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三種體制的根本差異:總統制強調行政與立法分立;內閣制強調行政與立法融合;半總統制兼具總統直接民選與內閣對國會負責兩項特徵。 國會在各體制都負責立法、審查預算與監督行政,但不信任投票只存在於內閣制與半總統制;總統制國會靠人事同意、預算審查、調查聽證與彈劾來制衡總統。 總統制容易陷入政治僵局,且總統不能解散國會、國會也不能倒閣。憲法上能迫使雙方重新協商的工具是總統否決權。 共治、少數政府、分立政府、聯合內閣都是行政與立法互動的結果,要能依體制正確判斷。「共治」專指半總統制的現象。 解散國會分為主動解散與被動解散兩種: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中華民國總統只能被動解散;美國、智利總統則沒有解散國會權。 核心觀念 一、總統制:行政與立法分立,相互制衡 總統與國會議員各自由選舉產生,各有民主正當性,任期也都固定。總統不因國會的不信任而下台,也不能解散國會。美國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人員分離:美國行政官員不得同時擔任國會議員,這一點和內閣制閣員多由議員兼任不同。 無質詢、無倒閣:總統及閣員不必到國會接受質詢,國會也不能提出不信任案。不過,國會的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會,傳喚行政官員到場作證。 國會的制衡手段:包括人事同意權、預算審查權、調查權(含聽證)及彈劾權。彈劾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審判。 條約:須經參議院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眾議院不參與。 否決與覆議: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國會兩院若各以三分之二多數再通過,就能推翻否決,法案仍然成為法律,國會並不是只能接受否決的結果。 總統制的主要缺點是雙方都有固定任期與獨立民意,意見衝突時沒有倒閣或解散改選的出口,容易陷入政治僵局。處理僵局的典型工具是總統否決權:總統藉否決退回法案,迫使國會讓步或重新協商。彈劾是追究違法失職的程序,調查權用來取得資訊,兩者都不是用來解決政策僵局的機制。總統制本來就沒有解散國會權,所以這個選項也不成立。 二、內閣制:行政與立法融合,國會決定政府存續 內閣由國會多數支持產生,閣員通常兼任議員,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提出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下台;內閣則可以提請元首解散國會,訴諸選民重新改選。 聯合內閣:沒有單一政黨過半時,由數個政黨協議共同組閣。 少數政府:即使執政黨在國會沒有過半,只要國會沒有通過不信任案,或有其他政黨在個別議案上支持,內閣仍然可以組成並施政。所以內閣制並不要求政府一定擁有國會多數。 解散的形式與實質:英國、日本、比利時的國會在形式上由君主(天皇)解散,但實際上是首相或內閣決定。因此考題中「日本首相、比利時首相」都屬於擁有解散國會權者。 德國:聯邦總統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解散聯邦議院,例如聯邦議院無法以過半數選出總理,或總理提出的信任案未獲通過。這屬於嚴格條件下的解散。聯邦參議院議長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三、半總統制:雙重民主正當性 半總統制的總統由人民直選,有固定任期,並擁有相當的實權;同時有總理及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對其提出不信任案。法國第五共和、中華民國現制都常被歸類為半總統制。 依總統權力的大小,半總統制可再分為兩類: 總理總統制:內閣只對國會負責,總統權力較小。 總統議會制:內閣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總統可以撤換總理,權力較大。 概念形成條件適用體制 共治總統與國會多數分屬不同陣營,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陣營的人擔任總理半總統制(例如法國) 分立政府總統所屬政黨未掌握國會多數總統制、半總統制 少數政府內閣所屬政黨未過半,但仍然執政內閣制、半總統制 聯合內閣多個政黨共同組閣內閣制、半總統制 總統制下,總統所屬政黨在國會沒有多數時,稱為分立政府,不叫共治,因為總統制沒有對國會負責的總理可以由反對陣營出任。半總統制同時有總統與總理兩個行政首長,所以共治、少數政府、分立政府都可能出現。 四、哪些現象由行政立法互動產生 不信任投票、少數政府、聯合內閣、共治、分立政府,都是行政與立法關係的產物。肉桶立法(pork barrel)則是議員為了選區利益,在法案或預算中爭取地方建設經費的分配政治,屬於議員與選區的關係,不是行政與立法互動所產生的現象。 五、國會解散權:主動解散與被動解散 主動解散:總統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可以依自己的判斷解散國會。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在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可以解散國民議會,不需要總理副署。解散後一年內不得再次解散。 被動解散:國會必須先對政府採取行動,總統才能解散國會。中華民國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可以在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新選出的立法委員任期重新起算。換言之,立法院不提出不信任案,總統就無從解散,所以屬於典型的被動解散。 國家體制解散國會權 美國總統制總統無解散權 智利總統制總統無解散權 法國第五共和半總統制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 中華民國半總統制總統只能被動解散立法院 英國、日本、比利時內閣制由首相(內閣)決定,君主形式上宣告 德國內閣制聯邦總統只能在法定條件下解散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共同特徵有三項:總統由普選產生、總統有固定任期、具有雙元民意的憲法精神。「總統均可依法律主動或被動解散國會」不是共同特徵,因為總統制的總統根本沒有解散權。 六、申論:三種體制中國會角色的異同 相同點:國會在三種體制中都是民意代表機關,負責制定法律、審查預算、監督行政,並提供政治溝通與正當性的來源。 總統制:國會與行政部門分立,雙方都有固定任期。國會不能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國會的角色是「制衡者」,透過立法、預算、人事同意、調查聽證與彈劾牽制總統,總統則以否決權反制。優點是權力分立、防止專斷;缺點是容易形成分立政府與政治僵局。 內閣制:國會是「政府的來源」,內閣由國會多數產生,並依賴國會信任才能存續。國會可以用不信任投票迫使內閣下台,內閣也可以解散國會訴諸民意。行政與立法融合,執政黨通常能主導立法;實際上的監督主要落在反對黨身上,例如質詢與影子內閣。 半總統制:國會面對兩個行政首長。國會可以透過不信任案影響總理及內閣的去留,但無法撼動民選的總統。總統則可能擁有主動(如法國)或被動(如我國)的解散權。國會多數的歸屬決定運作型態:國會多數與總統同一陣營時,總統主導施政;不同陣營時,可能出現共治或少數政府。國會因此兼具「制衡總統」與「決定內閣存續」雙重角色。 常考陷阱 「總統制下總統政黨沒有國會多數就會出現共治」是錯的。總統制下這種情形稱為分立政府;共治是半總統制的概念。 「議會內閣制一定要有國會多數才能組閣」是錯的。內閣制可以出現少數政府。 「美國總統須到國會接受質詢」是錯的。總統制沒有質詢制度。國會委員會傳喚官員出席聽證會則是正確的。 把不信任案列為總統制的監督手段是錯的。人事同意、預算審查、彈劾才是總統制國會的監督工具。 總統制的僵局解方要選「總統否決權」。「總統解散國會權」不存在於總統制;彈劾權與調查權都不是解決僵局的工具。 美國的陷阱選項:行政官員不得兼任議員;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否決;條約由參議院同意,不是眾議院。總統與國會議員任期皆固定,這一句是正確的。 無解散權的國家:美國、智利的總統都沒有解散權。日本首相、比利時首相、法國總統都有解散權。 主動與被動要分清楚:能主動解散的是法國總統;須遵守被動解散規範的是中華民國總統。德國總統只能在法定條件下解散,不屬於主動解散。 總統制與半總統制共同特徵題:選「均可解散國會」的選項是錯的;普選、固定任期、雙元民意則都是共同特徵。 「肉桶立法」不是行政立法互動的產物。不信任投票、少數政府、聯合內閣才是。 記憶口訣 總統分立靠否決,內閣融合靠信任,半總統雙首長看國會多數;總統制叫分立、半總統叫共治;法國主動、台灣被動、美智不能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