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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寧秩序、危險物品與深夜容留未成年人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妨害安寧秩序、危險物品與深夜容留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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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各款,尤其要分清第1款(攜帶)、第4款(放置、投擲、發射)、第8款(公告查禁器械)。 判斷危險物品要先看是否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列舉或公告的刀械。屬於條例刀械的,歸條例管;不屬於的,才回到社維法。 藉端滋擾(第68條第2款)、製造噪音(第72條第3款)屬妨害安寧秩序的常考類型。申論題遇到數行為時,要依第24條分別處罰。 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深夜縱容未滿18歲之人聚集而不報告警察,依社維法第77條處罰。 申論題作答要寫完整:構成要件 → 處罰種類與額度 → 沒入 → 處理程序(警察機關自行處分或移送簡易庭)。 核心觀念 一、社維法第63條第1項:危險物品與危害安全行為 第63條第1項各款的法定效果都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是妨害安寧秩序章中處罰最重的一條。常考款次如下: 款次行為態樣關鍵字 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攜帶」+「無正當理由」 第2款無正當理由鳴槍鳴槍 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開鎖、破壞工具 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發射」+「有危害之虞」 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謠言 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蒙面、驚嚇 第7款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許可或設備方法違法危險物品「營業」 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公告查禁」器械 第7款、第8款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依第63條第2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二、發射信號彈:第4款,不是第1款 行為人在周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或公共場所點燃並發射信號彈,屬「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構成第63條第1項第4款。 行為人的目的即使是慶祝廟會,只要現場有人、有建物,即有危害身體或財物之虞,仍構成違序。 第1款處罰的是「攜帶」危險物品。「發射」是另一種行為態樣,應單獨適用第4款,不會同時適用第1款及第4款。 三、攜帶刀械:社維法與槍砲條例的分界 槍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是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而具殺傷力之刀械。判斷順序如下: 屬於上述列舉或公告刀械的,依槍砲條例規範。例如手指虎屬條例刀械,不在社維法處罰範圍內。 不屬於條例刀械,但具有殺傷力,且無正當理由攜帶的,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處罰。例如水果刀、西瓜刀、藍波刀、球棒、警棍。 經主管機關(內政部)依社維法公告查禁的器械,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依第63條第1項第8款處罰。例如鋼(鐵)質伸縮警棍,人民未經許可運輸,依社維法處罰。 物品/行為適用法律說明 無正當理由攜帶水果刀、西瓜刀、藍波刀社維法§63Ⅰ①非條例列舉刀械,具殺傷力 運輸、攜帶鋼(鐵)質伸縮警棍社維法§63Ⅰ⑧公告查禁器械,非條例刀械 販賣電擊槍社維法處罰範圍屬社維法規範的危險器械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社維法§65③三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 手指虎、武士刀、扁鑽等槍砲條例條例列舉刀械,非社維法範圍 「正當理由」的判斷:廚師攜帶菜刀上班、剛購買球棒準備去打球等,可認為有正當理由。行為人經警詢問後拒不說明用途,且客觀上沒有正當使用情形者,即屬「無正當理由」。 四、攜帶西瓜刀及信號彈的處理 (一) 構成要件 西瓜刀不屬槍砲條例列舉刀械,但具殺傷力;信號彈屬「其他危險物品」。行為人攜帶二物在街上行走,經警詢問仍堅不說明用途,屬無正當理由攜帶,構成第63條第1項第1款。同時攜帶二物是一行為,違反同一款規定,依第24條第2項從重處罰一次即可。 (二) 處罰 主罰為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第19條,拘留為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可至5日),罰鍰為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加重時可至6萬元)。 (三) 沒入 西瓜刀、信號彈屬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依第22條第3項,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22條另規定: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一律沒入;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則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四) 程序 第63條的法定罰包括拘留,不屬第43條警察機關可自行作成處分書的案件(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等)。因此警察機關訊問後,應依第45條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五、藉端滋擾、製造噪音與數行為處罰 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非債權人受託到商店前拉布條、對路人宣稱店家欠款,或率舞獅團叼著「還錢」布條表演,都是假藉討債名義滋擾商店,屬典型的藉端滋擾。 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在騎樓、人行道敲鑼打鼓,可一併檢討。 第64條第1款: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現場若有警察下令解散而不解散,才該當本款。 攜帶警棍、鋁製球棒:無正當理由者,依第63條第1項第1款處罰;警棍若為公告查禁的鋼(鐵)質伸縮警棍,攜帶行為亦該當第8款。 數行為分別處罰:依第24條第1項,違反本法之數行為應分別處罰。不同日期的滋擾行為,以及另外攜帶危險物品的行為,各自獨立處罰。 處理程序:各行為只要法定罰包括拘留(第63條、第68條),就應移送簡易庭裁定。專處罰鍰的第72條,警察機關可自行處分。物品沒入依第22條處理。 六、深夜容留未滿18歲之人:社維法第77條 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經營漫畫書店者深夜容留未滿18歲之人消費,而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屬違反社維法的行為。這是行政秩序罰,不是刑法犯罪。 本條法定罰只有罰鍰(以及停業、歇業),沒有拘留。 常考陷阱 「手指虎也是社維法處罰的危險物品」:錯。手指虎是槍砲條例明文列舉的刀械,不在社維法處罰範圍。水果刀、電擊槍、類似真槍的玩具槍則都在社維法範圍內。 「藍波刀看起來很危險,應依槍砲條例或刑法處罰」:錯。藍波刀不屬條例管制刀械,無正當理由攜帶依社維法處罰。 「伸縮警棍是警械,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處罰」:錯。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的是警察人員使用警械的要件,不是處罰人民的依據。鋼(鐵)質伸縮警棍屬公告查禁器械,人民未經許可運輸,依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處罰。這題也不是「不罰」,更不是槍砲條例。 「發射信號彈同時違反第1款及第4款」:錯。「發射」只適用第4款。第1款處罰的是單純「攜帶」。 「為了慶祝廟會,屬正當活動,不違法」:錯。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只要周遭有民眾、建物,即有危害之虞,動機不影響違序成立。 「深夜容留少年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刑法」:錯。這是社維法第77條的違序行為。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取代,選項出現舊法名稱更要提高警覺。 「同時攜帶二件危險物品應處罰二次」:錯。一次攜帶是一行為,違反同一款從重處罰。但不同時間的數個違序行為,要分別處罰。 「第63條案件警察可以直接開罰」:錯。只要法定罰有拘留,就應移送簡易庭裁定。只有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的案件,警察機關才可自行處分。 「沒入一定要沒入」:不精確。供違反行為所用之物是「得」沒入,以行為人所有為限,並須符合比例原則。只有查禁物不問所有人,一律沒入。 記憶口訣 「一攜四射八查禁」:第1款處罰攜帶,第4款處罰發射,第8款處罰公告查禁器械。 「條例列舉歸條例,其餘刀棍回社維」: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鞭、扁鑽、匕首歸槍砲條例;水果刀、西瓜刀、藍波刀、球棒、伸縮警棍歸社維法。 「武杖鴛虎鞭扁匕」:槍砲條例列舉的七種刀械。 「七七深夜少年聚,不報警察罰萬五」:第77條,深夜縱容兒童、少年聚集未即時報告,處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有拘留就移送,只罰錢警察辦」:判斷由簡易庭裁定,還是由警察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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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下列那種行為非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範圍?(A)無正當理由攜帶水果刀 (B)販賣電擊槍 (C)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D)...
  2. 38 行為人為了慶祝廟會活動,於週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係違反下列何者之規定?(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3. 18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 3 支藍波刀之行為,應依下列何者處罰之? (A)刑法 (B)警械使用條例 (C)社會秩序維...
  4. 24 人民未經許可運輸鋼(鐵)質伸縮警棍,應如何處罰? (A) 不罰 (B)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5. 42 甲經營漫畫書店,深夜容留 4 名未滿 18 歲之人消費,而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者,甲之行為係: (A)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