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教師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程序須掌握雙三分之二門檻,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辨識資遣的法定事由:現職工作不適任、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區分是否受理、審議通過、主管機關核准等程序階段,並依具體事由判斷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 核心觀念 一、受理通知:20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掌握這項程序時,要把案件來源、期限、通知方式、通知對象與通知內容連在一起記憶。 程序要素應掌握的內容 案件來源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相關情事 通知期限20日內 通知方式書面 通知對象檢舉人 通知內容是否受理 受理是程序上的決定,不等於違規事實已經成立。「是否受理」處理的是案件是否進入後續程序;「查證屬實」則涉及事實認定;「解聘」又是後續的人事處置。因此,20日是通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不能解讀為必須在20日內完成調查、作成解聘決定或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二、校園毒品事件證據遭偽造、變造或湮滅的解聘程序 《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事由中,對於「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的情形,應掌握下列要件: 行為:偽造、變造或湮滅證據,三者是並列的行為態樣。 證據所涉及的事件:他人所犯的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不以教師本人直接實施該毒品事件為必要。 事實認定:須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能把「遭到檢舉」直接當成「違規成立」。 此類解聘案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程序為: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程序門檻或要求計算基礎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教評會委員 審議通過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 後續核准報主管機關核准教評會通過後仍須辦理 兩個比例相同,分母不同。例如教評會委員有15人,至少須有10人出席;若實際出席12人,至少須有8人同意,才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門檻。計算通過人數時,應以實際出席人數為基礎。 「雙三分之二」應連結到上述特定事由與程序,不可只看到《教師法》第十四條,就推論所有情形都適用同一套教評會門檻。 三、資遣:先辨識具體事由,再掌握核准程序 依題示《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教師有下列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現職工作不適任。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現職已無工作」的情形,須連同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一起理解,不能只看到原有工作消失,就省略調任條件。健康因素則要完整掌握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不能把一般身體不適直接等同資遣事由。 「不適任」在不同規範脈絡中可能涉及不同處理方式。作答時應閱讀完整敘述:當事由是上述現職工作、工作調任或健康條件,且程序為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應判斷為資遣,不能只憑「不適任」三字就選解聘或不續聘。 四、解聘、不續聘、停聘與資遣的區辨 處置基本意義本單元辨識重點 解聘終止聘任關係本單元以校園毒品事件證據遭偽造、變造或湮滅,查證屬實的情形為重點 不續聘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重點在聘期屆滿後是否繼續聘任 停聘暫時停止聘任及職務執行具有暫時性,與終止聘任的處置不同 資遣依資遣事由及程序辦理離職現職工作不適任、無工作且無適當工作可調任、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 四種處置應依法定事由、程序與法律效果區分。不能一概認為解聘、不續聘、停聘都是懲罰,也不能把「資遣一定完全沒有過錯」當作萬用判準。 常考陷阱 把20日換成7日、10日或14日:本單元受理通知期限是20日,且須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把受理期限當成結案期限:20日內通知的是「是否受理」,不是調查結果或最終處分。 把通過門檻寫成二分之一:上述校園毒品事件證據案件,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 兩個三分之二都用同一個分母:出席門檻以教評會委員為基礎;通過門檻以出席委員為基礎。 教評會通過就能直接解聘:仍須報主管機關核准,不能省略核准程序。 把檢舉視為查證屬實:疑似違規、受理與查證屬實是不同階段。 看到現職不適任就選解聘:須依完整事由判斷;上述資遣規定所列情形,處置為資遣。 只記「無工作」或「身體衰弱」:前者還要注意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後者還要注意公立醫院證明及不能勝任工作。 記憶口訣 「受理二十,書面通知」:20日內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毒證查實,雙三之二,解聘報准」:上述證據案件查證屬實,出席與通過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現職不適、無職無調、公醫體衰,資遣報准」:以完整事由辨識資遣,並記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