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例原則的意涵:憲法第23條中的「所必要者」揭示比例原則。國家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選擇侵害最小的方式,且所達成目的之利益須大於手段所造成的損害。 比例原則不等於依法行政,也不是多數決:「依法」是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的問題;比例原則審查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相稱,與贊成、反對人數多寡無關。 權利救濟的管道:人民權利受公權力侵害時,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可請求國家賠償。這些都屬於救濟權(受益權的一種)。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三個層級的行政法院,但同一案件最多只經兩個審級。 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平衡:國家安全是正當的公共利益,但以此限制自由仍須有法律依據並通過比例原則檢驗,且須保留救濟管道。 核心觀念 一、憲法第23條與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所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這一條同時包含兩個重要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須「以法律」為之,與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關。 比例原則:限制須為「必要」,也就是手段與目的之間要相稱,不能過度。 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也有明文規定: 子原則判斷問題舉例 適合性(適當性)採取的手段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為防止傳染病擴散而限制大型室內聚集,手段與目的有關聯。 必要性(侵害最小)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是否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者?能以戴口罩、保持距離達成目的時,不應直接全面禁止所有活動。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是否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目的之利益應高於手段造成的傷害,俗稱「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三者有先後判斷順序:手段不適合目的,即已違反比例原則;具適合性後再審查是否為侵害最小;最後再衡量利益與損害。題目若以白話描述比例原則,常寫成「政府限制人民自由時,達成目的之利益應高過施行手段造成的傷害」,這就是衡量性的表述。 二、人民權利救濟: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24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人民權利受公權力不當或非法侵害時,向國家請求救濟的權利稱為救濟權,在憲法權利分類上屬於受益權。 救濟管道處理機關主要功能 訴願行政機關(訴願機關,通常為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請求撤銷或變更,屬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審查。原則上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由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屬司法救濟。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 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填補人民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受的損害。 撤銷違法處分與請求損害賠償是不同問題:前者是排除公權力行為,後者是填補已發生的損失,兩者可以並行。 易混淆的權利類型: 救濟權:權利已受侵害後,向國家請求救濟,例如訴願、訴訟、國家賠償。 請願權: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自身權益,向機關表達希望;不以權利已受侵害為前提,也沒有強制拘束機關的效果。 社會權:請求國家提供生存照顧,例如工作權、社會保險、社會救助。 平等權:國家不得無正當理由給予差別待遇。 三、行政訴訟的三級二審 我國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三級」指行政法院體系有三個層級;「二審」指同一案件最多只經過兩個審級(一次事實審加一次上訴審),並非每案都走完三級。 層級法院職能 第一級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交通裁決等案件的第一審 第二級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的第一審;也是不服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判時的上訴審 第三級最高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的上訴審(終審) 案件依類型分別走「地方行政訴訟庭 → 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 → 最高行政法院」,各只有兩個審級。行政法院與審理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是不同體系,不可寫成「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四、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平衡(申論架構) 國家安全屬於憲法第23條「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範疇,可以作為限制自由的正當目的,但不是空白授權。作答可依下列順序展開: 提出兩者都是憲法價值:人權保障是立憲主義的核心,國家安全是保障人權的前提,兩者並非互相排斥。 法律保留:限制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構成要件應明確。 比例原則:依序檢驗適合性、必要性、衡量性。 正當程序與權力制衡:重大限制應有司法或立法機關的事前或事後監督。 時間與範圍限制、救濟機制:例外措施應有期限,人民仍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 可用的舉例: 通訊監察:為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可以監聽人民通訊,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須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並有期間限制,以兼顧秘密通訊自由與國家安全。 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同意時即失效,屬於事後的權力制衡。 防疫措施:傳染病大流行時限制集會、入境,應限於防疫所需,並隨疫情調整或解除。 結論:平衡的關鍵不是「安全永遠優先」或「自由絕不可限制」,而是國家須在有法律依據、目的正當、手段必要、利益大於損害、程序受監督、保留救濟的條件下,才能限制自由。 常考陷阱 「施政作為都必須依法行政」:這是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的描述,不是比例原則。依法限制仍可能因過度而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立法、司法必須依比例運作」:這是望文生義。比例原則談的是手段與目的的比例,不是三權之間的比例分配。 「透過贊成與反對人數的多寡決定權力大小」:這是多數決的概念,與比例原則無關。 行政訴訟寫成「三級三審」:雖有三級法院,但同一案件最多兩審。「二級二審」是行政法院舊制,現行已改為三級二審。 把請求國家賠償歸為請願權:請願權不以權利受侵害為前提,也沒有拘束力;權利受侵害後請求賠償屬於救濟權。也不屬於社會權或平等權。 把訴願當成司法救濟:訴願由行政機關審理,屬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才由法院審理。訴願可審查違法與不當,行政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 申論只談抽象價值:只寫「自由與安全都很重要」會失分,必須寫出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三子原則、權力監督、救濟,並舉實例。 記憶口訣 比例原則:「手段要有用,傷害要最小,得大於失。」 權利救濟:「訴願找機關,訴訟找法院,賠償填損害;受害後才求救,叫救濟權。」 行政訴訟:「法院分三級,一案只兩審。」 自由與安全:「有法、有用、最小、均衡、有監督、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