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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之身分查證與人車攔停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合理懷疑之身分查證與人車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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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執行勤務時查證身分、攔停人車,法律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簡稱警職法)。它不是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熟記查證身分的地點(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與對象。其中最常考的是「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掌握查證身分可採取的必要措施,包括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也要記住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的限制。 區分交通工具攔停後的強制離車與檢查交通工具的要件。法條用語是「得強制其離車」。 辨明警職法與其他法律的分工:管收依行政執行法,警械使用依警械使用條例,搜索、扣押、鑑定採血依刑事訴訟法等。 核心觀念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定位 警察執行勤務常會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警職法統一規範警察行使職權的要件、程序與救濟。「查證身分」「攔停人車」「強制離車」等措施的法律依據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查證身分的性質:查證身分兼具危害防止(行政警察)與犯罪偵查前階段(司法警察)的功能。查證身分往往是發現犯罪、展開偵查的起點,所以「查證身分常為犯罪偵查所必要」是正確敘述。 二、查證身分的地點與對象 地點: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才能對特定對象查證身分。 公共場所: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的場所,例如街道、公園、車站。 合法進入之場所:警察依法有權進入或經同意進入的場所。 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限制: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對象:警職法列出得查證身分的六類對象如下。 類別得查證身分之人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第六類「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並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 三、「合理懷疑」的意義 犯罪之嫌疑:針對已發生的犯罪,懷疑當事人涉案。 犯罪之虞:依客觀情況判斷,當事人有實行犯罪的可能。 「合理」的判斷:警察須依當時的客觀事實、專業經驗綜合判斷,達到一般人也會產生懷疑的程度。單憑主觀臆測或直覺不算合理懷疑。 合理懷疑只能作為查證身分的門檻,不能作為搜索住所、扣留物品、檢驗血液等強制處分的依據。 四、查證身分的必要措施 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上述措施只是「查證身分」的手段,目的在確認身分。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也須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危險物品,不能任意搜身。 五、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以詢問、令出示證件等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並受下列限制: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六、交通工具的攔停與強制離車 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攔停後的進一步措施如下: 措施要件法條用語 強制離車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得強制其離車 檢查交通工具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強制離車須同時具備「異常舉動」與「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這是為了保護執勤員警安全而賦予的職權。檢查交通工具的門檻較高,須達「有事實足認」的程度。 七、扣留危險物品的保管 警察依警職法扣留危險物品,屬於行政上的即時強制措施,和刑事訴訟法的「扣押」不同。扣留之物依其性質,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柴油、硫酸等危險物品若不適合由警察機關自行保管,正應委託具專業設備的機關或私人保管。所以「不宜委託其他機關保管」是錯誤敘述。 八、與其他法律的分工 行為法律依據說明 查證身分、攔停人車、強制離車警察職權行使法門檻為合理懷疑等法定要件 行政扣留危險物品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即時強制,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搜索住所刑事訴訟法原則上須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 刑事扣押刑事訴訟法為保全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所為的強制處分 採取血液刑事訴訟法(鑑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須有特別法律明文授權,不能以查證身分為由為之 管收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手段,由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 警械使用(含駐衛警察使用警械)警械使用條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的授權依據是警械使用條例,不是警職法 常考陷阱 陷阱一:「得」與「不得」強制離車 錯誤寫法:「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不得強制其離車」。 判斷關鍵:法條為「得強制其離車」。看到「不得」就是錯誤選項。 陷阱二:合理懷疑能做什麼 錯誤寫法: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時,得「搜索其住所」「扣留其物品」「檢驗其血液」。 判斷關鍵:合理懷疑的法律效果是「查證其身分」。搜索、扣押、採血都屬強度更高的強制處分,須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特別法。 陷阱三:攔停交通工具屬於查證身分的措施 正確敘述:「警察依規定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判斷關鍵:攔停是查證身分的第一項必要措施,這句是正確的,別誤判為錯誤選項。 陷阱四: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正確敘述:「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判斷關鍵:若改成「得於任何時間進入」「得命其停止營業」,就是錯誤選項。 陷阱五:法律依據張冠李戴 錯誤寫法:查證身分、攔檢的依據是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判斷關鍵:這三部法律各自的規範重點如下,查證身分與攔檢一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行為的一般程序。 行政執行法:規範行政義務的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的處罰。 陷阱六:綜合判斷題中的錯誤敘述 「扣留柴油及硫酸等危險物品不宜委託其他機關保管」錯誤:扣留之物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警職法授權主管機關制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錯誤:授權依據是警械使用條例。 「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法律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錯誤:管收依行政執行法。 「查證身分常為犯罪偵查所必要」正確:查證身分常是犯罪偵查的開端。 陷阱七:帶往勤務處所的時間與條件 判斷關鍵:以詢問、令出示證件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才可以帶往勤務處所。 時間從攔停時起算,不是從到達勤務處所起算,且不得逾3小時。 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記憶口訣 「公場合法可查證,合理懷疑只問身;人車船舶得攔停,帶回三時攔停起;異常危害得離車,犯罪之虞查車身;管收執行警械條,扣留危物可託管。」 公場合法可查證:查證身分限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合理懷疑只問身:合理懷疑的效果是查證身分,不是搜索、扣留或採血。 人車船舶得攔停:查證身分得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帶回三時攔停起: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異常危害得離車:有異常舉動且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得」強制離車。 犯罪之虞查車身: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管收執行警械條:管收依行政執行法;警械使用依警械使用條例。 扣留危物可託管:扣留的危險物品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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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身分查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
  2. 20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身分查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
  3. 9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査證身分常為犯罪偵査所必要 (B)扣留柴油及硫酸等危險物品不宜委...
  4. 29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勤務時,經常得進行查證身分,主要應依據下列何種法律進行攔檢? (A)行政程序法 (B)行政執行...
  5. 30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對其作如何處置? (A)搜索其住所 (B)扣留其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