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的定義: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執行期間為5年,要記住起算點、「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以及另加5年的最長上限;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終止執行」規定在行政執行法。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執行終結有三款事由: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不屬於終結事由。 本單元常與其他條文混合出題,須一併熟悉:義務人死亡時對遺產執行、查封競合、管收聲請時限、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的意義與範圍 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稅款、罰鍰、規費等。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例如拆除違建、停止營業等。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不以義務人先負有義務為前提。 二、執行期間(行政執行法第7條) 行政執行應自下列日期起算,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 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 重要規定: 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 最長上限: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逾5年仍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也就是說,從起算日計算,最長為10年。 「已開始執行」的意義:案件已移送執行機關者,指已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已開始調查程序。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上述期間規定,因此題目常寫「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 答題時記住:題目問「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答案一律是5年。「10年」是加計延長後的最長上限,不是執行期間本身。 三、終止執行(行政執行終結)事由(行政執行法第8條)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補充: 行政處分或裁定只有部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時,執行機關只就該部分終止執行。 終止執行的發動方式有兩種:執行機關「依職權」,或由「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申請」。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時,執行機關不必移送法院,也不必請當事人另提民事或刑事訴訟,應由執行機關自行終止執行。 這是行政執行法的規定。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沒有這項規定,看到這些法律名稱的選項就可以排除。 四、執行終結與停止執行之區辨 情形是否為執行終結說明 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是目的已達成,程序結束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是執行名義消滅或改變 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是已無從執行 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否表示「可能」難以實現,執行目的仍存在,不是終結事由 義務人死亡,遺有遺產否得逕對遺產強制執行 義務人聲明異議否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 判斷關鍵:終結事由都是「已確定」的狀態,例如已履行、已撤銷變更確定、經證明不可能。「有……之虞」只是一種可能性,不會導致執行終結。 五、相關條文補充(常混合出題) (一)義務人死亡: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執行機關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執行不因死亡而當然終止。 (二)查封競合: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已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機關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也不得再行查封。 (三)管收聲請時限: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起算點是「拘提時」,不是「管收時」。管收須由法院裁定,執行機關不能自行決定。 (四)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常考陷阱 執行期間數字:錯誤選項常寫「1年、2年、3年、10年」。執行期間是5年。若選項寫「10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即為錯誤敘述。 混淆延長上限與執行期間:「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不是沒有期限,自5年屆滿之日起再逾5年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起算點:起算點是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通知限期履行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不是處分作成或送達之日。 終止執行的法律依據:題目問哪一部法律規定終止執行,答案是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是干擾選項。 終止執行的處置方式:正確寫法是「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移請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移請高等行政法院裁處」「申請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都是錯誤選項。 非屬終結情形:「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是最常見的干擾選項。「執行完畢」「處分經變更確定」「履行經證明不可能」都屬終結事由。 管收時限起算點:「自管收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是錯誤寫法,正確為「自拘提時起」。 義務人死亡:「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是正確敘述,不要誤以為死亡就終止執行。 查封競合:「發見財產已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執行期間:「五年不執就作罷,已開始者可續行,屆滿再五年封頂」。 終結三事由:「完、撤、不能」,分別是履行或執行完畢、處分撤銷變更確定、履行經證明不能。 判斷終結:「終結看『已』,有『虞』不算」。 終止方式:「職權或申請,機關自己停」,不必移送法院。 管收時限:「拘提起算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