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的目的與功能:授予國家權力、限制政府並保障人權、設定政府結構、建立政府(統治)正當性、提供政府穩定性、宣示國家價值與理想(基本國策)。 非憲法目的的常見選項:鞏固統治者權力、建立價值中立的制度、確保政治穩定、富國強兵、隨時反映民意、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 民主憲法的基本內容:國家主權、基本人權、政府體制、國家價值;政黨組織、政黨的民主原則不是我國憲法規範的內容。 憲法的定義:規範國家體制、人民權利義務、政府機關組織與職權的根本大法(公法)。 申論延伸:憲政主義、立憲政府的特徵、成文憲法優缺點、我國現行修憲程序。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屬於公法,規範國家體制、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政府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與命令牴觸憲法者無效。 法律主要規範對象 憲法國家體制、人民權利義務、政府機關組織與職權(根本大法) 行政法行政機關的組織、行政作用及行政機關與人民間的關係 刑法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刑罰 國際公法國家間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的關係 二、憲法的目的與功能 民主國家的憲法不是替特定執政者鞏固權力的工具,而是建立一套使國家權力「有依據、受限制、具正當性」的政治框架。綜合學者(如 Heywood)的整理,憲法的目的與功能可歸納如下: 授予國家權力:憲法設立國家機關並賦予其職權,使政府權力取得合法基礎。 設定(規範)政府結構:規定各機關的組成、職權與相互關係,例如權力分立與制衡。 限制政府、保障人權:劃定政府不得侵犯的自由領域,這是立憲主義最核心的精神。 建立政府(統治)的正當性/合法性:政府依憲法產生並依憲法行使權力,人民才會認同其統治;此處的正當性屬於整個政權與制度,不是某一位統治者個人。 提供政府穩定性:把基本制度與遊戲規則固定下來,使政權運作與權力更替可預期,不因政治鬥爭任意變動。 建立國家價值、宣示國家理想:憲法會宣示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等價值,以及國家發展方向(我國憲法設有「基本國策」專章)。因此憲法不是價值中立的。 重要區辨:「提供政府穩定性」是憲法功能,但「確保政治穩定」不是正確的憲法目的。憲法只能提供穩定的制度框架,政治是否真正穩定還受經濟、社會、政黨競爭等諸多因素影響,憲法無法「確保」;看到絕對性用語要提高警覺。 三、民主國家憲法的基本內容 規範事項主要內容我國憲法例示 國家主權國家權力的最高來源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基本人權人民的自由權利及國家權力的界限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平等權、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 政府體制中央與地方機關的組成、職權及相互關係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地方制度 國家價值國家追求的公共價值與發展方向第1條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基本國策章 政黨組織不是民主國家憲法常見的基本內容。政黨雖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媒介,但其組織、黨內民主、財務等事項,通常由法律(我國為《政黨法》)或政黨章程規範。 我國憲法並未規範「政黨的民主原則」(即黨內組織須符合民主原則)。增修條文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其解散,這屬於「違憲政黨解散」,不是政黨內部民主原則。相較之下,德國基本法明文要求政黨內部秩序須符合民主原則,兩者不可混淆。 四、憲政主義與立憲政府 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張政府權力必須受憲法限制,以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理念,核心是「有限政府」與「法治」。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主義,關鍵在於憲法能否真正拘束統治者。 立憲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依憲法原則實際運作、權力受到有效限制的政府,其特徵包括: 有限政府:政府權力來自憲法授予,並受憲法限制。 法治原則:政府依法行政,統治者同樣受法律拘束。 權力分立與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而濫用。 保障基本人權:並有司法審查等救濟機制。 責任政治與定期選舉:政府對人民負責,權力可和平移轉。 為何需要制定憲法:權力天生有擴張與濫用的傾向,透過憲法將權力的來源、分配與界限明文化,才能防止專斷、保障人權,並使政府取得正當性與穩定性。 五、成文憲法的優缺點 優點缺點 內容明確,人民易知其權利與政府權限多屬剛性憲法,修改程序嚴格,不易因應社會變遷 較具穩定性,不因政府更替而任意變動條文可能落後於時代,需仰賴釋憲補充 便於司法審查,有利限制政府、保障人權條文過於細密時缺乏彈性;過於簡略則易生爭議 具宣示與教育作用,凝聚國家共同價值徒具形式不等於憲政落實,威權國家也可能有成文憲法 六、我國現行修憲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國民大會已廢除,修憲由立法院提案、人民複決: 提議: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 決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公告半年。 複決: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公布: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注意:人民不能以公民投票方式「提出」修憲案,只能就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行使複決。 常考陷阱 「鞏固統治者的權力」:錯。民主憲法的重點是限制權力;憲法建立的是「政權」的正當性,不是鞏固「統治者」個人。 「建立價值中立的制度」:錯。憲法會宣示國家價值與理想,並非價值中立。 「確保政治穩定」vs.「提供政府穩定性」:前者錯(憲法無法確保),後者對(提供穩定的制度框架)。判斷關鍵在「確保」這種絕對用語。 「宣示基本國策」「宣示國家理想」「陳述國家發展理想」:都是正確的憲法目的,別誤選。 「建立政府合法性」:與「建立正當性」同義,屬正確選項。 「有助於富國強兵」:錯。屬政策目標,不是憲法功能。 「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錯。憲法的權力分立、制衡反而可能降低效率,其目的在防止濫權,不在追求效率。 「隨時反映民意」:錯。憲法具穩定性與剛性,修改程序嚴格,正是為了避免隨一時多數民意變動。 「政黨組織」「政黨的民主原則」:不是民主憲法常見基本內容,也未由我國憲法規範;國家主權、政府組成方式、人權保障範圍則都是憲法規範事項。 規範國家體制、人民權利義務、政府組織職權的公法:是憲法,不是行政法。 修憲門檻:提議四分之一、出席與決議各四分之三、公告半年、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勿與一般法律的普通多數決混淆。 記憶口訣 憲法目的:「授權、架構、限權、正當、穩定、價值」——授予權力、設定政府架構、限制政府保障人權、建立正當性、提供穩定性、宣示國家價值。 非目的速判:「鞏、中、確、強、效、隨」——鞏固統治者、價值中立、確保政治穩定、富國強兵、行政效能、隨時反映民意,全部排除。 修憲門檻:「一四、三四、三四、半年、過半」——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