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與第81條的處罰對象與罰則:從事性交易、為性交易拉客只處罰鍰;媒合性交易、為媒合拉客處拘留併處罰鍰,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5日。 掌握第91條之1「專區(自治條例)除外」:哪些行為有但書可以免罰,哪些行為沒有但書。 理解舊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經釋字第666號宣告違憲的理由,以及100年11月4日修法後的變化,例如雙方均罰、刪除拘留、刪除收容習藝。 熟記第91條之1要求自治條例應包含的內容:專區區位、距離限制、場所執照、負責人資格、服務者證照與健康檢查。 申論題要能完整說明新舊法處罰範圍的比較,以及「性交易」是否包含未遂。 核心觀念 一、現行法:性交易相關行為的處罰(100年11月4日修正) 第8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自治條例規定者(在合法專區內並依規定管理),不適用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本款沒有專區但書。 第8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第80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即專區內合法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本款沒有專區但書。 行為條文罰則可否拘留專區除外但書 從事性交易(雙方)§80①3萬元以下罰鍰否有 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80②3萬元以下罰鍰否無 媒合性交易§81①3日以下拘留,併處1萬~5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5日是有(媒合專區內合法性交易者不罰) 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81②同上是無 判斷關鍵在於看行為人是不是「媒合者」。只要涉及媒合,不論是媒合本身,還是為了媒合而拉客,都是第81條的「拘留+罰鍰」。行為人如果是性交易的當事人,不論是從事性交易,還是自己為了性交易而拉客,都是第80條的「只處罰鍰」。另外要注意,在合法專區內媒合性交易,依但書不罰,當然也就不會被拘留。 二、舊法與釋字第666號 舊第80條第1項規定:「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罰則為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舊同條第2項另規定,1年內違反3次以上者得送交收容所習藝。 釋字第666號(98年11月6日)宣告違憲的理由: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舊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處罰與否的標準,結果只處罰性交易中收取對價的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 性交易是由雙方共同完成,雙方對於性交易所造成的危害並無差異,法律評價卻顯然不同。 出賣性交易者多為經濟上弱勢者,往往因此陷入一再受罰的處境,更形不利。 大法官肯定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是正當的立法目的,但上述差別待遇與目的的達成欠缺實質關聯,因此違反平等原則。 該規定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立法院據此於100年11月4日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100年修法重點(新舊比較) 項目舊法新法(100.11.4修正) 構成要件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從事性交易 處罰對象僅處罰得利(收取對價)的一方交易雙方均罰(俗稱「娼嫖皆罰」) 罰則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專處3萬元以下罰鍰(刪除拘留) 收容習藝舊第80條第2項有規定已刪除 例外無符合第91條之1自治條例者(專區)免罰 四、申論重點:新法處罰範圍與未遂問題 (一)處罰範圍的變化 擴大:舊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新法處罰「從事性交易」者,交易雙方(提供性服務者與支付對價者)都在處罰範圍內,以消除釋字第666號指摘的差別待遇。 限縮:新法增設專區除外規定,符合第91條之1自治條例規定的性交易不罰。此外刪除拘留與收容習藝,處罰種類減輕。 媒合行為另外移到第81條規範,處罰比當事人更重(拘留併處罰鍰)。 (二)「性交易」是否包含未遂 社會秩序維護法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第80條也沒有明文處罰未遂。依處罰法定原則,違序行為以既遂為限,「從事性交易」不包含未遂。 因此,尚未實際從事性交易的前階段行為,原則上不依第80條第1款處罰。但如果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拉客,則由第80條第2款(意圖性交易而拉客)或第81條第2款(意圖媒合而拉客)獨立處罰。立法上等於把部分前置行為另外規定為獨立的違序行為。 五、第91條之1:性交易專區的管理法制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性交易,得依地方特性,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並制定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內容: 區位限制: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限於商業區範圍內;位於非都市土地者,限於以供遊憩為主的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距離限制:上述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 場所執照: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者不得經營性交易。 負責人資格限制:曾犯妨害風化、人口販運等特定犯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負責人。負責人犯這類罪而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場所執照。 服務者證照及健康檢查: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場所負責人也應負責督促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過渡條款:100年1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地方自治條例管理的性交易場所(例如原有公娼館),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常考陷阱 「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罰鍰」是錯的。性交易當事人自己拉客屬第80條第2款,只處罰鍰。拘留併處罰鍰是第81條「媒合」才有的效果。 「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僅處以罰鍰」是錯的。這屬第81條第2款,應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罰鍰。 問「何者得處以拘留」時:從事性交易、為自己性交易拉客都只處罰鍰;在合法專區內媒合依但書不罰。只有「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可處拘留。 加重拘留的日數是5日,不是7日或10日。也不要和一般社維法拘留上限混淆,本條是「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5日」。 媒合有但書,媒合拉客沒有但書:「媒合性交易……但符合自治條例者不適用」的敘述是正確的。題目若把但書套到拉客行為上,要特別小心。 「專區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工商業區」是錯的。條文只寫商業區,沒有工業區。 「性交易媒合廣告經營證照制度」不屬於第91條之1的法定內容。第91條之1的證照只有兩種:場所「執照」和服務者「證照」,另有負責人資格限制與距離限制。 「修法前依自治條例管理的場所,修法後不得於原地址繼續經營」是錯的。正確規定是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繼續經營。 以下敘述都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收容、習藝規定已刪除;性交易原則上雙方均罰、專區例外免罰;性交易由原本可處3日以下拘留,修正為專處3萬元以下罰鍰。 釋字第666號的違憲理由是「平等原則」,核心在於只罰得利的一方、不罰支付對價的一方。不要寫成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或侵害工作權。 記憶口訣 「自己賣、自己拉,只罰錢;幫人媒、幫人拉,關三天,重大五天」 意思是:第80條(當事人)只處罰鍰;第81條(媒合者)處拘留3日併處罰鍰,情節重大加重至5日。 「專區只有商、遊憩,離學校廟堂遠一點;場所領執照、人員領證照、定期驗健康、負責人要清白」 意思是:第91條之1自治條例的必要內容。都市地區只限商業區,沒有工業區;不包含媒合廣告證照。 「666,只罰賣、不罰買,違反平等」 意思是:釋字第666號的違憲理由。