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訴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透過大法官會議作成憲法解釋 (B)法規範違憲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逕行聲請釋憲 (C)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時,得逕行聲請釋憲 (D)司法院大法官以判決宣告牴觸憲法之法律失效 Ans: (A) 錯誤。 隨著《憲法訴訟法》於 2022 年施行,現行制度已改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的「憲法法庭」進行審理,不再以過去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而是透過嚴謹的裁判程序作成「判決」。 (B) 錯誤。 人民若要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即一般所稱的釋憲),必須先經過各級法院的訴訟程序,且窮盡一切救濟手段(意即收到法院的終局裁判確定後)後,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疑慮,才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不能逕行聲請釋憲。 (C) 錯誤。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有牴觸憲法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前提是必須有 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立法委員的連署,並非單一立委可以「逕行」聲請。 (D) 正確。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與《憲法訴訟法》規定,當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法規範牴觸憲法時,大法官會透過憲法判決宣告該法律「自判決宣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或定期使其失效。 @關於我國現行釋憲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釋憲案的提出:公民可透過連署進行提案 (B) 釋憲會議召開:需全體大法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C) 做成解釋:需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同意 (D) 進行方式:主要為合議制,但亦可採審判制進行言詞辯論 (E) 除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ns : (A) 錯誤: 釋憲案(包含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的聲請人為特定機關、立法委員、法院或人民,並非由公民透過「連署」提案。 (B) 錯誤: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C) 錯誤: 憲法法庭做成宣告法規範違憲之判決或解釋,須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依現行《憲法訴訟法》規定,若審理解釋案件門檻已改為現有總額二分之一同意)。 (D) 錯誤: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主要採「審判制」(法院審理模式),已廢除過去的舊制大法官會議合議制。 (E) 正確: 根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25條,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外,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近年來我國聲請釋憲與大法官受理作成之解釋件數明顯增加,顯示我國司法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下列有關釋憲聲請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法官審理案件發現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裁定暫停審理,由案件當事人聲請釋憲 (B) 人民認為各級法院的審判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可立即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C) 民間社團可經由請願或一定人數之連署,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D) 立法委員認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經立法委員總額 1/3 以上之委員連署可聲請釋憲 (E)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Ans: (E) 正確: 依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A) 錯誤: 法官審理案件時,若確信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由「法官」主動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非由案件當事人提出。 (B) 錯誤: 人民若認為法院裁判侵害憲法權利,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後,針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不能單憑認為審判侵害權利就「立即」聲請釋憲。 (C) 錯誤: 依現行法規,人民與法人(含民間社團)僅能針對「個案」中適用的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聲請釋憲,並沒有透過請願或連署聲請釋憲的機制。 (D) 錯誤: 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立委聲請門檻為立委總額三分之一,但自新制《憲法訴訟法》施行後,聲請門檻已下修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依照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組成與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 15 位大法官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同意後任命之 (B) 司法院正、副院長同時具備大法官的資格 (C)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憲法 (D) 任期交錯且連選得連任,以利釋憲經驗的傳承 (E)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Ans: (A) 錯誤: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共 15 人,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非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B) 正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 15 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因此,司法院正、副院長皆是從 15 位大法官中選出,同時具備大法官資格。 (C) 錯誤:「統一解釋憲法」並非由大法官自行召開憲法法庭來進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與憲法訴訟法,大法官是透過召開「憲法法庭」來審理解釋憲法(包含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D) 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大法官任期為 8 年,採「任期交錯」制度,但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不得連任」,以保持其獨立性,避免為求連任而做出迎合政治的解釋。 (E) 正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與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具有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