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選區劃分的原則:人口(選民數)相等、地理相連、緊湊性、共同利益、儘量維持行政區完整性,以及區域保障;「反映政黨勢力分布」不是劃分原則。 辨識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割裂選區):刻意以有利特定政黨或利益團體的方式劃分選區,常使選區形狀彎彎曲曲且不公平;並能與滾肉桶、搭便車、橡皮圖章區分。 理解我國婦女參政保障法制:憲法第134條、憲法增修條文對不分區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規定、選罷法第68條婦女票單獨計算,以及我國已制定CEDAW施行法。 熟記婦女投票權取得時序:紐西蘭最早,瑞士最晚。 能以選區劃分原則申論原住民選區重劃:比較地理選區與身分選區的取捨,並指出重劃可能面臨的挑戰。 核心觀念 一、選區劃分的基本原則 選區劃分的目的,是讓每張選票具有大致相等的價值,並使選區與實際社會生活相連結。常見原則如下: 原則意涵判斷重點 人口相等各選區的人口或選舉人數應大致相近,落實「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比較的是人口或選民數,不是土地面積或政黨支持率。 地理相連同一選區應在空間上連續,不宜把互不相連的地區拼成一區。相連是基本要求,但相連不保證人口均衡。 緊湊性選區形狀宜完整集中,避免狹長、破碎或彎曲。形狀異常彎曲,常是操控劃界的警訊。 共同利益選區居民應有相近的生活圈、交通、文化或政策需求。使民意代表能代表一個有共同利益的社群。 行政區完整性儘量不切割既有行政區,便於選民辨識與選務作業。「儘量維持」不等於絕對不得跨區或切割。 區域保障人口較少的地區仍保障最低代表名額。我國立委選舉,每縣市至少一人,例如金門、連江各有一席。 「反映政黨勢力分布」不是選區劃分原則。依政黨支持程度配置選區界線,正是傑利蠑螈的做法。 二、傑利蠑螈(割裂選區) 傑利蠑螈(gerrymandering),又譯割裂選區,指掌握劃界權者以對某個政黨或利益團體有利的方式劃分選區。名稱源於1812年美國麻薩諸塞州州長傑利(Elbridge Gerry)主導劃出的選區,形狀像蠑螈(salamander)。因此學者常以「選區劃分彎彎曲曲,並不公平」描述此現象。 常見手法: 集中(packing):把對手支持者集中在少數選區,讓對手在這些選區大勝,多出的選票形同浪費。 分散(cracking):把對手支持者拆散到多個選區,使其在各區都不足以勝選。 結果是得票率與席次率明顯不相稱。依行政區域、人口數或地理區域劃分選區,都是正常原則,不是傑利蠑螈。 名詞意涵 割裂選區(gerrymandering)操控選區界線,使特定政黨或團體獲利。 滾肉桶(pork-barrel)議員爭取預算、建設回饋自己的選區或支持者。 搭便車(free-riding)不付出成本卻享受集體行動的成果。 橡皮圖章(rubber stamp)議會只照案通過行政部門的提案,缺乏實質監督。 三、地理選區與身分選區 比較項目地理選區身分選區 劃分依據人口、地理範圍、地方共同利益選民身分,例如原住民身分 主要功能產生地方代表,選區責任明確保障人口少或分布分散的群體仍有代表 優點人口與席次關係容易檢驗少數群體不因人口比例低而失去代表 限制分散的少數群體難以在任何選區勝選選區範圍廣、選民分散,與地理相連、緊湊、共同利益原則不易兼顧;票值也可能與一般選區不同 我國立法委員113席,包括區域立委73席,依人口比例在各直轄市、縣市劃定單一選區;原住民立委6席,依憲法增修條文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屬全國性的複數選區身分選區;另有不分區立委34席。 四、婦女參政保障的法律架構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屬憲法層級的保障。 立委不分區: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對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額的保障,不適用於區域立委。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單獨計算是在同一次投票中,只比較婦女候選人之間的得票,不是另發選票。 CEDAW施行法: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無法正式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但已於2011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使公約具國內法效力。所以「我國尚未具有CEDAW施行法」是錯誤敘述。 五、各國婦女取得投票權的時序 國家年份說明 紐西蘭1893年通常被視為全國性婦女投票權最早的國家。 加拿大1918年(聯邦)部分族群與省份較晚才完全平等。 英國1918年部分婦女;1928年與男性同等1918年附有年齡等限制。 美國1920年憲法第19修正案。 法國1944年二戰後取得。 義大利1945年二戰後取得。 瑞士1971年(聯邦);1990年最後一州民主國家中最晚,須注意州層級更晚。 只要選項中出現瑞士,問「最晚取得婦女投票權」的民主國家,答案就是瑞士。 六、原住民選區重劃的申論架構 「北、中、南」或「北、西、東」的構想,是把現行以「山地、平地」法律身分分區,改為依居住地域分區。改後仍是原住民專屬選區,並未取消身分保障。可依選區劃分原則分析: 人口相等:原住民大量遷居北部都會區,各區原住民選舉人數可能相差很大。若每區席次相同,就會造成票值不等,須依人口分配席次或調整區界。 地理相連與緊湊:地域分區比全國性的山地、平地選區更集中,選民較容易認識候選人,競選成本也較低。但區界須依實際人口分布劃定,不能只看方位名稱。 共同利益:地域分區可以反映都市原住民、部落、東部地區等不同的生活需求。但也可能切斷同一族群跨區的連結,使人數較少的族群更難當選。 行政區完整性:跨縣市劃區會增加選務與選區服務的協調成本。 可能的挑戰: 山地、平地各3人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中,重劃須修憲,門檻很高。 山地、平地是長期的身分制度,相關政治生態與既得利益不易改變。 劃界由誰主導,可能被質疑有傑利蠑螈之嫌,所以須有公開透明的程序與客觀標準。 改為地域分區,應保留原住民專屬名額,否則分散的原住民在一般地理選區中難以勝選。 結論可主張:地域化重劃有助代表更貼近選民並反映區域差異,但必須兼顧人口平等、族群代表性與程序公正,並面對修憲的現實門檻。 常考陷阱 把「反映政黨勢力分布」當成劃分原則:這是錯誤選項。依政黨勢力劃界是傑利蠑螈。行政區完整、選民數相等、區域保障都是正確原則。 把正常劃分原則當成傑利蠑螈:「以行政區域為主」、「依人口數多寡」、「依地理區域為主」都是正常原則。傑利蠑螈的關鍵字是「彎彎曲曲、不公平」、「對某政黨或利益團體有利」。 混淆名詞:gerrymandering是割裂選區;pork-barrel是滾肉桶(分配建設預算);free-riding是搭便車;rubber stamp是橡皮圖章。 CEDAW施行法:「我國尚未具有CEDAW施行法」是錯誤敘述,我國已於2011年制定。 婦女保障範圍:不分區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是對各政黨當選名單的保障;區域立委沒有這項比例規定。 第68條「單獨計算」:是在婦女當選人不足時,只比較婦女候選人的得票,不是另外投票。 婦女投票權年份:最早是紐西蘭,最晚是瑞士。不要被英國、法國、義大利的戰後年份誤導,瑞士聯邦層級到1971年才實施。 原住民選區重劃不等於取消保障:重劃改變的是原住民選區的劃分依據,保障名額仍可保留。 記憶口訣 「人等、地連、形緊、利益同;行政完整、區域保障;政黨勢力不能用。」 「傑利蠑螈彎又曲,劃給自家黨得利。」 「紐西蘭最早,瑞士最晚(1971)。」 「憲法134保名額,不分區女性半數起,地方不足單獨計,CEDAW已有施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