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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檢肅流氓條例之違憲審查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人身自由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檢肅流氓條例之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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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釋字第689號之結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跟追行為處罰)合憲。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也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跟追處罰規定之保護法益: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及個人資料自主。簡化說法是「自由權、身體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新聞採訪之跟追:為具一定公益性之事件,在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內跟追採訪,屬於「正當理由」,不罰。 檢肅流氓條例之違憲審查:秘密證人制度、留置要件、行政救濟制度都曾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拘留制度則未曾被宣告違憲。 核心觀念 一、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罰之適用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源自憲法對人身自由與各項基本權之程序保障。它的適用範圍不限於刑事程序,行政機關裁處罰鍰等行政罰時同樣要遵守。不過程序要求的強弱並非一律相同。依釋字第689號,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要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再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 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限制之強度及範圍 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 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 有無替代程序,以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 因此,處罰機關如何設置(由警察機關或法院裁罰),以及程序中聽取當事人意見等保障,都屬於正當法律程序要檢驗的事項。 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之合憲性:跟追行為的特性是需要即時制止、即時處理,由警察機關裁處具有功能上的合適性。而且受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時,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仍有法院救濟管道。所以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二、釋字第689號與跟追行為之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可處罰鍰或申誡。依法條規定,罰鍰上限為新臺幣3千元。不過本號解釋的爭點在於各項憲法原則,不在罰鍰金額。 分析面向釋字第689號之見解 行為要件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仍繼續跟追) 保護法益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個人資料自主 法律明確性原則不違反(跟追、正當理由等概念,受規範者可以理解,司法也可以審查) 比例原則不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有違 新聞採訪具一定公益性之事件,於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內跟追採訪,屬正當理由,不罰 保護法益之說明 行動自由:指人民依其意志行動、不受干擾的自由,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之一般自由。它不是憲法第8條所稱、以身體不受拘束為核心的「人身自由」,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身體權:指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人民即使身處公共場所,仍保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可以不受持續追蹤、侵擾。 個人資料自主:人民可以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例如行蹤、活動資訊)是否揭露、在什麼範圍內揭露,屬於資訊隱私權的一環。 考題寫成「旨在保護自由權、身體權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就是上述法益的濃縮說法,屬於正確敘述。 新聞採訪自由與被跟追人權利之衡量:新聞採訪自由受憲法第11條保障,但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權利。大法官的判斷方式如下: 採訪事件具一定公益性,且跟追在社會通念可容忍之範圍內,屬於「正當理由」,不構成違規。 超出這個範圍、經勸阻仍不聽的跟追,仍然可以處罰。 換句話說,新聞採訪者既不是「一律應罰」,也不是「完全不受本條規範」。 三、檢肅流氓條例之違憲審查 檢肅流氓條例(已於民國98年廢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強度很高,曾多次被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制度審查結果相關解釋違憲理由要旨 秘密證人制度違憲釋字第384號、第636號過度限制被移送人之對質、詰問權,有害其防禦權 留置要件違憲釋字第523號未就法院裁定留置之要件明確規定,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 行政救濟制度違憲釋字第636號經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屬行政處分,卻排除人民提起行政爭訟,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拘留制度未曾被宣告違憲—— 另外,釋字第384號也曾宣告警察機關「強制到案」不必踐行必要司法程序的規定違憲。要注意「強制到案」和「拘留」是兩回事,不要混淆。 四、大法官解釋對人身自由與資訊隱私之保障 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明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限制人身自由,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且提供有效救濟。檢肅流氓條例一再被宣告違憲,原因就在這裡。 行動自由與身體權:不屬於憲法第8條狹義的人身自由,但仍受憲法第22條等規定保障。國家可以用法律保護人民,使人民不受他人跟追侵擾。 資訊隱私權: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核心是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釋字第689號把它延伸到公共場域的合理隱私期待。 常考陷阱 陷阱一:誤以為釋字第689號宣告跟追處罰規定違憲 錯誤寫法:「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判斷關鍵:本號解釋的結論是合憲。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都沒有違反。選項只要說「違反」或「牴觸」,就是錯的。 陷阱二:裁罰機關問題對應哪一個原則 錯誤寫法:問「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何原則有違」時,選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或誠信原則。 判斷關鍵:「由誰裁罰、程序如何設計」是程序問題,對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審查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明確性原則審查的是法律文字是否清楚。誠信原則則根本不是本號解釋審查的原則。 陷阱三:新聞採訪一律應罰 錯誤寫法:「新聞採訪者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應依本條款規定裁罰」。 判斷關鍵:為具一定公益性之事件,在社會通念可容忍範圍內跟追採訪,屬於正當理由,不罰。另外,題目如果附帶具體罰鍰金額,也要和法定上限(3千元以下)核對。 陷阱四:保護法益寫錯 錯誤寫法:把保護法益寫成「人身自由」、「名譽權」、「財產權」等。 判斷關鍵:本號解釋保護的是行動自由(自由權)、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以及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的合理期待。行動自由不等於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陷阱五:檢肅流氓條例「何者未曾被宣告違憲」 錯誤寫法:選秘密證人制度、留置要件或行政救濟制度。 判斷關鍵:這三項都曾被宣告違憲,只有拘留制度未曾被宣告違憲。另外要留意題目問的是「曾經違憲」還是「未曾違憲」,答案方向相反。 記憶口訣 「跟追三不違,警裁屬程序;記者有公益,合理不處罰」 三不違:釋字第689號不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警裁屬程序:「警察機關當裁罰機關」對應的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記者有公益,合理不處罰:新聞採訪在合理範圍內跟追,屬正當理由。 「行身資,跟追保」:跟追處罰保護的是行動自由、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 「密留救,三違憲;只有拘留沒中箭」:秘密證人、留置要件、行政救濟都被宣告違憲,拘留制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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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行 為之處罰規定,下列敘...
  2. 18 檢肅流氓條例下列何種事項,未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違憲? (A) 拘留制度 (B) 留置要件 (C) 行政救濟制...
  3. 13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