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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民主的制度配置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4
多數民主的制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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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掌握李帕特對民主政體的兩大分類:多數民主強調「多數原則」與權力集中;共識民主強調「包容原則」與權力分享。兩者的分界在於「由誰統治、為誰的利益統治」。 熟記多數民主(西敏寺模式)的十項制度特徵:分屬「行政—政黨面向」與「聯邦—單一面向」兩個面向,是選擇題與申論題的核心。 理解西敏寺模式最關鍵的制度: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兩黨制、多數黨單獨組閣、內閣對國會負責且居於優勢地位。 能夠舉例與判斷:英國是原型,紐西蘭(1996 年改制前)、巴貝多為李帕特所舉的典型;加拿大、澳洲、印度等大英國協國家也承襲西敏寺式議會內閣制。 理解適用的社會類型:多數民主較適合同質性高的社會;共識民主較適合宗教、語言、族群分歧明顯的多元社會。 核心觀念 一、李帕特:多數民主與共識民主的意涵 阿倫・李帕特(Arend Lijphart)從民主的基本問題出發:當人民意見分歧時,應由誰來統治、政府應回應誰的利益?他以兩種答案區分民主政體: 多數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答案是「人民中的多數」。由選舉產生的多數掌握完整的政府權力,少數則成為反對黨,等待下一次選舉取得政權。其精神是排他、競爭與對抗,權力集中於多數手中,重視政府效率與清楚的政治責任。 共識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答案是「盡可能多的人民」。不滿足於僅有過半數,而是透過分享、分散與限制權力,讓更多政黨與群體參與決策。其精神是包容、協商與妥協。 申論題回答「何謂多數民主」時,可依序寫出:定義(多數統治、權力集中)→基本精神(排他、競爭、對抗、政治責任清楚)→制度特徵(十項)→適用社會與代表國家。 二、適用的社會類型 李帕特認為,多數民主在同質性高的社會中運作最佳:政黨間政策差距不大,選民容易在政黨間流動,政權輪替機會真實存在,少數不會永遠被排除。若在多元分歧社會(宗教、語言、族群、地域對立明顯)採行多數民主,某些群體可能長期成為永久少數,進而危害民主穩定,此時共識民主較為合適。共識民主的代表為瑞士、比利時,李帕特也以歐盟為例。 三、多數民主(西敏寺模式)的十項制度特徵 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得名於英國國會所在地,是多數民主的原型。李帕特歸納十項特徵,分為兩個面向: 面向多數民主/西敏寺模式共識民主 行政—政黨面向1. 行政權集中於一黨過半的單一政黨內閣行政權分享於多黨聯合內閣 2. 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內閣居優勢地位(內閣支配國會)行政與立法權力平衡(權力分立) 3. 兩黨制多黨制 4. 多數決且比例性低的選舉制度(如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 5. 多元競爭的利益團體體系統合主義(協調、妥協的利益團體體系) 聯邦—單一面向6. 單一制且中央集權的政府聯邦制與地方分權 7. 立法權集中於一院制國會(或權力不對稱、一院居主導的兩院制)權力對等的強勢兩院制 8. 柔性憲法(英國為不成文憲法,以普通多數即可修改)剛性成文憲法,須特別多數修改 9. 無司法審查,國會至上有司法審查(違憲審查) 10. 中央銀行受行政部門控制中央銀行獨立 四、西敏寺模式的關鍵運作說明 (一)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內閣閣員由國會多數黨議員出任,首相為多數黨領袖,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而非總統制式的分權制衡。內閣須對國會負責,失去國會信任時應辭職或解散國會改選;但因內閣掌握有紀律的多數黨,實際上內閣居於支配地位,國會通常支持內閣的施政。 (二)單一政黨多數內閣:選舉中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的政黨單獨組閣,不需與其他政黨分享行政權,因此通常不出現聯合政府,執政責任清楚,選民可透過選舉直接決定政權輪替。 (三)兩黨制:政治競爭集中於兩大政黨,例如英國的保守黨與工黨,選民在兩套完整施政方案間選擇,一黨執政、一黨成為反對黨。 (四)多數決選制:單一選區中得票最多者當選,容易形成「得票率未過半,席次卻過半」的不比例現象,有利大黨、不利小黨,進而維繫兩黨制與單一政黨內閣。 (五)中央集權、國會至上與柔性憲法:英國為單一制國家,以不成文憲法運作,國會以普通多數即可變更憲政規範,法院不得宣告國會法律違憲,多數的意志不受特別多數或違憲審查限制。 五、採用西敏寺模式的國家 英國:原型,但近年權力下放至蘇格蘭、威爾斯等地,且 2010 年曾出現聯合政府,已非完全純粹。 紐西蘭:李帕特認為 1996 年以前的紐西蘭甚至比英國更純粹(一院制、單一制、相對多數制);1996 年改採聯立制後,逐漸轉向共識模式。 巴貝多:李帕特所舉的另一典型案例。 加拿大、澳洲、印度等大英國協國家:承襲英國議會內閣制,國會多數組閣、內閣對國會負責、行政立法融合,具有西敏寺模式特徵。這些國家雖採聯邦制,仍屬西敏寺式議會內閣制,考題中「印度屬於此模式」是正確敘述。 美國雖有兩黨制與相對多數選制,但總統制下行政立法分立,又有聯邦制、強勢兩院制、剛性憲法與司法審查,因此不屬於西敏寺模式,是兼具兩種特徵的混合型。 常考陷阱 「常出現聯合政府」:錯。聯合政府是共識民主特徵;西敏寺模式為一黨過半的單一政黨內閣。 「採取比例代表制」:錯。比例代表制屬共識民主;西敏寺模式採多數決、比例性低的選制。 「行政與立法權力分立」:錯。西敏寺模式是行政與立法權力融合,看到「分立」「制衡」即為共識民主或總統制的描述。 「多黨制」「多黨政治」:錯。西敏寺模式為兩黨制。 「兩院制國會」:錯。多數民主是立法權集中於一院制(或一院主導的不對稱兩院制);權力對等的兩院制屬共識民主。 「聯邦制」:錯。多數民主的制度特徵是單一制、中央集權。但要注意:個別國家(如加拿大、澳洲、印度)雖為聯邦制,仍可被歸為西敏寺式議會內閣制國家,判斷「特徵」與判斷「國家」要分開看。 「成文憲法」:錯。西敏寺模式以柔性憲法為特徵,英國更是不成文憲法;剛性成文憲法屬共識民主。 「有違憲審查」:錯。純粹西敏寺模式強調國會至上,沒有司法審查。 把美國當作西敏寺模式:錯。美國為總統制與聯邦制,屬混合型。 記憶口訣 「一黨閣、權融合、兩黨制、多數選、多元團;單一制、一院制、柔憲法、無審查、央行控。」 前五項為行政—政黨面向,後五項為聯邦—單一面向,依序對應多數民主十項特徵;共識民主則全部相反:聯合閣、權平衡、多黨制、比例選、統合團;聯邦制、兩院制、剛憲法、有審查、央行獨。 判斷技巧:「集中」是多數,「分享」是共識。選項中出現聯合、比例、多黨、分立、聯邦、兩院、成文憲法,皆指向共識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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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下列何者為「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民主的特徵? (A)常出現聯合政府(B) 採取比例代表制的選制 (C)行政與立法部...
  2. 2 李帕特(A. Lijphart)將民主政體區分為「多數決」模型與「共識」模型這兩類,下列那一個屬於「多數決」模型的基本特徵? (A...
  3. 30.西敏寺民主模式的特徵為何? (A)多黨政治 (B)比例代表制 (C)成文憲法 (D)行政與立法部門權力合一
  4. 以下何者為西敏寺民主模式(Westminster model)的特徵? (A)兩黨制(B)聯邦制(C)聯合政府(D)比例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