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認得定義: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是《巴黎協定》下,由各締約方依自身情況與能力提出的氣候行動承諾。核心是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相關行動,並須定期提交、更新及報告進展。 記住制度依據:考試問 NDCs 源自哪個協定,或哪個協定要求各國提出 2020 年以後的氣候行動目標,答案是《巴黎協定》。 記牢提交週期:各締約方應每五年提交一次 NDC。後續提出的貢獻應比前一次有所進展,並反映其最高可能企圖心。 分清目標與報告:NDC 提出目標與行動承諾,進展報告說明實際執行情形。兩者不是同一份文件,也不採用相同週期。 理解溫控方向:《巴黎協定》要求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相較工業化前遠低於 2°C,並努力限制在 1.5°C。 核心觀念 一、NDCs:各國自主提出、共同推動氣候行動 國家自主貢獻的關鍵在「自主」。各締約方依國情、發展階段與能力,決定自己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行動安排,再透過《巴黎協定》的共同制度架構提交、更新,並報告執行進展。因此,各國的具體目標與達成方式可以不同,並非由國際組織替所有國家設定相同的減量比例。 作答時可抓住三項辨識線索: 各國自己提出 減量目標與行動計畫 定期報告進展 題幹同時出現這些特徵時,最完整對應的制度名稱就是 NDCs。 NDC 的核心是減緩氣候變遷,也就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增強移除能力。各國也可以在 NDC 中納入調適相關內容。因此,考題把 NDC 描述成「減少排放、適應氣候影響的氣候行動計畫」時,仍應選 NDCs。不過,NDC 不等於單獨的調適政策。 二、制度依據:《巴黎協定》與 2020 年後氣候行動 《巴黎協定》於 2015 年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 21 次締約方大會(COP21)通過。它取代以京都議定書為主的舊架構,成為 2020 年以後全球氣候行動的基礎。《巴黎協定》第 4 條要求各締約方準備、通報並維持接續的 NDC,並採取國內減緩措施,以達成該貢獻的目標。 巴黎會議召開前,各國已依談判決議準備「預期國家自主貢獻」(INDCs),利馬會議的成果也與這個準備過程有關。《巴黎協定》生效後,各國提出的內容轉為正式的 NDC。所以,自主貢獻的概念在巴黎會議前已經出現,但 NDC 制度的正式依據是《巴黎協定》。 容易混淆的氣候協定可這樣區分: 協定/成果時間重點與 NDC 的關係 京都議定書1997 年通過由上而下,為已開發國家訂定具量化的減量義務不是 NDC 的依據 哥本哈根協定2009 年(COP15)各國自願提出 2020 年前的減量承諾,大會僅表示「注意到」,未正式通過不是 NDC 的依據 巴黎協定2015 年(COP21)由下而上,各國自訂貢獻,規範 2020 年後氣候行動NDC 的制度源頭 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 年(COP26)在巴黎架構下呼籲各國強化 2030 年目標等屬後續落實成果,不是 NDC 的起源 三、五年提交一次,並逐步提高企圖心 《巴黎協定》第 4 條第 9 項規定,各締約方應每五年通報一次 NDC。這是本單元最重要的數字。選項出現一年、三年或七年時,應直接選「五年」。 五年一次並不只是重交文件。依第 4 條第 3 項,接續的 NDC 應比現行 NDC 有所進展,並反映最高可能企圖心。同時也要考量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各自能力及不同國情。簡單說,就是各國依能力提出承諾,再持續提高行動力度,這種設計常被稱為「棘輪機制」。 也要分清提交週期與目標年份。每五年提交一次,不代表目標只規劃五年,也不代表各國必須採用相同的減量基準年、比例或政策工具。 四、提出承諾與報告進展,是不同制度功能 NDC 回答的是「國家打算達成什麼氣候目標、採取哪些行動」。透明度架構下的報告則回答「排放狀況如何、目標執行到哪裡」。兩者相互配合,各國承諾才能被追蹤與檢視。 《巴黎協定》第 13 條建立強化透明度架構,內容包括國家溫室氣體清冊,以及追蹤 NDC 執行與達成進展所需的資訊。依相關締約方會議決議,這類透明度報告原則上每兩年提出一次。因此,題幹出現「定期向世界報告進展」時,可用來辨認 NDC 機制。但看到「報告」,不能推論所有報告都和 NDC 一樣每五年提交。 五、相近概念比較 概念核心意義判斷關鍵 國家自主貢獻(NDCs)各國在《巴黎協定》下提出的氣候行動承諾自主提出減量目標與計畫、定期提交並報告進展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調整人類或自然系統,以因應實際或預期的氣候影響著重降低衝擊與脆弱度,例如改善防洪及抗旱能力 碳中和目標在特定範圍內,使二氧化碳排放與移除達到平衡是一種目標狀態,不能代替 NDC 制度名稱 利馬氣候行動呼籲2014 年利馬會議(COP20)的談判成果,涉及預期國家自主貢獻的準備屬單次會議成果名稱,不是各國氣候承諾的通稱 常考陷阱 題幹描述「各國自訂目標與計畫並定期報告」,卻誤選利馬氣候行動呼籲、調適政策或碳中和:利馬呼籲是會議成果,調適是一類行動,碳中和是一種目標狀態。完整描述這個制度的名稱只有 NDCs。 「NDC 由國際統一分配相同減量比例」:錯在忽略自主性。各國依國情與能力提出目標,但仍須遵守協定的提交、更新及透明度要求。 「自主提出,所以可以不提交、不採取行動」:自主不等於沒有義務。《巴黎協定》要求各國準備、通報及維持 NDC,並採取國內減緩措施。 「每一年、三年或七年提交 NDC」:提交週期是五年。不要和每兩年一次的透明度報告或其他政策週期混淆。 「定期報告進展,所以所有報告都是五年一次」:這是把 NDC 通報和執行進展報告混為一談。作答前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機制。 「NDC 起源於京都議定書、哥本哈根協定或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京都議定書是由上而下分配減量義務的舊架構。哥本哈根協定處理的是 2020 年前的自願承諾。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是巴黎架構下的後續成果。要求各國提出 2020 年以後氣候行動目標的是巴黎協定。 題幹寫「全球氣溫升高幅度介於 1.5°C」:這是考題的簡化寫法,作答時照樣選「五年」,不要被溫度敘述干擾。觀念上要知道,正確說法是相較工業化前控制在遠低於 2°C,並努力限制於 1.5°C。 記憶口訣 「巴黎訂架構,各國自主提;五年再提交,承諾要進步。」 看到「自主目標+行動計畫+進展報告」,想到 NDCs。看到「提交週期」,想到五年。看到「協定依據」或「2020 年後氣候行動」,想到巴黎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