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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民主與不自由民主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
選舉民主與不自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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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分清三個層級:選舉民主是「最低限度民主」,核心是真正具競爭性的選舉。實質(自由)民主除了選舉,還要求法治、權利保障、權力分立與多元主義。不自由民主是「有選舉、缺自由」的政體。 選舉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選舉若不自由、不公平,或不能真正決定誰執政,就只是威權政體的合法化工具。 多元政體(polyarchy):Dahl 以「競爭性(公開競爭)」與「包容性(參與)」兩個面向界定,並列出一組制度要件。這是第一、二波民主國家自由民主的基礎。 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Zakaria 的定義是民選產生、卻漠視憲政限制並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政體。它與威權政體同樣缺乏自由與制衡,差別在於權力來源仍是具競爭性的選舉。 核心觀念 一、選舉民主與實質民主(Diamond and Plattner) 選舉民主政體(electoral democracy)沿襲 Schumpeter 的程序性、最低限度民主觀。在 Schumpeter 的定義裡,民主是一種制度安排,個人透過「爭取人民選票的競爭」取得決策權力。據此,選舉民主只要求立法與行政首長經由定期、普選、多黨且真正具競爭性的選舉產生。它的判準是「真正的競爭性」,也就是選舉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反對者確實有機會勝選。 實質民主政體(substantial/liberal democracy)則在選舉之外,進一步要求: 公民自由與政治自由(言論、結社、集會、新聞)受到保障; 法治、司法獨立,少數權利受到保護; 權力分立、水平問責,軍隊等勢力不能凌駕民選政府; 多元主義滋長,公民社會活躍,並有有助反對黨興起的公民文化; 權力輪替實際可行並曾經發生,政權能和平轉移。 換言之,「多元主義滋長」「權力輪替」「有助反對黨興起的公民文化」屬於實質民主的特性。選舉民主的界定只需「真正的競爭性」。 二、民主國家為何要有選舉;為何「有選舉不一定是民主」 選舉的功能包括: 授權與正當性:統治權來自被治者同意。 問責:選民能懲罰失職的執政者,使其下台。 代表與政策表達:各種利益與意見得以進入決策。 甄補菁英、促進競爭:候選人必須提出政見來爭取支持。 和平轉移政權:把權力鬥爭制度化,降低政變、革命的誘因。 民主國家一定有選舉,但有選舉不一定是民主國家,原因在於選舉可能被操控: 反對黨被禁止或受打壓,候選人資格被排除; 媒體與國家資源由執政者壟斷,競爭不公平; 投票不自由、不秘密,或計票舞弊; 當選者其實沒有實權(例如由軍方或宗教領袖掌權); 即使選舉公平,當選後卻破壞法治與人權。 前四種情形屬於「選舉式威權」,第五種就是「不自由民主」。威權政體也辦選舉,目的是取得表面正當性、分配恩庇、測試忠誠,但選舉結果不會造成政權更替。 三、多元政體與自由民主(第一、二波民主化) Dahl 以「多元政體」指稱現實中最接近民主理想的政體,包含兩個面向: 競爭性(公開爭論):反對者可以合法組織、批評政府、參與競選。 包容性(參與):絕大多數成年公民都享有投票與參政權。 多元政體的制度要件包括: 民選官員控制政府決策; 自由、公平且定期的選舉; 普遍的投票權; 普遍的參選權; 表達自由; 多元且不受政府壟斷的資訊來源; 結社自主,可以組織政黨與利益團體。 自由民主是「民主(人民主權、選舉)」與「憲政自由主義(法治、分權、保障個人權利)」的結合。在西方,這兩者原本是兩條傳統,憲政自由主義通常先建立,選舉民主後來才擴展。 四、不自由民主的定義與特徵(第三波民主化) Zakaria(1997)指出,第三波民主化後出現許多經由民主選舉產生(常靠連任或公投強化正當性)、卻經常漠視憲政對權力的限制、剝奪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政權,稱為不自由民主。這類國家先引進選舉,卻缺乏憲政自由主義的基礎,使民主與自由脫鉤。 民主政治中,下列特性遭到破壞時,就會成為不自由民主: 法治與憲政限制:領導人以多數民意為名修憲、延長任期,或以命令繞過國會。 權力分立與制衡:行政權獨大,司法被撤換或收編,國會淪為橡皮圖章。 基本權利:言論、新聞、集會、結社自由受限,少數族群與宗教的權利遭受侵害。 公平競爭環境:媒體被掌控,國家資源向執政黨傾斜,反對黨雖然存在,處境卻不平等。 公民社會與問責:非政府組織、獨立媒體受壓迫,貪腐與濫權難以追究。 常見案例包括:俄羅斯葉爾欽、普丁初期;祕魯藤森(解散國會);委內瑞拉查維茲;土耳其艾爾段;匈牙利奧班(2014 年自稱要建立「不自由國家」)。案例歸類會隨時期與判準改變,例如俄羅斯近年多被歸為選舉式威權。 五、不自由民主與威權政體的異同 Linz 對威權政體的界定是:有限多元、缺乏精緻的意識形態、不進行高度動員,領導者在界線模糊但可預期的範圍內行使權力。 面向不自由民主威權政體 相近處行政權集中,制衡薄弱,公民自由受限,司法與媒體不獨立,反對者可能遭打壓同左,且程度通常更嚴重 權力來源具競爭性、相對真實的選舉,領導人常享有高民意支持世襲、政變、一黨指定,或受操控的選舉 選舉性質仍有實質競爭,理論上可以政黨輪替結果可預期,不會造成政權更替 正當性基礎人民授權、多數意志傳統、意識形態、績效或強制力 政體光譜位置自由民主與選舉式威權之間(屬於選舉民主)選舉式威權、霸權式威權、封閉威權 常考陷阱 把「權力輪替」「多元主義」「公民文化」當成選舉民主的特性:這些屬於實質民主。選舉民主的特性是「真正的競爭性」。 選舉民主等於自由民主:錯。選舉民主只符合程序上的最低標準,不保證法治與人權。 不自由民主沒有選舉,或選舉都是假的:錯。它的選舉通常具有競爭性,問題出在當選後濫權、破壞自由。 不自由民主就是威權政體:過度簡化。兩者都缺乏自由與制衡,但權力來源不同:前者經由競爭性選舉產生,後者不必承擔真正的選舉風險。 多數民意可以正當化限制少數權利:錯。自由民主要求多數決受到憲政與人權的限制,這正是不自由民主所欠缺的。 同一政黨長期執政就不是民主:不一定。關鍵在於選舉是否具有真正的競爭與敗選下台的可能。 記憶口訣 「選舉民主看競爭,實質民主加輪替、多元、公民文化。」 「不自由民主:票是真的,權不受限,自由被拿掉。」(有民主、缺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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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相對於 Diamond and Plattner(1996)所稱「實質民主政體」(substantial democracy)而言,所謂的「選舉民主政體」(electo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