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總統制國會具有立法、預算審查、調查與彈劾等職能,可以監督行政部門,但沒有內閣制的倒閣權與質詢制度。 美國國會採兩院制:眾議院議長由院會選出,通常是多數黨的領袖;參議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 國會可透過徵稅與撥款、宣戰、人事同意及推翻總統否決等權力,制衡總統;赦免權則屬於總統。 《戰爭權力法》是限制美國總統對外用兵的重要法律。 美國總統彈劾採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判。被彈劾不等於被免職;本單元所列美國總統均未經參議院定罪免職。 核心觀念 一、總統制:國會可以監督,但不能倒閣 總統制以權力分立與制衡為基本原則。總統與國會各有民主正當性及固定任期,總統的在職不以國會持續信任為條件。因此,國會不能因政策不合,就以不信任投票使總統或內閣下台;美國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國會不能決定政府去留」是指不能透過一般政治信任關係決定行政部門是否繼續執政,並非總統違法失職時完全不能追究責任。符合彈劾事由時,仍可啟動彈劾程序。 立法權:審議與制定法律。美國法案由國會議員正式提出,總統可提出政策及立法建議,促請議員提案。 預算與財政權:審查行政部門的預算需求,透過法律授權徵稅與撥款。因此,「授權徵稅與撥款」屬於立法機關的重要功能。 調查與監督權:透過委員會調查、聽證、要求資料及依法傳喚證人,監督行政部門。 彈劾權:由國會啟動對總統等公職人員的憲政責任追究,不能與一般政策爭議下的不信任投票混為一談。 美國沒有內閣制式的院會質詢制度,但行政官員仍可能到國會委員會出席聽證並回答問題。故沒有質詢制度,不等於沒有詢問、調查或行政監督。比較英國、法國、德國與美國時,美國是本單元所指沒有質詢制度的國家;法國雖有總統,仍有國會質詢及政府對國會負責的設計。 二、美國國會組織與兩院議長 美國國會由眾議院與參議院組成。眾議院席次依各州人口分配,參議院則各州享有相同席次。兩院議長的產生方式與政治角色不同。 比較項目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 產生方式由眾議院院會選出,通常由多數黨推出的領袖擔任由副總統依憲法兼任 政黨角色具有鮮明黨派性,是多數黨的重要領導人物兼具副總統與參議院議長的憲法身分 表決具有眾議員身分,可以參與表決參議院表決可否同數時,才可投票 辨識重點不是總統任命,也不要求退出政黨活動或採取英國式政治中立不是由參議員互選,也不是由多數黨領袖當然兼任 考試所稱眾議院議長「由多數黨領袖出任」,應理解為多數黨推舉的領導人物,經院會選舉成為議長;不是把院內另設的「多數黨領袖」職位直接改稱議長。 參議院另有由參議員選出的臨時議長,與副總統兼任的參議院議長不同;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則負責重要議事與政黨協調。三者不可混淆。 三、國會制衡權與總統權力的區分 事項權力歸屬與制衡關係 徵稅與撥款國會依法授權,行政部門不能自行取代國會取得撥款權 宣戰與軍事指揮國會有宣戰權;總統擔任三軍統帥 重要人事任命總統提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重要官員,由參議院行使同意權 法案否決與覆議總統可否決法案;國會兩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可推翻總統否決 赦免屬於總統權力,適用於聯邦犯罪,不能用來免除彈劾責任 提請公民複決美國聯邦層級未設此制度,總統沒有提請公民複決權 本單元所稱國會的「覆議權」,是指國會重新通過法案、推翻總統否決的權力。判斷時要看權力作用方向:總統否決國會法案,國會則以特別多數克服否決。 四、《戰爭權力法》與用兵限制 總統雖是三軍統帥,對外用兵仍受到國會制衡。《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要求總統在法定情形下,就派兵投入敵對行動向國會報告;若未取得宣戰或法律授權,也未符合其他法定例外,軍事行動受到期限限制。 作答重點是「限制總統對外用兵」對應《戰爭權力法》。此外,國會也能透過軍事授權及撥款,影響軍事行動。 五、彈劾程序與去職案例 美國總統的彈劾事由包括叛國、賄賂或其他重大違法失職。彈劾是憲政責任追究,不等同一般刑事審判,也不是單純因政策不受歡迎而倒閣。 眾議院提出彈劾:以過半數通過彈劾案。 參議院審判:須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定罪;審判在任總統時,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 定罪效果:免職,並可另作不得擔任相關公職的決定。 人物彈劾與去職結果 美國安德魯・詹森(強森)眾議院通過彈劾,參議院未達定罪門檻,未被免職 美國尼克森在眾議院院會通過彈劾前自行辭職,未經參議院定罪 美國柯林頓眾議院通過彈劾,參議院判無罪,未被免職 美國川普兩度遭眾議院彈劾,參議院均未定罪 韓國盧武鉉國會通過彈劾,憲法法院駁回,恢復行使職權 韓國朴槿惠國會通過彈劾,憲法法院裁判成立,任內遭免職 美國歷來尚無總統經參議院彈劾審判定罪。韓國則由國會提出彈劾、憲法法院裁判,不能將美國的「參議院審判」套用到韓國;也不能因韓國由法院裁判,就把國會的彈劾權誤認為司法機關的權力。 常考陷阱 「監督行政」不等於「決定政府去留」:總統制國會可以審預算、調查及立法,但不能以不信任投票倒閣。 「沒有質詢」不等於「官員不用回答問題」:委員會聽證與調查仍是重要監督工具。 「被彈劾」不等於「被免職」:美國須再經參議院定罪;尼克森則是自行辭職。 「參議員互選議長」容易混淆:互選產生的是臨時議長,參議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 「眾議院議長退出政黨、保持中立」是錯誤套用:美國眾議院議長具有黨派領導角色。 「赦免權是國會制衡權」錯誤:赦免屬總統;宣戰、人事同意及推翻否決才是國會制衡工具。 「提名大法官」與「同意任命」須分開:前者屬總統,後者屬參議院。 「美國以罷免或不信任投票迫使總統下台」錯誤:本單元應掌握的憲政程序是彈劾。 記憶口訣 「立預查彈,不倒不詢」:能立法、審預算、調查、彈劾;不能倒閣,沒有內閣制式質詢。 「眾院黨領袖,參院副總統」:記住兩院議長的不同來源。 「眾提參審,三分二定罪」:彈劾通過後,仍須完成審判才能免職。 「總統赦否提,國會錢兵審」:總統赦免、否決、提名;國會掌財政、宣戰及審查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