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四章的架構: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能判斷各種違序行為屬於哪一章。 理解「妨害善良風俗」的代表行為:性交易相關行為、公共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職業賭博場所賭博等。 掌握第66條第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的適用範圍。凡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者,不適用本款。 熟記第66條罰則: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核心觀念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架構與「妨害善良風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依保護的法益,把違序行為分成四章。考題常把不同章的行為混在選項裡,要求考生挑出屬於「妨害善良風俗」的那一項,所以要先建立分章的概念。 章名條次保護重點常考行為舉例 第一章 妨害安寧秩序第63條~第79條社會公共安寧、交易與交通秩序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吸食強力膠等迷幻物品;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第二章 妨害善良風俗第80條~第84條社會倫理、公序良俗性交易相關行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第三章 妨害公務第85條~第86條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第四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第87條~第91條個人身體與財產安全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等 第8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乞討叫化之所以歸入善良風俗,是因為立法者把它視為有損社會倫理觀感的行為,不是因為它妨礙交通或秩序。判斷時要看行為侵害的是「風俗倫理」還是「安寧秩序」。 二、第66條迷幻物品的適用範圍 第6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第1款的關鍵在「以外」兩字。本款是補充規定,只處理沒有被毒品法規納入管制、但施用後同樣會產生迷幻效果的物品。如果該物品已列為毒品,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不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物品法律定位適用法規 強力膠(含甲苯等有機溶劑)非毒品,屬「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有刑責) 大麻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有刑責) K他命(愷他命)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者處罰鍰並應接受毒品危害講習,屬行政罰) 要特別注意 K他命:施用第三級毒品雖然不是刑罰而是行政罰,但它仍然是「毒品」,所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會落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三、第66條的罰則與拘留、罰鍰的基本範圍 第66條罰則: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兩者是「或」的關係,擇一處罰。 依第19條,拘留為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超過五日。 依第19條,罰鍰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超過六萬元。 由此可知,「三日」本來就是拘留的通常上限。第66條直接用到上限,表示立法者認為吸食迷幻物品是較嚴重的違序行為。 常考陷阱 陷阱一:「強買、強賣物品」被誤認為妨害善良風俗。強買強賣侵害的是交易自由與社會安寧,屬於妨害安寧秩序(第68條)。 陷阱二:「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被誤認為妨害善良風俗。題目文字已點出「妨礙交通」,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屬於妨害安寧秩序章。 陷阱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被誤認為妨害善良風俗。這個行為聽起來和倫理有關,但條文把它放在妨害安寧秩序章,不屬於善良風俗章。 判斷關鍵:看到「乞討叫化不聽勸阻」或「淫詞、穢劇」,就選妨害善良風俗。 陷阱四:把毒品放進第66條第1款的選項。安非他命、大麻(第二級毒品)和 K他命(第三級毒品)都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不是「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的迷幻物品。四個選項中只有強力膠才適用第66條第1款。 陷阱五:以為 K他命施用不罰刑,就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管。是否有刑責與是否為毒品是兩回事。K他命是第三級毒品,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 陷阱六:拘留天數用四日、五日、六日混淆。第66條是「三日以下拘留」,罰鍰是「一萬八千元以下」。五日是加重時拘留的合計上限,不是第66條的法定刑度。 記憶口訣 「六六三、一萬八」:第66條,拘留三日以下、罰鍰一萬八千元以下。 「強力膠不是毒,社維六六來處罰;安、大、K 都是毒,毒品條例管到底」:判斷迷幻物品該適用哪部法。 「乞討淫穢壞風俗,強買叫賣擾安寧」:乞討叫化、淫詞穢劇屬妨害善良風俗;強買強賣、任意叫賣屬妨害安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