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普通法院審理民事與刑事訴訟,以「三級三審」為原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依序為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 就審級制度的一般原則而言,各國司法機關多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目的是讓訴訟審理更慎重、更正確。 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同時也適用法律);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只審查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違誤。 訴訟標的較小或刑罰較輕的民、刑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即「三級二審」的例外。 普通法院一套體系同時審理民事與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由檢察機關負責,檢察機關不屬於司法院。 核心觀念 一、三級三審的意義與架構 「三級」指法院的層級有三級,「三審」指案件原則上可經三次審判。我國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上依序經這三級法院審理。不論題目問「我國普通法院系統的建置與管轄原則」,或問「為使訴訟審理慎重與正確,各國司法機關大多採何種程序」,答案都是三級三審。 法院層級 通常審次 審理性質 地方法院 第一審 事實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 高等法院 第二審 事實審:可重新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於此終審 最高法院 第三審 法律審:只審查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違誤,並具統一法律見解功能 設置多層審級的理由,在於讓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裁判時,能由上級法院再加審查,減少誤判,以求裁判慎重與正確。不過,三級三審是「可以經三審」的原則,並不表示每件案件都一定實際走完三審;當事人未上訴,裁判即確定。 二、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分 事實審:法院要調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再適用法律作成裁判。第一審與第二審皆屬之。 法律審:法院不再重新調查事實,而以下級審認定的事實為基礎,審查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第三審(最高法院)原則上為法律審,因此上訴第三審原則上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三、原則與例外:三級三審與三級二審 審級制度的一般原則是「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例外的典型,就是案情較單純、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小的案件: 民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較小的財產權訴訟,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 刑事:法定刑較輕的特定罪名案件,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 這類案件經地方法院第一審、高等法院第二審後即告確定,終審法院為高等法院,而非最高法院。換言之,最高法院雖是普通法院的最高審級,但不是所有案件的終審法院。 附帶說明:民事簡易、小額程序及刑事簡易程序另有特別規定,其上訴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屬另一套簡易救濟途徑;本單元題目所稱「訴訟標的較小或刑罰較輕的民刑事案件」,答案為高等法院。 四、普通法院是一套體系,偵查與審判分離 我國普通法院同時受理民事與刑事案件,法院內部再依案件性質分設民事庭、刑事庭等專業分工,並沒有分別建立「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兩套法院體系。 犯罪偵查由檢察官負責,檢察機關(各級檢察署)隸屬法務部,屬行政院體系,不是司法院的機關。法院負責審判,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兩者應明確區分。 五、行政訴訟不是三審制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體系審理,終審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制度上採二審制,沒有第三審。因此「行政訴訟第三審為法律審」的說法錯誤;不可把普通法院民、刑事訴訟的三級三審直接套用到行政訴訟。 比較項目 普通法院(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 審級原則 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 二審制,無第三審 最高審級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是否有第三審 有,原則上為法律審 無 常考陷阱 「二級二審」「二級三審」「三級二審」作為原則:都是錯的。我國普通法院的建置與管轄原則、各國審級制度的一般原則,皆為三級三審。 原則與例外對調:如「以三級二審為原則,三級三審為例外」,或「以二級二審為原則」,皆錯。正確是三級三審為原則,三級二審為例外。 「法院體系區分為刑事法院與民事法院」:錯。我國是一套普通法院同時審理民、刑事案件,只是內部分庭。 「行政訴訟第三審為法律審」:錯。行政訴訟採二審制,根本沒有第三審。 「由司法院檢察機關進行犯罪偵查」:錯。偵查固然由檢察機關負責,但檢察機關隸屬法務部,不屬司法院。 小額、輕刑案件的終審法院選「最高法院」:錯。這類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終審為高等法院。 終審法院選「大法官會議」:錯。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掌理憲法審查等事項,不是民、刑事訴訟的審級,不屬三級三審之一。 誤以為三審都在審事實: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 記憶口訣 地院、高院、最高院,三級三審是原則;一二審查事實,第三審看法律;小額輕刑三級二審,高院就終審;民刑同一院,偵查歸檢察(法務部);行政只兩審,沒有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