結合政黨體系、國會多數與實際互動來判斷。 常考陷阱 「半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由同一人擔任」是錯的:元首與行政首長同一人是總統制。半總統制是總統與總理的雙首長結構。 「內閣閣員必然無法兼任議員」是哪一制:只有總統制必然禁止。內閣制通常允許兼任。半總統制依各國憲法而定,所以總理總統制、總統議會制都不能選。 「行政權在國會之下,既不分離也不對抗」:答案是委員制,不是內閣制。內閣制的倒閣與解散國會是相互對抗的機制。總統制則是分立對抗。 分類依據的陷阱:行政與立法兩權關係、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權歸屬都是分類依據。垂直分權不是。 歷史最悠久: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兩者都要選。半總統制較晚出現,一黨專政不是民主憲政類型。 君主立憲國家:英國是答案。德國、法國、美國都是共和國,不要因為德國採內閣制就誤選。 分立政府與少數政府:「總統制因雙元民意而可能出現分立政府」、「內閣制欠缺多數議員支持則出現少數政府」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 「半總統制的內閣需對國會負責」是正確的:這正是它和總統制最大的差別。 看到元首是總統就判為總統制:德國(內閣制)、法國(半總統制)的元首也是總統,要看內閣是否對國會負責。 記憶口訣 內閣融合靠信任,倒閣解散互對抗;總統分立雙民意,閣員議員不兼任;半總統制雙首長,總統直選閣負責;委員國會至上制,不分不抗瑞士樣。 選擇題速判:同一人→總統制;不分不抗→委員制;必不兼任→總統制;最悠久→總統制+內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