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發展順序:京都議定書(1997)→利馬氣候行動呼籲(2014)→巴黎協定(2015)→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並分辨各階段的制度功能。 京都議定書是第一個要求締約方具體減排的國際氣候公約,首度對特定已開發國家訂定具法律拘束力的量化減排承諾。 巴黎協定以國家自定貢獻(NDC)建立全體締約方普遍適用、定期更新的架構;比較京都與巴黎「何者更有約束力」時,考試口徑選巴黎協定。 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首次在官方決議文件中寫入逐步減少燃煤發電與逐步取消低效率化石燃料補貼,須注意適用範圍及用語差異。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法律拘束力、適用對象與減排成果 判斷國際氣候協議的約束力,不能只看名稱。至少須分辨三個面向:文件是否具有條約地位、義務適用於哪些國家,以及哪些行為屬於法律義務。 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是基礎架構,確立穩定溫室氣體濃度的最終目標,但沒有對各國訂定具拘束力的量化減排數字。後續的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都是在此架構下訂定的條約,兩者義務設計不同:京都偏重對少數特定國家的量化減排承諾;巴黎則讓全體締約方都承擔提出及更新NDC、採取國內減緩措施、透明報告等義務。 二、京都議定書: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的公約 京都議定書於1997年通過、2005年生效。其重要突破,是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架構下,首次對特定已開發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建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量化排放限制與減量承諾。 第3條與附件B是理解其減排承諾的重要依據。第一承諾期為2008年至2012年,相關締約方的整體目標,是使所列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水準至少降低5%;各國承諾數字不同,不能寫成「每個國家一律減少5%」。 考試出現「締約國皆同意要求具體減排的第一個公約」「首個強制減排協議」等關鍵語,應選京都議定書。須注意:「締約國皆同意」是指締約方共同通過此協議,不代表所有締約國都承擔量化減排義務。京都議定書並未對開發中國家設定量化減排承諾。 三、利馬氣候行動呼籲:巴黎協定的準備階段 2014年的利馬氣候行動呼籲,是巴黎協定之前的重要談判成果,主要內容是各國提交「預期國家自定貢獻(INDC)」時應附資訊的安排,用來為巴黎協定的談判做準備。 辨識時應抓住「巴黎之前、準備各國貢獻」。它不是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的公約,也不是首次寫入煤電及化石燃料補貼文字的文件。 四、巴黎協定:全體適用的NDC與定期強化機制 巴黎協定於2015年通過、2016年生效。第2條的溫度目標,是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較工業化前水準遠低於2°C,並努力限制於1.5°C。 依第4條第2項,各締約方應準備、通報及維持後續NDC,並採取國內減緩措施,以實現其貢獻目標。後續NDC應較前次有所進展,並反映其最高可能企圖心;依第4條第9項,各締約方應每五年通報一次NDC。 NDC不是國際統一分配給各國的減排配額。各國依自身情況決定貢獻內容,但仍須遵守協定所定的程序與行動義務。巴黎協定另以第13條透明度架構及第14條全球盤點,檢視各國資訊與集體進展。 須注意:有義務提出、維持及更新NDC,不等於NDC中每項減排數字都成為必須達成的國際法律義務。第15條的遵約機制具有促進性、非對抗性及非懲罰性,不能描述成未達標就會受罰。 五、京都與巴黎:何者更有約束力 考題問「就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定而言,何者更有約束力」,答案為巴黎協定。理解關鍵在於約束對象的範圍: 京都議定書的量化減排義務只及於附件B所列的已開發國家及經濟轉型國家,開發中國家不負量化減排義務;美國始終未批准,加拿大後來也退出,實際受拘束的範圍有限。 巴黎協定對全體締約方(包括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都課予提出、通報、更新NDC及透明報告等法律義務,並以五年循環與全球盤點持續要求提高企圖心。 比較面向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 通過/生效1997年/2005年2015年/2016年 減排方式由上而下,對特定國家訂定量化減排承諾由下而上,各國自行提出NDC 義務適用對象僅附件B國家負量化減排義務全體締約方皆須提出並更新NDC 主要法律義務履行量化減排承諾準備、通報、維持NDC,採取國內措施,履行透明度要求 考試定位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的公約兩者相比更有約束力(適用全體締約方) 兩個關鍵字要分開記:問「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京都議定書;問兩者「何者更有約束力」→巴黎協定。兩者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選「兩者皆沒有約束力」。 六、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首次寫入煤炭與化石燃料補貼 2021年第26屆締約方大會(COP26)通過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確寫入煤炭與化石燃料補貼:加速努力逐步減少未採取減排措施的燃煤發電,以及逐步取消低效率的化石燃料補貼。這屬於締約方大會的決議成果,並非另訂一套與京都相同的量化減排條約。 英文用語須精確配對:煤電使用phase down(逐步減少);低效率化石燃料補貼使用phase out(逐步取消)。煤電的限定語是unabated(未採取減排措施),補貼的限定語是inefficient(低效率)。題幹若簡化為「逐步減少對煤炭和化石燃料補助」,看到「煤炭+化石燃料補貼+首次寫入」即選格拉斯哥氣候協議。 常考陷阱 「巴黎協定是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的公約」:錯。巴黎在後,第一個是京都議定書。 「利馬氣候行動呼籲是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的公約」:錯。利馬是2014年為巴黎協定鋪路的談判成果。 「京都較早、較強制,所以比巴黎更有約束力」:考試口徑為巴黎更有約束力,因為巴黎的義務適用於全體締約方。「第一個」與「更有約束力」是兩個不同問法。 「京都與巴黎都沒有約束力」或「兩者約束力一樣」:錯。兩者都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條約,但約束對象與方式不同。 「京都要求所有締約國負擔相同減排比例」:錯。只有附件B國家負量化義務,且各國數字不同。 「NDC完全自願,因此不必提出或更新」:錯。「自定」指內容由各國決定,提出及每五年更新是協定義務。 「巴黎NDC未達標必然受罰」:錯。遵約機制為促進性、非懲罰性。 「首次寫入煤炭及化石燃料補貼的是巴黎協定或京都議定書」:錯。是2021年格拉斯哥氣候協議。 「格拉斯哥要求全面淘汰所有煤炭」:不精確。正式文字針對未採取減排措施的燃煤發電,用語是逐步減少(phase down)。 記憶口訣 「京都首減、利馬鋪路、巴黎全綁、格拉煤補。」京都是第一個要求具體減排;利馬為巴黎準備;巴黎拘束全體締約方,所以兩者相比更有約束力;格拉斯哥首次寫入煤炭與化石燃料補貼。 「煤電 down、補貼 out。」未採取減排措施的燃煤發電是phase down(逐步減少),低效率化石燃料補貼是phase out(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