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利益團體的主要行動策略包括遊說、草根式壓力(動員成員或選民)、司法訴訟、政治獻金、宣傳與訴諸輿論、抗爭等。「參與選舉/競選/推出候選人/組織政黨/代表政府談判」都不是利益團體的手段,因為利益團體只想影響政策,不想取得政權。 遊說是利益團體最重要、最直接的活動方式。它的對象包括立法者與行政官員,所以同時能影響立法與行政。 動員選民寫信、打電話給議員來影響立法,稱為草根式壓力。美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ACP)爭取民權最成功的策略是司法訴訟。 我國遊說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法務部。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遊說者分為自行遊說者與受委託遊說者。遊說資訊須公開揭露。 美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以籌募並提供政治獻金支持候選人為主,與我國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目的與行為最相近。各國政治獻金的管道與數量規範差異很大。 核心觀念 一、利益團體的性質:影響政策,不取得政權 利益團體是成員基於共同利益組成的團體。它向政府施加壓力,目的在影響公共政策,不以執政為目標。這是它與政黨最大的差別: 比較項目利益團體政黨 目標影響特定政策,以符合成員利益取得並運用政權 是否推出候選人參選否是 是否代表政府談判否,只代表團體自身利益執政黨可透過政府進行 關注範圍較狹窄、特定較廣泛、綜合 利益團體的政治行動有以下特點: 可以只由部分成員投入,不必全體參與。 行動可能是非正式的,例如私下接觸或餐敘。 利益團體常提供政治人物商品與勞務,例如獻金、助選人力或資訊。前提是決策者做出對它們有利的考量,這反映兩者之間的交換(互惠)關係。 利益團體可以表態支持、背書候選人,也可以提供獻金,但這些屬於「影響選舉」。自己下場競選、推出候選人或組織政黨,就變成政黨的行為了。 二、主要行動策略 遊說(lobbying):團體代表與政府重要決策人士接觸,向立法者與行政人員表達團體的意見與利益要求,以影響其決策。 遊說是利益團體最重要、最直接的活動方式。 遊說對象包括國會議員與行政部門官員,所以可影響立法,也可影響行政。 西方國家已發展出專業遊說人員(如律師、公關公司、前官員)。遊說人員必須熟悉政治程序、法案流程與決策網絡。 草根式壓力(grassroots pressure):團體動員選民或成員寫信、打電話、發電子郵件給議員,讓議員感受到來自選區的壓力,進而影響立法。這種方式又稱「間接遊說」。 司法訴訟:當立法或行政途徑效果不佳時,團體向法院提起訴訟,藉由判決改變政策。美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NAACP)就以訴訟推動民權,最著名的例子是 1954 年布朗案,該案推翻了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 政治獻金:捐款給政黨或政治人物,藉此建立接觸管道並爭取對方支持。這類活動受政治獻金相關法律規範。 宣傳與訴諸輿論:透過媒體、廣告、出版或教育活動爭取大眾支持,間接對政府施壓。宣傳的對象是社會大眾,不是決策者本人。 動員與抗爭:動員成員連署、陳情、示威遊行、杯葛(拒絕消費或拒絕合作),以提高議題能見度並形成壓力。 三、易混淆策略比較 方式直接作用對象判斷關鍵 遊說立法者、行政官員團體代表直接接觸決策者 草根式壓力先動員選民,再影響議員選民寫信、打電話給議員 宣傳社會大眾塑造輿論,不一定接觸決策者 司法訴訟法院以判決改變政策(如 NAACP) 抗爭、杯葛政府、社會、市場示威、遊行、拒絕合作或消費 四、遊說規範:我國遊說法 我國遊說法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施行,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民選首長與議員,以及一定層級以上的公務員。 遊說者分為自行進行遊說者與受委託進行遊說者。 遊說應依法登記與申報,相關遊說資訊須公開揭露,目的是讓遊說透明化,防止不當利益輸送。 五、政治獻金規範與美國 PAC 政治獻金規範處理政治資金的來源、捐贈對象、金額上限與公開揭露。 各國的獻金管道與數量限制差異很大,不能說「差異不大」。 美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多由企業、工會或利益團體設立,向成員募款後捐助候選人或政黨,並受聯邦選舉法規管制。它的核心是「籌集並提供政治獻金」,因此與我國政治獻金法最相關。 PAC 與人民團體法(規範團體組織)、集會遊行法(規範集會遊行)、兩公約施行法(人權公約國內法化)都無關。 六、申論題作答架構 寫「利益團體影響政策的方式」時,建議至少列出五種,每種都說明「對象+做法+影響」: 遊說:直接接觸議員與官員,影響法案與行政決策。 草根式壓力:動員選民聯絡議員,製造選區壓力。 司法訴訟:透過判決改變法律或政策,例如 NAACP。 政治獻金:支持友好政黨與候選人,換取接觸管道。 宣傳:經由媒體形塑輿論與政策議程。 抗爭與杯葛:以示威、遊行、陳情等體制外壓力推動議題。 最後可補充:利益團體不推出候選人,也不組黨,這是它與政黨的區別。 常考陷阱 「參與選舉」「競選」「推出候選人參選」「組織政黨」:這些都是政黨的行為,不是利益團體的手段。要注意,「動員組織成員」才是正確的利益團體手段。 「代表政府跟其他政黨進行政策談判」:利益團體只代表自身利益,不代表政府,所以錯誤。 「遊說只能影響立法,無法影響行政」:錯誤。遊說也針對行政官員。 「各國政治獻金規範差異不大」:錯誤。各國差異很大。 「政治行動須全體成員投入」或「必須是正式的」:錯誤。可以只由部分成員投入,也可以是非正式行動。 「提供商品勞務,前提是決策者做出有利考量」:這是正確敘述,描述的是交換關係,不要誤選。 動員選民寫信、打電話給議員:答案是草根式壓力,不是遊說,也不是宣傳。 NAACP 的成功策略:答案是向法院提出訴訟,不是國會遊說或示威遊行。 遊說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法務部」是常見錯誤選項。 PAC 對應的我國法律:是政治獻金法,不要選人民團體法或集會遊行法。 記憶口訣 「團體只影響、不執政;不選舉、不組黨、不代政府談。」 「遊說直接、管立也管行;選民打電話叫草根;黑人民權靠法院。」 「遊說歸內政,PAC 對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