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公務違序的構成要件:不當言行相加、聚眾喧嘩致礙公務、故意謊報災害、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能分辨哪些行為不屬於妨害公務違序,例如過失誤報、侮辱官署、意圖滋事聚眾。 記住湮滅他人違序證據的處罰:只能處申誡或免除處罰,是本單元最輕的處罰。 記住誣告他人違序的處罰(第39條):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能和刑法誣告罪區分。 核心觀念 一、妨害公務之違序構成要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判斷時要掌握三個關鍵: 程度界線:言詞或行動必須是「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的程度。如果已經達到強暴、脅迫或侮辱,就屬於刑法妨害公務等犯罪處理的範圍,不是社維法違序的範圍。 前提要件:第1、2款都必須發生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主觀要件:謊報災害必須出於故意。社維法第7條雖然規定違序行為不問故意或過失都要處罰(過失不得處拘留,並得減輕),但第85條謊報災害的條文明文要求「故意」,所以因過失而誤報(例如誤以為失火而通報消防隊)不構成本款違序。 「連續打110謊報災害」是典型的故意謊報災害,屬於妨害公務違序。反覆無故撥打報案專線、經勸阻仍不聽者,也同樣列在本條。 二、容易混淆、但不屬於妨害公務違序的行為 行為是否屬社維法妨害公務違序判斷理由 對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是第85條第1款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是第85條第2款 故意謊報災害、連續打110謊報是第85條第3款 因過失向消防隊誤報火災否條文要求「故意」,過失誤報不符合要件 公然侮辱官署否「侮辱」已被第85條第1款明文排除,屬於刑法評價的範疇 意圖滋事而聚眾否屬於妨害安寧秩序類型,重點在公共場所聚眾、不聽解散命令,與公務員執行職務無關 未經申准,在辦公處所傳教否不在妨害公務違序的規定之列 三、湮滅他人違序證據之處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湮滅他人違反本法之證據者,處申誡或免除處罰。 客體是「他人」違反社維法的證據。 處罰非常輕,只有申誡(社維法主罰中最輕的一種,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考題常用親屬關係包裝,例如「為使表哥免罰而湮滅其違序之證據」。只要行為是湮滅他人違序證據,就適用「申誡或免除處罰」。 藏匿違序人、冒用他人身分證、誣告等行為,都不是「申誡或免除處罰」的規定,不要和湮滅證據混在一起。 四、誣告他人違反社維法之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意圖使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主觀要件是意圖使他人受「社維法」處罰。 行為是向警察機關誣告。 處罰是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不是不罰,也不是申誡。 被誣告的人即使是配偶、親屬或情敵,處罰都一樣,沒有因身分關係而不罰或減免的規定。 比較社維法誣告(第39條)刑法誣告罪(第169條) 意圖使他人受社維法處罰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性質違序行為犯罪行為 效果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依刑法科處刑罰 五、本單元處罰總整理 行為處罰 妨害公務違序(第85條各款)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湮滅他人違序證據申誡或免除處罰 誣告他人違序(第39條)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常考陷阱 「過失誤報」混入妨害公務選項:謊報災害必須是故意。看到「因過失」「誤報」,就不是妨害公務違序。 「尚未達強暴/脅迫程度」的寫法:「以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程度」「以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程度」都屬於第85條第1款的範圍,是包括在內的選項,不要誤判為排除。 「侮辱」字眼:第85條明文排除「侮辱」程度。看到「公然侮辱官署」,就不是社維法妨害公務違序。 「聚眾」的兩種情形:「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屬於妨害公務;「意圖滋事而聚眾」屬於妨害安寧秩序。判斷關鍵在於有沒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這個前提。 「在辦公處所」不等於妨害公務:地點在辦公處所,不代表就是妨害公務違序。例如「未經申准在辦公處所傳教」就不在此列。 申誡或免除處罰的選項混淆:選項常同時列出藏匿違序人、湮滅證據、冒用身分證、誣告。只有「湮滅他人違序證據」是申誡或免除處罰。 親屬身分干擾:題目會用表哥、表嫂、配偶、情敵等身分混淆。湮滅證據的處罰不因親屬關係而改變;誣告配偶也照樣處罰,選「不罰」是錯的。 社維法誣告與刑法誣告混淆:意圖使他人受「社維法處罰」,適用社維法第39條,不是「依刑法誣告罪處罰」。 數字混淆:誣告是「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不要和申誡或其他金額搞混。 記憶口訣 妨害公務四款:「言行不當、聚眾喧嘩、故意謊報、亂打專線」 過失誤報不算,侮辱程度出局。 處罰輕重:「湮證最輕申誡免,誣告三日一萬二」 湮滅他人證據,申誡或免罰;誣告他人違序,三日拘留或一萬二千元罰鍰。 誣告分流:「社維罰找第39,刑懲處分找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