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要事先申請許可,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書的法定應載明事項要能辨識,尤其要分清「預定參加人數」有列入,「參加者穿著」沒有列入。 主管機關的判斷:原則為所在地警察分局;跨分局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管轄;跨越數個直轄市、縣(市)時,要分別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 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一般申請為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 相關配套觀念:禁制區的例外、負責人的消極資格,以及室內集會是否受本法規範。 核心觀念 一、許可制的適用範圍:室外要申請,室內原則不必申請 依集會遊行法,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活動不必申請: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的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的,以室外集會論。 要特別注意:「不必申請許可」不等於「不受集會遊行法規範」。本法定義的「集會」包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舉行的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室內集會仍在本法範圍內,只是免除事前許可程序。 二、申請人與申請期限:負責人、六日前 申請人:集會、遊行的負責人,由其填具申請書提出。依法設立的團體舉行集會遊行時,負責人為該團體的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 期限:應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的部分違憲,已失其效力。考題問「室外集會遊行應於幾日前申請」時,答案是六日。 三、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以下的人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未成年者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依法條所列刑事判決或處分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等 法條用語是「未成年」,不是寫死「未滿二十歲」。民法修正後,自民國112年起成年年齡為18歲。因此選項寫「未滿20歲者不得為負責人」屬於錯誤敘述。 四、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負責人填具的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項目內容 人的資料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的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活動內容集會、遊行的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地點集會處所,或遊行的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規模預定參加人數(只有人數) 器材車輛、物品的名稱、數量 另外,有代理人的應檢具代理同意書;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判斷關鍵:法條只要求「預定參加人數」,沒有要求載明參加者的穿著、服裝。 五、主管機關:依所在地與跨越範圍判斷 活動範圍向誰申請 在單一警察分局轄區內所在地的警察分局 跨越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二個以上警察分局其共同上級警察機關(該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分別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不是只向其中一個縣市申請 例如活動跨越基隆市、臺北市、桃園(已於民國103年改制為直轄市),就要分別向基隆市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請。任一單一機關都不能代表其他縣市核准。 六、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與視為許可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將許可或不許可通知負責人。 依緊急事由提出的申請,法條原規定為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 主管機關未在期限內通知的,視為許可。 考題常把「三日」改成「二日」來混淆。二日是不予許可後「申復」程序使用的期間,不是一般申請的通知期限。 七、禁制區:原則禁止,例外經核准可舉行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與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與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代表機構等地區及其周邊範圍,原則上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但法條有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題目若敘述「禁制區不得舉行集會遊行,但經該管警察機關徵求禁制區管理機關同意而核准者,不在此限」,屬於正確敘述。關鍵在於禁制區並非絕對禁止,可以經核准例外舉行。 常考陷阱 期限數字替換:申請期限是「六日前」,常見誤導選項有二日、三日、八日。通知期限是「三日內」,常被改成「二日內」。兩個數字要分開記。 「視為許可」搭配錯誤天數:「未在收受申請書之日起2日內書面通知,視為許可」是錯的。視為許可本身沒錯,錯在天數,正確是3日。 申請書事項多加一項:「預定參加人數及其穿著」是錯的。法條只有人數,沒有穿著。看到「穿著、服裝、職業別、年齡分布」之類的額外內容,就要提高警覺。 跨縣市只向一個機關申請:選項寫「向某市警察局提出申請」(只寫單一縣市),都是錯的。正確是分別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不要和「跨分局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管轄」混淆,因為不同縣市之間沒有這種共同上級的縣市警察局。 年齡寫死成20歲:負責人消極資格是「未成年」,現行成年為18歲,「未滿20歲者不得為負責人」為錯誤。 室內集會不受本法規範:錯。室內集會只是免申請許可,仍在集會遊行法的規範範圍內;使用擴音器等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的,還要以室外集會論。 禁制區絕對禁止:錯。禁制區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的例外,題目描述經警察機關核准的例外屬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六前申、三內通、逾期視許可」:負責人六日前申請;主管機關三日內書面通知;逾期未通知視為許可。 「人、事、時、地、數、車物」:申請書載明負責人等的資料(人)、目的方式(事)、起訖時間(時)、處所路線(地)、預定人數(數)、車輛物品(車物)。沒有「穿著」。 「一分局、跨分局找上級、跨縣市各自申請」:判斷主管機關三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