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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分類、消極與積極權利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4
基本權分類、消極與積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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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掌握基本人權的主要分類: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並辨認救濟權與社會權的性質。 區分消極權利要求國家不干預與積極權利要求國家提供資源、援助或服務。 辨認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與未明文列舉的權利;未明文列舉,不等於不受保障。 理解實質人權與程序人權的差異,能以憲法保障的具體權利說明。 注意工作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以及具體事件涉及哪些自由的判斷。 核心觀念 一、人權的意義與基本分類 人權是人基於人的尊嚴與地位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不是政府的恩賜。憲法保障人權,目的在拘束國家權力,使人民的自由、平等、生存與政治參與獲得保障。 依傳統分類,人權的主要內涵包括下列四類。婚姻自由等則是具體權利,與這些大類的分類層次不同。 類型核心意義典型內容 平等權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法律上平等、平等受到國家保障 自由權排除國家對個人自由的不當干預人身、言論、宗教、居住遷徙、秘密通訊、集會結社自由 受益權請求國家作為,以實現權利或獲得保障傳統分類下的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及救濟權 參政權參與國家公共事務及監督政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 自由權具有防禦權性質,核心是保障個人自主領域,要求國家不得任意介入。憲法透過限制國家權力保護自由,因此「由國家保障」與「要求國家不干預」並不矛盾;自由權也不是完全不受任何合法限制。 社會權著重生存、尊嚴、弱勢保障與基本生活,例如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通常具有積極權利的色彩。保障最低生活標準,是社會權的重要目的。 二、我國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 條文保障內容 第7條法律上平等 第8條人身自由,並保障逮捕、拘禁等程序 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 第14條集會及結社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其他未列舉自由及權利的概括保障 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的責任,以及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的保障 訴訟權、工作權與財產權均有明文保障;環境權則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名稱。憲法增修條文雖有環境及生態保護的規定,仍應區分「國家的環境保護要求」與「明文列舉環境權」。 婚姻自由、隱私權等雖未以該名稱逐項列出,仍可能受到憲法概括保障。公民不服從則是政治思想與政治行動的概念,未明文出現在憲法中,也不能據此主張享有一般性的違法免責權。 三、救濟權與參政權的區別 請願、訴願及訴訟在本單元的分類中屬於救濟權,傳統上可納入受益權或程序性保障。請願是向國家機關陳述意見、提出請求;訴願是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審查;訴訟則是向法院請求裁判與權利保障。三者的程序與功能並不完全相同。 參政權著重人民參與國家公權力的形成與運作。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屬參政權;此處應考試主要指參加國家考試的權利,不是泛指參加所有學校考試。 四、消極權利與積極權利 比較面向消極權利積極權利 核心要求國家不任意干預人民國家提供資源、援助、制度或服務 典型性質防禦國家侵害請求國家積極保障 常見例子言論、出版、宗教、集會、結社自由生存保障、教育、社會福利、健保 政治理念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個人自主擴大政府保障人民生活的責任 申論若要求從憲法第二章各舉兩例,消極權利可舉言論自由、信仰宗教自由,說明國家不得任意禁止表達或強迫信仰;積極權利可舉生存權、受國民教育之權,說明國家須建立生活扶助及教育制度,提供必要資源。 工作權在本單元的傳統分類中歸受益權,辨識積極、消極權利時也以積極保障面向作答。但工作權同時包含職業選擇與執行的自由,因此具體事件仍可能涉及工作自由。權利可能兼具不同功能,不能把分類當成絕對互斥。 同樣地,自由權的實現也需要法院、法律與保護措施;「消極」指其主要要求是排除干預,不表示國家完全不用作為。憲政主義重在以憲法規範政府、保障權利,也不排斥積極權利。 五、實質人權與程序人權 實質人權指人民享有的實體利益與自由,回答「保障什麼」。例如平等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與參政權。 程序人權指國家作成決定或人民尋求救濟時應有的程序保障,回答「如何保障」。例如逮捕拘禁須依法定程序、向法院尋求救濟的訴訟權,以及公平審判與陳述意見的保障。 兩者相互配合:實質人權提供保障內容,程序人權防止恣意侵害並提供救濟。同一條文也可能兼有兩種面向,例如人身自由既保障身體不受非法拘束,也要求拘束程序合法。申論宜依定義、例子、兩者關係依序說明。 六、具體事件中的自由權辨識 以色情出版品的管制為例,出版與傳播涉及出版自由;以製作、販售為業涉及工作自由;若處罰包含拘禁,則涉及身體自由。單就這些行為與處罰而言,並不直接涉及居住自由。判斷時應連結具體行為、管制方式與受影響利益。 常考陷阱 把「應考試及服公職之自由」當成條文明列的自由權:憲法用語是「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屬參政權。應辨認名稱與分類,但不能誤認應考試、服公職不受憲法保障。 把未明文列舉當成完全不保障:環境權不是明列的基本權名稱;婚姻自由等則可受概括條款保障,兩個判斷層次應分清。 把婚姻權與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並列為主要類別:婚姻自由是具體權利,不是本單元傳統分類中的大類。 把請願、訴願歸為參政權:本單元應歸救濟權;不能只因涉及向政府表達意見,就判定為參政。 把最低生活保障當成自由權的核心:最低生活、福利援助偏向社會權與積極權利;排除國家不當干預才是自由權的核心。 混淆給付與不干預:社會福利、健保、教育資源屬積極保障;言論、集會、結社自由是典型消極權利。 忽略工作權的不同面向:傳統分類答受益權;具體管制事件則可能涉及職業自由,兩者可以並存。 把行政權當成人權:行政權是國家權力;人民要求政府不得任意干預的權利,應從自由權判斷。 記憶口訣 「別干預」是自由;「給資源」是積極;「能參與」是參政;「求保障」看救濟。 「請、訴願、訴訟」歸救濟;「選、罷、創、複、考、公」記參政。 實質看「保障什麼」,程序看「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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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那一個類別的人權包括了請願權與訴願權? (A)自由權 (B)社會權 (C)救濟權 (D)參政權
  2. 17 以人權的信念為基礎並要求政府不得干預的權利,稱為: (A)行政權(B)參政權(C)投票權(D)自由權
  3. 47.國家是要保護人民的權利,但是人權的內涵很多,下列何者不屬主要的人權內涵: (A)婚姻權 (B)平等權 (C)自由權 (D)參政權...
  4. 7.工作權之性質屬於: (A)受益權(B)自由權(C)參政權(D)表意權
  5. 16.基本人權中之自由權的核心意義在於:(A)排除國家權力介入個人領域 (B)對弱者的特別保護(C)參與及監督國家公共事務 (D)確保生...
  6. 8 有關憲法目的的敘述,下列何種主張,是強調政府應該提供資源與援助,並擴大政府保障人民權 利的責任? (A)有限政府 (B...
  7. 11 下列何者是積極人權的一部分? (A)社會福利 (B)結社自由 (C)集會自由 (D)言論自由
  8. 17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保障的消極權利? (A)工作權(B)受教育權(C)健保權(D)言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