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時交貨遇到天災 → 免責(第225條) •拖延交貨遇到天災 → 要負責(第231條) 因為債務人已經遲延在先,遲延中風險仍由債務人承擔,除非能證明就算準時交貨一樣會發生損害 ---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第 一 款 給付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第 二 款 遲延 第 231 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