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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案審議與言論免責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1
立法院組織、法案審議與言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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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法案流程順序:提案 → 一讀會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會 → 三讀會 → 送總統公布。委員會審查在一讀之後、二讀之前;黨團協商不是每個法案都要經過的程序。 提案權歸屬:立法委員、黨團,以及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均可提出法律案;總統與人民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立法院組織:我國國會為一院制;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設8個常設委員會,每會置召集委員2人;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屬特種委員會;黨團門檻為當選3席。 黨團協商:院長或各黨團得向院長請求協商;協商過程要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逾1個月無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 言論免責與覆議、復議:言論免責的依據是憲法第73條。覆議是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議決;復議是立法院內部對自己已作成的決議重新討論。 核心觀念 一、國會體制與法律案提案權 我國立法院是一院制國會,不另設第二院。「首長制、委員制」是用來分類行政機關組織的概念,不是國會院制的分類。 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主體如下: 立法委員:委員可以提案,但須達一定人數連署。執政黨或在野黨的委員都有提案權,執政黨委員也不限於只能支持行政部門的提案。 黨團:立法院各黨團得以黨團名義提案。 五院中的四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可就其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監察院的提案權是由大法官解釋所肯認。 無提案權者:總統有公布法律的權限,也是覆議程序中的核可者,但沒有法律案提案權。人民也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法律案不因由行政部門提出就享有優先審查的地位。行政院院長也沒有「必須親自到立法院報告立法緣由」的法定程序;政府提案在委員會審查時,通常由相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二、立法院內部組織 組織或職務重點是否由立法委員擔任或組成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院長綜理院務、主持院會。是 常設委員會(8個)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是 召集委員每個常設委員會置2人,由委員互選,輪流擔任會議主席。是 特種委員會包括程序委員會(主要職權為編擬、安排院會議程)、紀律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不是常設委員會。是 黨團政黨在國會中的代理人,負責整合黨籍委員的立場,並參與黨團協商。是 秘書長立法院的幕僚長,處理行政事務,由院長遴選後提請任命。否,不由立法委員兼任 三、黨團的成立門檻 依立法院組織法,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的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重點整理如下: 每一政黨只能組成一個黨團。 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 不能組成黨團的政黨或無黨籍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3席」是門檻,「5個」是最多可組成的黨團數,兩個數字不要混淆。 四、黨團協商制度 發動:為使議案順利進行,院長或各黨團得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協商由院長(或副院長)主持,各黨團推派代表參加。 透明化:協商過程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連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因此,「協商不公開,只刊登結論」的說法是錯的。 期限:協商逾1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者,交由院會定期處理。 性質:協商是促成共識的機制,不是法案審查的必經程序。協商結論仍須交由院會處理,才能完成立法。 五、三讀程序 一讀會: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之後依決議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經決議逕付二讀,也可能經決議不予審議。 委員會審查:由相關常設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說明。委員會審查不是二讀會。 二讀會:在院會討論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或原案,進行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並可修正、重付審查或撤銷。黨團協商常在此階段前後進行。 三讀會:除非發現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牴觸,否則只能作文字修正。三讀通過後,咨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憲法第72條)。 法律案必須經過三讀,才算完成立法。 六、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 依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項保障直接來自憲法規定,目的是確保議員能自由行使職權。它不是由大法官判例、選民要求或立法院自律所創設。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保障範圍包括: 在院會或委員會中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與上述行為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 蓄意的肢體動作等顯然與職權無關的行為,不在保障之內。院外的言論,也不受此保障。 七、覆議與復議 項目覆議復議 性質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制衡機制立法院內部的議事程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立法院議事規則 發動者行政院,須經總統核可立法委員(須為原案議決時的出席委員,且未曾反對原決議) 發生時機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覆議委員認為已作成的決議有問題,且具有與原決議不同的理由時提出;須有一定人數連署或附議,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 處理方式立法院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決議。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者,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院會對復議動議進行討論與表決;復議通過,原決議即須重新審議。已經復議表決的案件,不得再提出復議 判斷關鍵:覆議是「行政院把案子退回立法院」;復議是「立法院重新檢討自己的決議」。 八、黨團協商與滾木立法、肉桶立法 名詞定義: 滾木立法(log-rolling):議員之間互相支持對方的法案,以換取對方支持自己的法案,也就是「選票交換」。 肉桶立法(pork barrel):把集中於特定選區或團體的利益,例如地方建設與補助,包裝進法案或預算中,成本則由全體納稅人分攤。 可能加劇的理由: 協商由少數黨團代表決定,容易形成「你讓我一條,我讓你一條」的整包交易。 協商結論可能架空委員會的專業審查與院會的公開辯論。 小黨可藉協商取得與席次不相稱的影響力,換取特定利益。 協商常在會期末集中處理大量法案,不易被逐條監督。 制約因素: 協商過程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資訊較為透明。 逾1個月無共識者交由院會定期處理,避免協商無限期拖延。 協商結論仍須經院會處理與表決。 媒體、選民與政黨之間互相監督。 作答方向:協商在制度上確實提供了利益交換的空間,但是否加劇滾木或肉桶立法,取決於透明度與問責機制是否落實。答題時應同時陳述「可能性」與「制約」兩面,再提出自己的評價。 常考陷阱 「黨團需5席」:錯。門檻是當選3席,「5」是指席次較多的5個政黨。 「黨團協商不公開,只把結論刊登公報」:錯。協商要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與結論一起刊登公報。 「協商逾1個月無共識,交院會定期處理」:正確,不要誤判成錯誤選項。 「黨團協商是必經程序」:錯。協商不是每個法案都要經過。 「紀律委員會屬常設委員會」:錯。它屬於特種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共8個。 召集委員人數:正確的是每會2人、輪流擔任主席。出現「1人」或「3名召委」都是錯誤選項。 「秘書長由立法委員兼任」:錯。院長、黨團、紀律委員會都由立法委員擔任或組成,秘書長是例外。 「委員會審查又稱二讀會」或「委員會審查在一讀之前」:都錯。正確順序是一讀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 → 三讀。 「總統可提法律案」「人民可直接提案」:都錯。黨團、司法院、考試院則有提案權。 「行政部門提案優先審查」「行政院院長須到院報告立法緣由」:都不是法定程序。 「言論免責源自大法官判例或立法院自律」:錯。依據是憲法第73條,大法官解釋只是闡明其保障範圍。 覆議與復議混淆:覆議是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發動,不是由總統自行發動;復議是立法院的內部程序,不是把法案退回行政院。 記憶口訣 一院八常二召委,程序紀律屬特種; 黨團三席前五黨,協商錄影刊公報,一月不成院會辦; 一讀交審再二三,總統人民不提案; 覆議行政十日送,立院十五過半維持;復議立院自己翻; 院內言論表決免,憲法七三是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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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有關我國立法院的黨團協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求議案能順利進行,立法院院長或各黨團得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2. 20 關於我國立法院內部組織與職位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目前立法院設有 8 個常設委員會 (B)立法院中當選席次達 5 席...
  3. 11 黨團和委員會是我國立法院中的兩個重要組織。關於黨團或委員會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黨團是政黨在國會中的代理人 (B)紀...
  4. 15 我國立法院中有許多次級組織或職務,其成員為立法委員或是由委員兼任,下列何者除外? (A)立法院秘書長 (B)黨團 (C)紀律委員...
  5. 18 立法院有黨團協商制度,目前政黨至少須有立法委員幾人方可成立立法院黨團? (A) 3 人 (B) 5 人 (C) 6 人 (D) 8 人
  6. 11 目前台灣的國會是屬於那種制度? (A)一院制 (B)兩院制 (C)首長制 (D)委員制
  7. 18 有關我國立法院內的立法審查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只有在野黨委員有提案權,執政黨委員須支持行政部門提案 (B)委員會...
  8. 16 根據我國的立法程序,下列何者無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A)立法院各黨團 (B)總統 (C)司法院 (D)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