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兩種民主模型: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又稱多數決模型、西敏寺模式)與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又稱共識決模型),兩者是理想類型,現實國家只是較接近某一端。 熟記十項制度特徵與兩個面向:「行政—政黨面向」五項與「聯邦—單一面向」五項;選擇題多是從中挑出一項屬於多數民主的特徵當作錯誤選項。 理解適用社會:多數民主適合同質性高的社會;共識民主適合語言、宗教、族群等分歧深刻的多元分歧社會。 區分西敏寺模式與協合式民主:協合式民主的四要素為大聯合政府、相互否決、比例原則、區塊自治,常與共識民主一併出題。 核心觀念 一、兩種民主模型的意涵 民主是「民治、民享」,但當人民意見分歧時,應由誰統治、施政應回應誰的偏好?李帕特依據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答案,把民主政體區分為兩種模型。 多數民主:答案是「多數人」。政治權力集中在獲得過半數支持的政黨手上,由多數黨單獨執政、承擔政治責任,少數黨則居於在野監督的地位。其精神是排他、競爭、對抗。這種設計的好處是責任明確、決策有效率。缺點是容易形成「勝者全拿」,少數群體可能長期被排除在權力之外。典型代表是英國,因此又稱「西敏寺模式」。 共識民主:答案是「盡可能多的人」。它並不否定多數決,而是不以「過半數」為滿足,要求擴大參與決策者的範圍,使權力在不同政黨與群體之間分享、分散並受到限制。其精神是包容、協商、妥協。共識民主不等於全體一致決,重點在節制多數、保障少數。 二、制度特徵比較(十項特徵、兩個面向) 面向比較項目多數民主共識民主 行政—政黨面向行政權集中於單一政黨組成的過半數內閣行政權分享,由多黨組成廣泛的聯合政府(大聯合政府) 行政與立法關係行政優勢,內閣支配國會行政權與立法權大致平衡 政黨體系兩黨制多黨制 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或絕對多數決,選票轉換為席次時不比例比例代表制 利益團體多元主義:團體各自自由競爭、互不協調統合主義:團體與政府定期協商、協調合作 聯邦—單一面向中央與地方單一制且中央集權聯邦制且地方分權 國會結構一院制,或兩院權力不對等(英國上議院權力弱)兩院制,兩院權力較對等,且組成基礎不同 憲法柔性憲法,以普通多數即可修改(英國甚至為不成文憲法)剛性憲法,須以特別多數修改 司法審查缺乏司法審查,由國會作最終決定(國會主權)設有獨立於國會之外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以違憲審查制衡國會 中央銀行受行政部門控制具獨立性 判斷原則很簡單:凡是讓權力集中於多數者的制度,例如單一政黨執政、兩黨制、相對多數決、一院制、柔性或不成文憲法、單一制、行政優勢,都屬於多數民主。凡是讓權力分享、分散、受限的制度,例如聯合政府、多黨制、比例代表制、兩院制、剛性憲法、司法審查、聯邦制、行政與立法平衡,都屬於共識民主。 三、適用社會與代表國家 多數民主適用於同質性高的社會。這類社會中政黨的政策差距不大,選民容易在兩黨之間游移,政黨輪替的機會實際存在,今天的少數明天可能成為多數,所以排除少數並不會造成嚴重問題。代表國家為英國、紐西蘭(1996年改採混合制之前)。 共識民主適用於多元分歧社會(plural society),也就是因語言、宗教、族群、文化等差異而形成彼此隔離的次級社會,各自擁有政黨、媒體與社團。在這種社會中,政黨依群體而形成,選民不易跨群體轉換支持,少數群體可能成為「永久少數」。若採多數決,容易使被排除的群體對體制失去忠誠,甚至引發分裂。因此需要權力分享,讓各群體都參與統治。代表國家為瑞士、比利時,歐盟的運作也高度接近共識民主。荷蘭、奧地利則常被舉為協合式民主的例子。 四、協合式民主與西敏寺模式 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又譯協和式、協同式民主,是李帕特早期為分歧社會提出的權力分享模式。重點在於各群體菁英之間的合作與妥協,包含四項要素: 大聯合政府:各主要群體的政治領袖共同治理。 相互否決:涉及群體核心利益的事項,少數群體可以否決,以保障自身權益。 比例原則:政治代表、公職任用與公共資源依各群體比例分配。 區塊自治(分部自治):各群體自行管理其內部事務,例如教育、文化。 協合式民主是較強烈的權力分享型態,共識民主則是由十項制度特徵構成的較廣泛類型。兩者精神一致,考題也常把它們視為同義來命題,例如「協同式民主或稱共識型民主」。作答時可以依題意視為同一模型,再補充說明兩者的關聯。 西敏寺模式即多數民主的原型,主要特徵包括:單一政黨組成過半數內閣、內閣支配國會(行政優勢)、兩黨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多元主義利益團體、單一制中央集權、國會權力集中於下議院(兩院權力不對等)、不成文的柔性憲法、國會主權而缺乏司法審查、中央銀行受政府控制。申論題比較兩者時,可以逐項對照第二節的表格作答。 常考陷阱 「多數黨執政」「權力集中在多數黨」「行政權集中」:這些都是多數民主的特徵;共識民主是行政權分享、組成聯合政府。 「兩黨制」「兩黨競爭」:屬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是多黨制。 「相對多數決」:屬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採比例代表制。 「一院制」:屬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是兩院制。 「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都屬於多數民主(英國模式);共識民主是剛性憲法。 「單一制國家」:屬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是聯邦制、地方分權。 「利益團體相互競爭、互不合作的多元主義」:屬於多數民主;共識民主是協調合作的統合主義。 「行政權與立法權平衡」:這是共識民主的特徵,不要誤以為權力平衡會導致僵局而排除它;多數民主才是行政優勢。 「獨立且能制衡國會的司法審查」:這是共識民主的特徵;多數民主是國會主權。 模型名稱:李帕特區分的是「共識模型與多數模型」,不是參與模型或菁英模型。 共識民主不等於一致決:它追求最大多數的同意,並非要求全體無異議。 記憶口訣 多數民主「一一一兩柔」:單一政黨內閣、單一選區、單一制國家、兩黨制、柔性憲法;再加上行政優勢、國會主權。 共識民主「聯比多兩剛、審獨衡統聯」:聯合政府、比例代表、多黨制、兩院制、剛性憲法;司法審查、央行獨立、行政立法平衡、統合主義、聯邦分權。 協合式四要:「大聯合、互否決、比例配、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