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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之任務分配及補充性原則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之任務分配及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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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補充性原則的定義與法源:警察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區分補充性原則與警察責任原則、警察公共原則、警察消極目的原則、警察裁量原則等其他警察法原則,避免誤選。 理解警察任務二分:行政危害防止適用便宜原則,刑事犯行追緝適用法定原則,兩者競合時依法益衡量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熟記危害防止任務分配的二指標:危害急迫性與是否需經常使用強制力,兩者兼具者優先分配給警察。 能把補充性原則運用到申論題,例如警察介入勞資爭議的界限,以及合法罷工與集會遊行法第8條許可例外的關係。 核心觀念 一、警察補充性原則之意涵與法源 警察補充性原則是指: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雖然可以行使職權或採取必要措施,但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換言之,各行政機關對自己業務職掌範圍內的危害,原則上應自行處理。只有在主管機關處理不了或來不及處理時,警察才補充介入。 法源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 第1項: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2項: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必要措施時,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這一項就是補充性原則。 要件說明: 危害屬其他機關職掌:該危害原本由其他行政機關(如環保、衛生、勞動、建管機關)主管。 「無法」制止或排除:主管機關欠缺處理該危害所需的手段或能力,例如沒有足夠人力、設備或強制力。 「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主管機關雖能處理,但在時間上來不及,例如深夜、假日或突發狀況。 介入範圍有限:警察只做暫時性、必要的制止或排除。危害排除後,仍由主管機關接手後續處理。 此原則的目的是避免警察成為「萬能機關」而侵入其他機關的專業領域,同時確保危害不會因主管機關一時無法處理而無人處理。 二、補充性原則與其他警察法原則之區別 原則核心內涵辨識關鍵字 警察補充性原則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警察才介入「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始得介入」 警察責任原則警察措施原則上應針對造成危害的人(行為責任、狀態責任)發動「對誰發動」「行為人、物之所有人或管領人」 警察公共原則警察只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不介入私生活、私住所及單純民事關係「不干涉私人生活」「民事不介入」 警察消極目的原則警察權只能為消極的危害防止而發動,不得為積極促進福利而強制人民「消極防止危害」「不得為積極目的」 警察裁量原則(便宜原則)危害防止領域中,警察對是否介入、如何介入有合義務裁量空間「得」「合義務裁量」 題目只要描述「一般行政機關對其業務職掌範圍內之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時,警察機關始得介入」,答案就是警察補充性原則。 三、警察任務之二分與競合處理 比較項目行政危害防止任務刑事犯行追緝任務 目的預防、制止或排除危害,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追查犯罪、保全證據,協助實現國家刑罰權 性質行政作用,著眼未來與現在刑事司法作用,著眼已發生之犯罪 發動門檻存在危害或危害之虞知有犯罪嫌疑 適用原則便宜原則:是否介入、如何介入有合義務裁量空間法定原則: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調查,沒有選擇不追查的裁量空間 主要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法規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規定) 競合時適用法益衡量原則: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例如歹徒挾持人質。此時應比較兩項任務所保護的法益輕重,由保護較重要法益的任務優先。以人質事件為例,保護人質生命(危害防止)通常優先於立即逮捕歹徒(犯行追緝)。 四、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二指標 國家各機關都有危害防止任務,應由誰優先處理,學說以兩個指標判斷: 危害是否具急迫性:是否必須立即處理,否則損害將發生或擴大。 是否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處理該類危害,是否常常需要動用物理強制手段。 危害急迫性需經常使用強制力任務分配 有需要優先分配給警察 有不需要以主管行政機關為主,必要時警察補充介入 無需要以主管行政機關為主,必要時警察協助 無不需要由一般行政機關處理 理由:警察具有全天候勤務、普遍設置、可合法使用強制力(如警械)等特性,最適合處理「急迫且需強制」的危害。其他類型的危害則由具專業知識的主管機關處理較妥當。 五、警察任務條款不等於干預授權依據 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這是任務條款,用語概括抽象,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功能在於劃定警察的任務範圍。 依法律保留原則,警察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時,必須有具體的職權(授權)規定作為依據,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任務條款不能直接作為干預權的發動依據。簡單說,「有任務」不等於「有權限」。 六、協助偵查犯罪是警察固有任務,不是職務協助 警察法第9條第3款將「協助偵查犯罪」列為警察職權,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這是法律明定、持續性的警察固有任務。 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則是指機關之間,因被請求而在個案中臨時提供的協助,具有被動性、臨時性與個案性。兩者性質不同,所以「協助偵查犯罪屬職務協助」是錯的。 七、補充性原則之申論應用:勞資爭議與罷工 (一)警察介入勞資爭議之界限 主管機關: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由勞動主管機關透過調解、仲裁、裁決等程序處理。警察不是主管機關。 中立原則:警察不得介入勞資爭議的實體內容,例如工資、工時與爭議的是非,也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補充介入時機:只有在爭議過程中出現現行危害,例如暴力衝突、妨害他人自由、毀損財物、阻斷交通,而勞動主管機關又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時,警察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介入。 介入範圍:只做排除危害的必要措施,並遵守比例原則。危害排除後,爭議回歸勞動主管機關處理。若涉及犯罪,則轉為刑事犯行追緝任務,依刑事訴訟法處理。 (二)合法罷工與集會遊行法第8條 集會遊行法第8條: 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論述重點: 先區分罷工與集會:罷工是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的爭議行為,本身不是集會遊行,不必申請集會遊行許可。真正有爭議的是罷工期間在室外聚集、遊行或設糾察線的行為。 肯定說:合法罷工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承認的爭議權行使,伴隨的室外聚集屬「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不必另外申請許可。否則等於另以許可制限制合法的勞動爭議權。 否定說:「依法令規定舉行」應限於法令明定應舉行或得舉行的集會。勞資爭議處理法只規範罷工,沒有規定罷工時得舉行室外集會遊行。室外聚集若影響公眾通行,仍應依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 答題建議:寫出兩說後,表明自己的立場並說明理由。不論採哪一說,結論都要回到補充性原則:警察應保持中立,只在出現現行危害且主管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才介入,並遵守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陷阱一:原則名稱張冠李戴 選項常用警察責任原則、公共原則、消極目的原則、目的原則、裁量原則來干擾。判斷關鍵:題目只要出現「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警察始得介入」,答案就是警察補充性原則。 陷阱二:「任務條款得作為干預權發動依據」 前半段「任務條款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沒錯,後半段「得作為干預權之發動依據」是錯的。判斷關鍵:干預人民權利需要具體授權規定,任務條款不能直接當作授權依據。 陷阱三:「行政危害防止任務適用法定原則」 這是把兩種任務的適用原則對調了。判斷關鍵:危害防止適用便宜原則,犯行追緝適用法定原則,兩者競合時適用法益衡量原則。 陷阱四:「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屬職務協助」 判斷關鍵:協助偵查犯罪是警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明定的警察固有任務。職務協助則是機關之間因請求而在個案中臨時提供的協助,兩者性質不同。 陷阱五:任務分配指標的組合 選項會把「有急迫性但無須強制力」或「無急迫性但須強制力」包裝成警察任務。判斷關鍵:只有急迫性與經常需使用強制力兩者都具備時,才優先分配給警察。 陷阱六:把補充性原則誤解為警察可以介入勞資爭議實體 判斷關鍵:警察只處理「危害」,不處理「爭議」。罷工本身不是警察介入的理由,只有出現現行危害,且主管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警察才介入。 記憶口訣 補充性原則:「別人不行或來不及,警察才上場」(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時,警察始得介入) 任務分配:「又急又要強,交給警察扛」(危害有急迫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者,優先分配給警察) 適用原則:「防止便宜、追緝法定、競合衡量」(危害防止用便宜原則,犯行追緝用法定原則,兩者競合用法益衡量原則) 任務與權限:「有任務不等於有權限」(任務條款不能直接作為干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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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危害防止任務分配,若以有無危害之急迫性及是否需經常使用強制力之二種指標而論,下列何者應優先分配給警察? (A)危害有急迫...
  2. 1 有關警察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警察任務條款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得作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 (B)行政...
  3. 18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得行使警察職權,但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 限,此在學說上稱之為: (...
  4. 31 一般行政機關對其業務職掌範圍內之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時,警察機關始得介入行使職權或採取必要之措施,此學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