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查證身分之對象與場所、第7條查證之程序與措施。 熟記法定詢問事項6項及其不包括之事項(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 熟悉帶往勤務處所之報告通知對象、時限起算點與強制力使用界限。 記憶各項法定期間:查證3小時、第三人秘密蒐集1年、治安顧慮人口查訪3年。 區分集會遊行資料銷毀原則與例外、冒用身分證明之主觀要件。 核心觀念 一、警察查證身分之對象與場所(第6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的是得查證身分之情形與場所,而非詢問事項本身。警察在下列情形得查證人民身分: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 有事實足認對已發生犯罪或違法行為有知情 依法執行勤務須確認身分 指定之公共場所 二、查證身分之程序與措施(第7條) (一)法定詢問事項(第7條第1項第2款) 警察詢問或令其陳述時,僅得詢問6項法定事項: 真實姓名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國籍 住居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 重要釐清:以上6項不包含「職業」、「工作場所」及「手機號碼」。命相對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時,得以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等附有個人頭像照片之證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二)得採取之具體措施(第7條第1項) 措施項目 內容 拦停對象 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事項 法定6項事項 出示證件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檢查物件 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物件 帶往處所 顯然無法查證時,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三)程序要件(第4條) 警察查證人民身分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三、帶往勤務處所之程序與時限(第7條第2項至第4項) 程序項目 內容 報告對象 應立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 通知對象 應通知當事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不包括直屬長官) 時限起算 自「攔停時」起算(不是到達勤務處所時) 時限長度 不得逾3小時 強制力使用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特別注意:未隨身攜帶身分證本身不構成帶往勤務處所之充分條件,須「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且有正當理由,方得帶往。 四、強制力使用之界限 警察帶往勤務處所時: 原則: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遇抗拒時:得依比例原則使用強制力,警銬亦屬強制力措施之一種(參警械使用條例)。 五、各項法定期間 事項 法定期間 法條依據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限 自攔停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第7條第4項 集會遊行參與者資料銷毀 原則上於集會遊行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9條第2項(但書例外) 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期間以1年為限 第11條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期間 於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假釋經撤銷者不受此限 第15條第2項 六、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之處罰(社維法第66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要件提醒:本條須具備「意圖欺騙」之主觀要件,客觀上僅冒用尚未足夠。 常考陷阱 時限起算點錯誤: 常見錯誤選項:「查證時間自到達勤務處所查證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錯誤 正確:「查證時間自攔停時起算,不得逾3小時」 法定詢問事項多列: 常見錯誤選項:「得詢問姓名、出生資料、國籍、住居所、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等」→ 錯誤 法定事項僅6項: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包含職業、工作場所、手機號碼。 條號錯置: 常見錯誤:將法定詢問事項誤植為第6條 正確:第6條規定得查證之對象與場所;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定詢問事項。 通知對象遺漏或誤增: 常見錯誤選項:「應報告及通知之對象包括警察直屬長官」→ 錯誤 正確: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通知指定之親友或律師,不包括直屬長官。 未帶證件即得強制帶往: 常見錯誤選項:「未隨身攜帶身分證,致無法查證人民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強制帶往警察勤務機構查證」→ 錯誤 須符合「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之要件並依程序辦理,非謂未帶證件即當然得強制帶往。 強制力使用範圍誤解: 常見錯誤選項:「遇抗拒時所使用之強制力措施,不得包含對該民眾使用警銬」→ 錯誤 警銬屬強制力措施之一,於遇抗拒時得依比例原則使用。 移由地檢署審理之錯誤連結: 常見錯誤選項:「得將人民移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 錯誤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為警察職權,與地檢署審理無涉。 期間數字錯誤: 第三人秘密蒐集:選項常見「3年」→ 錯誤,應為1年。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選項常見「2年」→ 錯誤,應為3年。 集會遊行資料銷毀例外: 注意第9條第2項但書:原則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得保留。 冒用身分之主觀要件遺漏: 社維法第66條第1款須具「意圖欺騙」之主觀要件,僅冒用而無此意圖者不構成本條。 記憶口诀 查證程序:制服表明告知事,勤務中心、親友律師即報告,攔停起算三小時。 法定六項:真實姓名、出生年月與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號。 強制力界線:非遇抗拒不使用,警銬屬強制力。 集會資料:活動結束即銷毀,犯罪調查例外留。 秘密蒐集:第三人蒐集一年為限。 治安顧慮:刑畢假釋三年查訪,假釋撤銷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