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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教育權限與審議機制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題數:5
中央地方教育權限與審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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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教育基本法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的分配原則:中央列舉、地方概括,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區分中央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與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發展的角色。 記住教育審議委員會的法源是教育基本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辦理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知道霸凌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訂定。 掌握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相關業務。 核心觀念 一、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中央列舉、地方概括 教育基本法第9條列舉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列舉以外的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地方政府權限。因此,不能因為教育具有全國重要性,就認為所有教育事務都由中央直接執行。 中央教育權限包括下列重要事項: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涉及整體教育制度的規劃。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重點在於地方辦理教育事務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進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以及依法辦理教育獎勵、扶助與促進發展事項。 最重要的辨別是「全國性事務的執行」與「地方教育發展的協調或協助」。中央具有協調地方教育發展的權限,不代表「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可以整體列為中央的法定權限。 比較項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權限分配方式法律列舉中央教育權限列舉以外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地方 教育事務執行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依權限辦理地方性教育事務 地方教育發展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發展規劃及辦理所主管的地方教育事務 監督關鍵字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依法辦理所主管事項 適法監督著重合法性,不能直接解讀為中央可以任意取代地方決策,或全面接管地方教育事務。作答時應看清楚選項的動詞與事務範圍。 二、教育審議委員會:地方設置,法源為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應設」表示這是法律要求設置的機制,不是地方政府可以完全自由決定是否設置。其討論範圍是該地方政府所主管的教育事務,並非僅處理某一所學校的內部事項。 辨識項目應掌握內容 法源依據教育基本法 設置主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運作要求定期召開會議 主要功能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四項功能可分別理解為:審議教育事項、提供專業意見、協調相關事務,以及評鑑教育辦理情形。它是地方教育治理的審議與參與機制,不宜把它理解為直接執行所有教育行政工作的機關。 判斷法源時,應找出直接規定設置該委員會的法律。不能只因設置者是地方政府就選地方制度法,也不能因涉及中小學就選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也不是此一設置規定的法源。 三、霸凌防制準則:由教育部訂定 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要求國家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侵害。學生保護同時涵蓋身體與心理,不能只注意外在傷勢。 關於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育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須分清楚「訂定準則」與「依準則辦理事件」。地方教育局(處)與學校可能依權責參與防制及事件處理,但這不代表其具有題述全國性準則的訂定權。霸凌事件即使涉及刑事或治安問題,也不能因此把教育基本法所定的準則訂定機關改認為法務部或內政部。 四、教育部業務分工:教師進修找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相關業務,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掌理。題目使用「幼稚園」的舊稱時,仍應掌握其所指的教師進修業務。 教育部的業務分工,除了依教育階段,也會依業務性質劃分。因此,看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能立刻選擇與中等或國民教育名稱相近的單位;本考點的核心是教師進修與專業發展。 單位業務辨識重點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發展與相關進修、藝術教育 高等教育司高等教育相關業務,不能因教師需要進修就一律歸此單位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相關業務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及學前教育相關業務;仍須依具體職掌區分 常考陷阱 把「全國性」換成「地方性」:中央列舉權限是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不能直接列為中央權限。 看到「地方」就排除中央權限:中央仍有對地方教育事務的適法監督,以及協調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的權限。 將剩餘權歸中央:列舉以外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地方政府。 將教審會法源誤認為地方制度法或國民教育法: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的直接法源是教育基本法。 把「應設」看成「得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設置義務;四項功能為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混淆霸凌事件處理與準則訂定:問準則由誰訂定,應答教育部;不能以地方或學校參與處理事件,推論準則由其訂定。 只依學校階段選業務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應掌握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避免被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等名稱誤導。 記憶口訣 「中央列、地方概;全國執、地方協。」中央權限採列舉,其他事項原則歸地方;中央執行全國性事務,協調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 「地方教審,基本為源;審諮協評。」地方政府設教育審議委員會,法源是教育基本法,功能為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霸凌準則教育部,教師進修師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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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下列何者錯誤? (A)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B)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C)協...
  2. 19. 教育基本法規定,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3. 35.某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 事宜,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A)教育基本...
  4. 34.健康市政府欲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以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等事宜。請你想一想,下列何者是其法源依據...
  5. 3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業務,由教育部哪一單位負責掌理? (A)高等教育司 (B)中等教育司 (C)技職教育司 (D)國民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